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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經濟雜志》2014年第Z1期
1.1往往有違法之嫌。釣魚帖的散布傳播往往有違法之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二款對以造謠等方式煽動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第291條對編造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等行為作出有罪規定;《治安管理處罰辦法》第25條“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也有相應處罰。故此網絡釣魚若造成惡劣影響,無論其初衷,也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13年9月10日施行了網絡造謠罪司法解釋指出: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在一定情形下,可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1.2被轉為謠言。雖其辨識符號十分明晰,但易被別有用心的人進行刪改。填補“漏洞”后傳播,引起大量的受眾跟風上當。雖然社交網站、微博使用者學歷較高,但對于自然科學話題,明顯缺乏常識,致使其無法看出“破綻”。例如在福島核電站事件中,全民搶鹽的始作俑者和擴散群體就是微博、社交網絡。另一方面,以微信朋友圈為新傳播趨勢,其傳播更不利于辟謠,如果真有“魚餌上鉤”,以其“私人社交圈”點對面,但一對一的傳播方式,反而會擴散其惡劣影響,釣魚帖就真成了謠言帖。
1.3全頻道阻塞,噪音阻塞。由于網絡釣魚帖的誕生往往由段子手制造,其能夠自洽的邏輯,爆點、包袱的合理設計,加上傳播者中故意傳播“釣魚”和無知上鉤的“魚兒”混雜,因此在傳播過程中其流布度和強度極高。當其涉及現階段時事熱點、公共事件時,往往會全面占據輿論討論中的主要陣地,阻塞了其他聲音和觀點。
2、釣魚帖應對策略
2.1變相提高官方輿論的掌控能力。由于網絡傳播的流布和強度較高,因此主流輿論面臨極大壓力。但伴隨著謠言、甚至釣魚帖的流布,可以看到的是大量的人因為“被騙”,對網絡媒體的傳言越來越保持一種中立甚至謹慎的態度。而由于受眾對訊息存在剛性需求,因此主流媒體的作用再一次凸顯出來:提供經過篩選的、值得信賴的、有價值的信息。因此主流媒體也可以加入辟謠的行列中來,并珍視自己的品牌價值,對于信息的傳布一定要嚴格審查,不要出現事實性錯誤。
2.2公告加懲處,重塑政府公信力。公信力缺失致使面對重大公共決策、危機事件時,官方消息的宣傳效果極為不佳,網絡小道信息反而喧囂不止。為此,政府的宣傳機關可以此為機遇,通過官方辟謠,輔以執法懲處造謠者雙管齊下。由于政府有資源,通過一次次針對真實、全面的辟謠和解讀,滿足民眾的知情欲,讓公眾將信息獲取的渠道從網絡回遷至政府公告,重塑政府公信力。同時面對造謠傳謠者,以法律賦權給予懲處,以此來清理互聯網生態。
2.3使用議程設置,用釣魚帖掌握輿論。對此,筆者建議可以在輿情掌握的情況下,嘗試做出“網絡釣魚”行為,提前通過網絡流布有漏洞的文章,在引起關注后。通過合適時機,進行議程設置。通過對漏洞的猛烈辟謠,一舉扭轉局面,全面掌握一定時間內、對某一事件的評價。有利于提前釋放民眾情緒,有利于高效地向民眾宣傳己方觀點,有利于讓民眾審慎面對網絡傳言,更有利于重塑自身公信力。
2.4提高民眾媒介素養。新媒體時代資訊不再是稀缺品。但如何在資訊的浩如煙海中,把握有用信息,分辨優劣真偽,則成為了生活在網絡時代的必要技能。只有民眾增強了自己的認識,擁有了基本常識,才能不成為被釣的魚兒,不被娛樂而利用。因此,在高校、單位、社區中應當開設基本的網絡道德和素養課程、講座,以及小冊子等各種方式以達效果。
3、結語
網絡釣魚是公信力相對缺失、新舊媒體轉化等綜合因素下的特殊產物。無論初衷如何,本質都是種社會規范缺位的體現。現階段,一方面應當掌握其手段,彌補輿論把握能力的不足,另一方面也應該更加規范輿論傳播渠道、潔凈傳播內容。同時,提高民眾科學和媒介素養,以此來標本兼治。
作者:李晳寅劉楊單位:哈爾濱商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