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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農業大國,農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同時我國又是一個以分散型經營為主導的農業國家,有著將近2.3億高度分散的小規模農戶。我國人均耕地不足1.5畝,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40%。同時受傳統自給自足小農經濟的影響,農村各類專業合作和互助組織相對缺乏,農戶的生產行為較為保守,難以形成規模化生產,產業結構也相對單一,難以形成多元化生產行為。這種分散經營的模式是目前農戶生產面臨的困境之一,對于農業經濟的發展也起不到有利的影響。如圖3所示,農業保險2007年開始實行保費補貼模式試點以來,保護了農戶的生產積極性,也引導了農戶擴大生產規模,促進生產行為規模化的發展。農戶生產的產業化經營把農戶組織起來,提高了農戶生產行為的規模化程度,從而構成農業保險的組織基礎。原來分散的農戶通過產業化組織,形成一定的規模,也增加了農戶對農業保險的需求。同時,農業產業化經營把分散的農戶組織起來,共同參加農業保險,也使得農業保險對農戶生產行為的引導作用得到更大地發揮。比如在農業保險中保險公司對養殖能繁母豬在50頭(含)以上或育肥豬在500頭(含)以上的養殖大戶和種植20畝以上的種植大戶會簽單到戶,單獨承保,大戶出單,發生標的損失時可以得到優先處理,直賠到戶。而小規模的養殖戶一般是簽單到組,聯合出單。農業保險2007年開始實行保費補貼模式試點以來,農業保險對于養殖大戶的一定優待政策和農村各類專業合作組織與保險公司的配合對農戶的生產行為規模化起到了一定的引導作用。由于農業保險起步晚,還在發展的過程中,這種作用還不甚明顯。但是按照農業保險的發展趨勢和政策支持,這種規模化生產的引導作用會越來越大。
二、農業保險試點后農戶生產行為中產生的問題
農業保險自2004年試點以來,雖然一直在發展,但是仍存在有許多不足。在《農業保險條例》頒布之前,農業保險的立法相對滯后,實行的法律法規并未真正涵蓋農業保險運作的具體操作內容。因此,農業保險試點以后農戶也產生了許多投機性的生產行為。
(一)道德風險行為1.產生損壞保險標的的道德風險在保險市場上,這種行為來自于:第一,保險公司不能觀察到投保農戶在投保后的個人生產行為;第二,由于保險標的的特殊性,在保險期間大多處于生長期,農戶在生產過程中可以輕易對保險標的做出主觀性的處置行為;第三,現行的保險政策并沒有推行獎勵機制,農戶的個人生產行為也不與信用評級和費率水平掛鉤,無標的損失的農戶來年也沒有費率的減免等獎勵政策。既然第二年要交一樣的保費,有些農戶便在生產過程中人為的制造一些標的損失來換取補償。在某些市場風險嚴重的年份,生產物質投入的成本過高而出售價格過低,有些農戶在生產過程中故意損壞保險標的,這種行為在養殖業保險中尤為突出。比如育肥豬險種,在2010年豬肉市場低迷,豬肉價格大跌的時候,辛苦養殖擔上生產成本和人力成本可能入不敷出,有農戶就故意淹死保育豬或者在生產過程中喂食一些釘子等造成標的滅失來換取保險賠償。2.監督機制缺位導致災后生產積極性缺乏由于農業保險試點過程中,氣象、水利等部門沒有協調推進,基層監督體制也不完善,導致許多農戶在遭受風險以后,抱著反正有保費賠償的心理,生產積極性大打折扣,甚至不事生產等待賠償,沒有盡到保險義務。通常農業保險中的保險標的具有一定的修復能力,但是投保農戶想到風險損失可以轉嫁給保險公司,就不會在災后對保險標的進行妥善處理。比如在水稻保險中,由于水稻種植業受地理因素影響比較大,那些土地靠近河堤的農戶容易受到洪澇災害的影響,往往投保很積極,但是災后的生產行為中卻帶有明顯的倦怠性。比如2011年壩塘鎮發生洪澇災害以后,有些農戶存有僥幸心理,覺得反正有保費賠償,在開展的救災生產當中積極性不高。據統計,投保方的道德風險行為給保險公司造成的冤枉賠款要占保險賠款的20%甚至更高。這種種的生產行為嚴重擾亂了保險市場。使保險公司承擔正常概率之上的賠付率,破壞了保險市場均衡并導致了保險市場的低效率。農業保險發展的不完善導致農戶產生了這些投機性的道德風險行為,而正是由于這些生產行為又加劇了農業保險市場的失靈,長久以往就會阻礙農業保險的良性發展。
(二)逆向選擇農業保險試點以來,保證了農戶生產的積極性,但是在規避生產行為中的風險時,由于信息不對稱往往會產生逆向選擇行為。農業保險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和自然風險的不確定性導致了保險公司事前不能確定投保農戶的風險程度。低風險的投保農戶在投保后一般不能得到實際效用,可能會慢慢地退出保險市場,只有高風險的農戶才會愿意在面臨生產過程中的高風險時選擇投保。保險公司的單位費率是根據風險單位的平均損失率確定的,保險公司為了不致虧損不得不提高費率,這樣又將有一部分中低風險農戶不再投保。這樣的循環無疑會導致農業保險需求不足、市場失靈,削弱了農業保險對農戶的積極引導作用。
三、促使農業保險對農戶生產行為產生積極影響的對策
由以上分析可知,農業保險試點引導農戶生產行為的作用還是比較明顯的。農業保險對農戶來說就是一顆“定心丸”,遭受風險損失之后農戶可以很快地恢復生產行為,農戶的生產信心得到了保障,積極擴大生產行為,形成規模化生產。但是由于農業保險發展的一些不足,農戶產生了諸如逆向選擇和損壞保險標的等投機性生產行為。下面從三點探討如何完善農業保險,最大化的發展農業保險對農戶生產行為的積極引導作用以及減少農戶生產行為中的投機行為。
