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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貝克爾曾說過:“人類所有理性活動的目的都是對效率的追求,因此經濟分析必然適用于凡是有理性參與的人類活動(包括犯罪這項犯罪人自認為是最有效地利用資源的行為)。”[1]此斷言雖然有些過于絕對,但并非毫無道理,人們所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經濟利益有關。因此對于犯罪現象除了可以用社會學、人類學、犯罪學、刑法學的角度來進行研究,也可以用經濟分析學的方法進行分析。這也有事實的證明:在國外,從早期邊沁、密爾等為代表的功利主義學派,到美國芝加哥大學的諾貝爾學獎獲得者貝克爾,再到當代的理查德·波斯納為代表的法律經濟學派,他們都曾用經濟學的分析工具來系統地、規范地對犯罪和刑罰作過分析。隨著波斯納的《法律的經濟分析》、考特和尤倫的《法和經濟學》、拜爾等的《法律的博弈分析》等著作在中國的相繼翻譯出版。近年在中國也掀起了自覺運用經濟分析方法這一工具,從經濟收益的角度出發,綜合運用最大化假設、理性、成本、收益、偏好等經濟學的概念、判斷和方法對犯罪和刑罰進行研究、解釋、說明,然后提出應對措施。經濟分析(EconomicAnalysis)方法為研究當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犯罪現象提供了新的邏輯起點和研究手段。本文將在這些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也嘗試利用犯罪的理性選擇理論、成本——收益理論對集資詐騙犯罪決策的經濟模型以及對集資詐騙罪最佳制裁的設計進行研究,以拋磚引玉。
二、集資詐騙罪的經濟學分析
(一)法律經濟學的基本假設:理性人
人的行為選擇過程就是一個利弊權衡的過程,隱含著一種經濟學上的“成本——收益”比較的理性分析在內。如在市場行為中,消費者被假定追求的是效用最大化,廠商被假定追求的是利潤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在政治生活中,政治家被假定追求的是使票數達到最大化,政府官員被假定追求的是使稅收最大化等等。這些行為其實質都是人的利弊權衡過程,都經過人的理性分析,行為人實施集資詐騙罪也不例外。作為理性的犯罪人其在實施犯罪行為時也會存在一個利弊權衡的過程,即理性人。那么什么是理性人呢?經濟學中的理性人,是假定人是一種理性的動物,是會計算、有創造性、能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即理性人是能夠認識自己的行為及其后果,并能夠通過成本——收益或趨利避害原則來對其所面臨的一切機會和目標及實現目標的手段進行優化選擇的人。犯罪的成本與收益理論的前提基礎是經濟學中“理性人”假設,即認為犯罪人與普通人一樣都是“經濟人”,是追求個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主體。犯罪人之所以會選擇犯罪是因為犯罪人作為理性的經濟人,在犯罪時既會考慮其犯罪收益,又要考慮其犯罪成本,只有當其預期犯罪收益高于犯罪成本時,罪犯才會實施犯罪。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資金是建立和發展經濟、社會的關鍵條件。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資金相對比較緊張,但民間尚有大量的資金沒有得到有效的開發利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社會各界都急需大量的資金用于建設和發展生產,國家又一時難已融資到位,滿足社會各方要求。于是一些單位和個人為解決資金問題,不顧國家禁令,實施集資詐騙犯罪行為。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在主觀方面是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自然其在犯罪行為的發生過程中,是通過行為人預先的利弊權衡與理性計算后付諸實施的,而不是憑一時沖動發生的激情犯罪。即當其在面臨多種行為選擇時,在選擇是否實施犯罪行為時犯罪主體會思考、會計算,對各種行為的成本與收益作理性的比較和分析,并且按照對自身資源的最優化的原則行事。只有當集資詐騙行為人認為預期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能夠產生犯罪效益時,才會考慮實施犯罪行為。因此集資詐騙犯罪實際上是一種“經濟活動”,犯罪分子有自己的“成本”與“收益”,其本質是理性人。這樣,集資詐騙犯罪的理性人與經濟學上的理性人是不謀而合,具有用經濟分析方法分析其的適用基礎,自然對其集資詐騙犯罪行為也可以借用經濟學的成本、收益以及效益理論對其進行分析。
(二)集資詐騙罪的成本和收益
人們進行所有的“產業”生產如果要想獲得收益或效益都要付出一定的生產成本,集資詐騙的犯罪人也不例外,其在實施犯罪也要付出一定的犯罪成本。那么究竟集資詐騙犯罪成本、收益和效益包括什么呢?集資詐騙犯罪是一種職業選擇,一個人參與集資詐騙犯罪的原因是集資詐騙犯罪能為行為人提供比其他可選擇的合法職業更大量的效益。但進行集資詐騙犯罪是需要成本的投入的。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成本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或將要實施犯罪所付出的代價,它包括物質性的、非物質性的及預期懲罰性的三方面成本。所謂物質性成本是指犯罪活動使社會或自己付出的能用貨幣方式計算的成本代價,主要包括犯罪個體為實施集資詐騙犯罪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等。因這部分成本是可以用貨幣單位來計量的,因此叫物質性成本。所謂非物質性成本是指一般難以用貨幣單位來計算的集資詐騙犯罪人進行犯罪活動時所付出的成本代價,主要包括犯罪人所投入的智力、心理感受、時間機會成本等。因心理感受作為一種內在情緒體驗,借助的是行為人的內心的力量,它表現在恐懼感受和良心譴責兩方面,所以帶有一定的內部懲罰的性質。[2]犯罪時間機會成本(TimeOpportunityCost)是指集資詐騙罪犯在犯罪時間內通過合法手段可謀取的利益的機會。[3]它表達的是,為了任何目的的資源使用都將產生放棄可能是最有價值的另一種選擇的成本。因為行為人將時間和資源用于實施集資詐騙犯罪,那么,他必須放棄在這段時間內從事其它合法活動的機會和從事合法活動的收益,這就是一種時間機會成本,如果這種成本成為事實,他就完全喪失在這段相應時間內謀利的機會。所謂預期懲罰成本是指集資詐騙罪犯一旦因犯罪罪行暴露后被司法機關依法受到懲罰而遭受的損失。懲罰性成本的大小取決于四個因素:一是刑罰的嚴厲性;二是刑罰的確定性即刑罰的概率;三是刑罰的及時性;四是社會對其的懲罰,比如精神上的壓力和社會評價的降低等等。集資詐騙犯罪其犯罪懲罰性成本可用公式表示為:懲罰性成本=懲罰的嚴厲性×刑罰懲罰的概率×刑罰懲罰的及時性+社會懲罰
據此,集資詐騙犯罪其犯罪成本也可用圖的方式表示為:
在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成本的各項構成要素中,犯罪的物質性成本,犯罪分子自己一般可能控制其構成和水平,也就是犯罪分子本人可能支配這些成本,使其最大限度地符合自己的主觀愿意和最有效地為自己實施犯罪服務,外界包括司法機關無以控制至少是難以控制。集資詐騙罪的非物質成本的主觀心理感受和智力,由于它們對每一個集資詐騙犯罪者都是不同的,它是一個變量,具有個性而不具有共性,通常我們也是難以比較的。對于集資詐騙罪的機會成本與其犯罪的高收益相比,其機會成本通常可以忽略不計。另外,在一定時期,一定國家的法制制度和社會環境是相對穩定的,在此它在一定時期內刑罰的嚴厲性和社會懲罰也是相對穩定的。