(一)加強政府對農業保險的支持1.貫徹實施農業保險法律條例《農業保險條例》歷時六年終于在2012年10月24日國務院第22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它表明我國政府對建立現代農業風險管理制度的堅定信心。條例中明文規定為切實保證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依法使用,規定禁止以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虛假理賠、虛列費用等任何方式騙取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農業保險條例》填補了《農業法》和《保險法》未涉及的農業保險領域的法律空白,標志著我國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進入了有法可依的階段。政府在支持農業保險發展的同時要嚴格貫徹落實《農業保險條例》,同時要盡快出臺配套性的細則,規范農戶生產行為,杜絕道德風險產生。2.加強基層服務體系建設農業保險的主體中,基層政府承擔了很大一部分的宣傳、執行工作,對農業保險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有些基層政府缺乏專門的管理部門,或者干脆把行政支持變成了行政干預。制定行政支持的具體措施,調動基層干部的積極性,又要尊重保險公司的自主權,避免過度干預。鄉鎮基層政府應設立專門的農業保險管理辦公室,配備專業人才,對從事農業保險的業務技術人員進行培訓,組織各種農業保險組織的業務技術人員,交流經驗、學習、研討提高業務技術管理水平,合理協調農業保險的發展。
(二)保險公司應完善服務體系1.完善監督機制與其他機構相比,出于自身利益考慮的保險公司更有可能去履行監督職責。為最大程度地控制投保人的投機行為,保險公司不僅在簽約之前需要對投保農戶的個人情況和保險標的的風險情況進行了解,在合同簽訂之后也不能放松,必須隨時監督保險標的的風險情況和被保險農戶的生產行為情況,避免產生主觀損壞保險標的的生產行為,并協助被保險農戶做好防災防損工作。如圖4所示,通過嘗試借助農村基層組織(農技站,村委會,氣象、水利部門和鄉鎮動物防疫站)的力量建立農業保險中介組織。通過農業保險中介組織提供的信息、調查、分析和監督等活動獲取被保險農戶的行為信息后,保險公司就可以比較準確地判定標的損失是由于意外風險還是投保農戶的主觀生產行為有意造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農戶投機行為的發生。以能繁母豬和育肥豬為例,要強化耳標監管體制,對能繁母豬和育肥豬的實際存欄數量進行逐場逐戶核查,做到“四見”:見豬、見人、見標、見榜。承保分戶清單、理賠分戶清單、財務支付清單三單必須一致,理賠到戶,杜絕以死代活等騙取保險賠償的生產行為。2.構建合適的獎勵機制由于近幾年大災風險少,而很多農戶把保險看成一種投資,認為只要投入了就一定要有受益,而在風險比較少的年份農戶投入保費得不到實際的經濟效益有可能就會導致損壞保險標的的道德風險。因此,可以構建合適的獎勵機制,建立投保人的信用評級與費率水平掛鉤的制度,對于當年保險責任范圍內沒有發生保險事故的投保農戶在第二年投保時可以適度的對保費進行優惠;而對發生過損壞保險標的等投機性生產行為的信用評級惡劣的投保人實行懲罰性費率。這樣既可以鼓勵農戶積極投保,調動農戶防災防損的積極性,發揮農業保險對農戶生產行為的支持引導作用又可以避免人為損壞保險標的的行為發生。3.加快農業保險產品創新完善農業保險對農戶生產行為的引導作用要著眼于創新保險產品和開發多元化險種。第一,加快對傳統產品的改造,認真分析保險經營中存在的漏洞,合理使用免賠額既可以減少農戶投機性生產行為,又可以減少處理小額賠案的費用,降低保險成本。第二,對關系國計民生的種植業,如水稻、小麥和養殖業豬、雞等實行強制保險,對生產經營達到一定規模或經濟上有能力投保的農戶也實行強制保險。在實行過程中要注意對收入低下,無力承擔保費的農戶加大補貼力度。對其他農產品的生產可以實行自愿投保,或者以村為單位,應保盡保。這樣不僅可以避免逆向選擇,還可以增加保險的有效需求,降低保險費率,減輕保險公司的壓力,緩解市場失靈問題。更好地發揮農業保險對農戶生產行為的引導作用。所以在實行強制保險的過程中,要依靠政府對農業保險的補貼。
(三)提高農戶的誠信意識加大農業保險的宣傳力度,引導農戶樹立誠信意識。農戶生產行為中的投機行為歸根結底是由于農民的主觀能動性,保險公司可以通過各種形式廣泛宣傳保險知識,做到電視有圖像、電臺有聲音、報紙有版面,并采取張貼宣傳畫、印發傳單等農戶喜聞樂見的方式開展宣傳,幫助農民樹立風險保障意識和誠信意識。利用典型案例和發生在農戶身邊的保險賠付事件宣傳保險作用,逐步增加農戶對保險的客觀認識,認識到投機性的生產行為不僅阻礙保險市場的發展,最終還是削弱了農業保險對農戶生產行為的積極作用,獲得農戶的認可從而積極支持和參與。這不僅有利于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更有利于整個社會誠信氛圍的形成。
作者:黃亞林單位:湖南農業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