因而對上述的成本我們不予更多討論。但對于懲罰性成本中的刑罰的確定性即概率以及刑罰的及時性,因犯罪分子在犯罪前無法確定其成本構成和水平,犯罪后犯罪分子本人又不可能對這種成本的投入具有選擇權和確定權,這就成為能夠改變犯罪成本與預期犯罪效益比值的關鍵所在,亦是我們以經濟分析方法討論遏制集資詐騙罪犯罪問題的關鍵所在。由于并非所有的集資詐騙犯罪都能被及時破獲,即集資詐騙犯罪有敗露或不敗露、被捕定罪或不被捕定罪兩種可能性。同時在公訴程序中案件偵破了也并不意味著違法者就一定被定罪和受到刑法的制裁而實現懲罰成本,所以集資詐騙犯罪的懲罰成本實則是一種預期成本,一種或然性成本。為了行文上表述的方便,我們用P(0≤P≤1)表示刑罰的確定性,而刑罰的確定性P(0≤P≤1)則總是在0和1之間變動的。那么會發現P實際上是兩個概率的積,即破案率P1和偵破案件的定罪率P2的乘積,也可用公式表示為:
P=P1×P2
當p=0時,表示犯罪能逃脫司法部門的抓獲;
當p=1時,表示罪犯一定會被司法機關抓獲歸案。
也就是說,破案定罪可能性P越高,越接近于1,則刑罰懲罰就越具有必定性,懲罰成本是與破案率和定罪率成正相關的。破案定罪概率與刑罰懲罰成本的關系,我們也可以近似地用圖1來表示:
橫軸P表示破案定罪的概率,縱軸C表示犯罪的懲罰確定性或犯罪的懲罰成本。從圖也可以看出隨著破案定罪概率P的增加,犯罪的懲罰成本也提高,暗含集資詐騙罪的懲罰性成本的大小與懲罰概率成正相關。即懲罰概率大,懲罰性成本也就相應大,反之,則小。因此如果對集資詐騙犯罪破案定罪可能性越高,犯罪成本就越高,這樣,犯罪分子的收益就越低,犯罪效益也就低,那么就自然減少了作為理性人的集資詐騙犯罪的發生。因此如果我們要減少集資詐騙犯罪的發生,能夠通過提高懲罰的確定性,以減少其犯罪效益來控制犯罪的發生。
犯罪收益是指犯罪人通過從事犯罪活動中能夠獲得的有形或無形的利益。其中包括物質的和非物質的利益,如金錢、地位、感受等犯罪收益。但在集資詐騙犯罪中的犯罪成本主要是指的一種能用貨幣衡量的物質上的收益。它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
一是個人收益。我們用I1表示犯罪者的個人收益。對于集資詐騙犯罪者本人,其個人收益就是犯罪所得的收益,主要是財產利益,用m表示。P1表示破案定罪可能性,1-P1則表示犯罪分子的成功率,則有:
I1=m(1-P1)(1)
二是社會收益。社會收益用I2表示,由以下幾項組成:(1)懲治犯罪人所獲得的秩序和正義,用J表示,但是難以量化;(2)執行財產刑的所得用M表示;(3)執行自由刑,指罪犯在獄中從事生產勞動所創造的產值,用R表示。則犯罪的社會收益可表示為下述的模式:
I2=P1×(M+R+J)(2)
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收益用I表示,則:
I=I1+I2(3)
通過把(1)和(2)代入(3),得
I=m(1-P1)+P1×(M+R+J)
集資詐騙犯罪的犯罪效益是指行為人通過實施集資詐騙犯罪行為并順利完成而實際產生的對行為人有益的凈非法利益,它主要體現為財產性利差或稱經濟利益。[4]它不僅強調犯罪行為的實際收益,更強調犯罪投入與實際的收益之間的比率,把實際投入量作為衡量犯罪效益的重要因素。假設集資詐騙犯罪成本用C表示,犯罪效益用Q表示,犯罪收益用I表示,那么集資詐騙犯罪效益則可以用公式表示為:
Q=I/C
通過公式我們可以看出集資詐騙犯罪效益與其犯罪收益成正相關,與其犯罪成本成反相關。即集資詐騙犯罪的犯罪效益隨著犯罪收益的提高而增加,隨著犯罪成本的提高而減少。作為理性人的集資詐騙犯必然對其成本、收益進行考慮、分析和計算,他要想獲得其犯罪效益必須使其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這樣他實施的犯罪行為才是合算的,也只有這樣集資詐騙行為才是有犯罪效益的。一般集資詐騙者提高集資詐騙罪的效益通常有以下途徑:一是在其犯罪收益不變的情況下,降低其犯罪成本;二是在其犯罪成本不變的情況下,增加其犯罪收益;三是在其犯罪收益和其犯罪成本呈相同方向變化的情況下,犯罪收益增加的幅度大于犯罪成本增加的幅度,或其犯罪收益下降的幅度小于其犯罪成本下降的幅度;四是在其犯罪收益和其犯罪成本呈反方向變化的情況下,其犯罪收益提高而其犯罪成本下降。[5]因此,我們要預防或減少集資詐騙罪的發生必須通過減少其犯罪的效益的方法來進行。但理性的集資詐騙者總是通過綜合的方式,利用各種方法增加其犯罪收益減少其犯罪成本,從而提高其犯罪效益。因此,我們也要綜合運用各種手段降低其犯罪收益,正所謂“魔高一尺,道高一丈”。
三、集資詐騙罪犯的決策的經濟模型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我們知道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經濟理性人,其在實施犯罪行為時,都會經過理性的思考和分析,總是會把自己的犯罪成本降低到最低而把犯罪收益盡量提高,以使自己的犯罪效益最大化。下面我們將在上述對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成本、犯罪收益以及犯罪效益的分析的基礎上通過圖的方式分析集資詐騙犯罪主體是怎樣進行其犯罪決策的,以利我們在控制和預防集資詐騙犯罪時能夠有的放矢,在實踐中能夠有針對性的制定刑事制裁措施,以減少集資詐騙罪的發生。
橫軸表示集資詐騙罪的嚴重性
縱軸表示刑罰的嚴厲性
AB代表實際懲罰線,表示集資詐騙罪的確定刑罰
CD代表預期懲罰線①
OW代表補償線或最佳效益線
EF代表預期懲罰線②
集資詐騙罪的罪犯可能會逃脫偵捕或拘押,或者雖被拘押但未定罪。因此所受到的懲罰成本是不確定的。作為一個理性的而又經濟的集資詐騙罪犯決策者在考慮進行集資詐騙犯罪行為時,他必定會考慮刑罰懲罰的不確定性和及時性分析其犯罪的成本、收益和效益以決定其是否實施犯罪行為。即理性的集資詐騙犯將計算犯罪的收益減去懲罰乘以其概率和及時性來計算犯罪的預期效益價值。在不確定假設下,只要集資詐騙的收益超過預期的懲罰,一個理性的集資詐騙犯將進行集資詐騙犯罪行為。上圖的CD線是指罪犯在犯罪之前所要實施集資詐騙犯罪可能受到的刑罰懲罰的估計值,由于集資詐騙罪犯對其所犯罪行處以什么刑罰通常是不確定的,具有或然性的,存在著可能逃避刑事制裁的可能,因此,罪犯的預期刑罰成本曲線必然位于實際懲罰曲線之下。OW線是指罪犯所預期可獲得的效益最大值。我們知道集資詐騙罪犯的預期犯罪效益越高,通常其預期刑罰成本也會越高,即犯罪越嚴重,罪犯被逮捕、懲罰的可能越大,而且其法定刑也越高,因此,犯罪效益是罪行的嚴重性的函數。所以其犯罪的最佳補償線或最佳犯罪效益曲線就是45度線,也叫完美吐贓線。
為了更直觀的分析集資詐騙罪犯的經濟決策,下面我們結合圖3來分析:
當預期的懲罰CD線超過圖3中的OW效益線時,預期刑罰懲罰成本高于其犯罪效益,行為人預期實施集資詐騙犯罪會使其境況變得更糟。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理性的犯罪人,又是經濟人,是追求效益極大值的主體,因此,當他判斷其預期刑罰懲罰成本高于其預期犯罪效益時,實施集資詐騙犯罪反而得不償失,即其實施犯罪將會無利可圖。因而集資詐騙罪犯極可能放棄集資詐騙犯罪行為。但如果當預期懲罰CD線下移到OW效益線下方,即變成EF懲罰線位于其最佳效益OW線之下時,情況則不同。因為圖3的EF懲罰線與OW補償線相交所形成的弧形區間是集資詐騙犯罪嚴重性的起點為x1和上限為x2的區間。在這一區間中,集資詐騙罪犯實施犯罪所獲得的犯罪效益大于所付出的預期刑罰成本,在這種情況下,犯罪是有利可圖的,這樣作為理性人的集資詐騙罪犯最有可能作出犯罪的決策而實施集資詐騙行為。當然在這種情況下,并不是意味著罪犯實施任何嚴重程度的集資詐騙犯罪都可能獲得犯罪的凈收益,其所實施的犯罪的嚴重程度必須控制在超過一定的最低限度但又低于一定的最高上限之間,才能產生犯罪凈收益。那么為什么在這x1和x2之間實施集資詐騙犯罪是有利可圖的,并且在x1之下或x2之上情況又是怎樣呢?并且其獲利最大的罪行的嚴重程度是多少呢?
從圖中我們可以精確地看出集資詐騙罪的罪犯可能實施的犯罪的嚴重性不可能低于圖中起點x1和超過其上限x2。因為作為一個理性的而又經濟的集資詐騙犯罪主體,雖然預期懲罰成本隨著犯罪的嚴重性的程度的降低而降低,但是,罪犯的預期犯罪效益也隨之減少,此外,由于國家為了獲得應有的刑罰懲罰效益,其刑罰量的投入水平也一定保持某一最低水平,而不管罪犯的犯罪效益是否極小或者等于零,而且懲罰的概率也并不是隨著犯罪的嚴重性的降低就必然地降低,所以即使集資詐騙罪的危害程度較低的時候,其預期的刑罰懲罰成本仍然維持在相當水平上,并且高于罪犯的犯罪效益,在這種情況下實施集資詐騙罪是無利可圖的,因此理性的犯罪人是不會實施犯罪的。而上限x2也不是毫無限制的,存在著最高的犯罪效益上限。因為隨著集資詐騙犯罪嚴重性的增加,必然導致國家刑罰嚴厲性的加重和懲罰概率的提高和懲罰及時的發生,這樣集資詐騙犯罪嚴重程度的增加就必然會導致預期懲罰成本的增加,在一定情況下一定會出現預期懲罰成本高于預期犯罪效益的情形,從而使預期刑罰懲罰成本的總體水平大幅度提高,即形成上限x2,從而使集資詐騙犯罪的凈效益出現負數。[6]那么自然實施集資詐騙犯罪將是無利可圖的事情。在這種情況下,理性的集資詐騙決策者將不會進行集資詐騙行為。因此作為理性的集資詐騙犯罪者,為了獲得更多的犯罪效益,必然將其犯罪行為控制在其所導致預期刑罰懲罰成本的增加所形成的新的預期刑罰懲罰成本的總水平低于預期犯罪效益增加所形成的新的預期犯罪效益的總水平之內,即圖中的x1和x2之間。
再從圖中我們看到直線L是與犯罪效益曲線相平行而又與預期懲罰成本線EF相切的直線,因此其切點所對應的罪行的嚴重性等于x*時,這一縱向距離達到了最大值。因為犯罪的預期利潤等于完美效益線和懲罰線之間差異,只是由完美效益線和懲罰曲線之間的縱向距離來表示的。[7][7]由此可見,罪犯所實施最佳的犯罪的嚴重程度一定位于與犯罪效益曲線相平行的曲線L與預期懲罰成本曲線EF線相切點所對應的水平,只有在這一犯罪的嚴重程度的水平上,從成本與效益的對比關系來說,罪犯的預期懲罰成本最小,而其預期犯罪效益卻達到了最大。對于集資詐騙犯罪實施犯罪行為是最有利可圖,是其犯罪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的結論是,理性而又經濟的集資詐騙者為獲取最大利益會選擇x*作為其犯罪的嚴重程度,此時的犯罪效益時最大的。
四、結論
通過上述對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成本、犯罪收益、犯罪效益以及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的犯罪決策的經濟分析,可以看出,集資詐騙犯罪主體作為理性人,其行為的動機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犯罪之前總是能夠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之成本與收益進行分析,當他認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所帶來的收益大于所承擔的成本之時,有潛在犯罪意圖者就選擇實施犯罪行為;反之,如果其在權衡之后,認為其犯罪投入明顯大于犯罪效益時,其選擇的就是遵守法律,做個守法者。因此要有效地懲治和預防集資詐騙罪,從刑法學理論來說,增加對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的預期懲罰成本直到超過其預期犯罪效益是不可缺少的條件。即刑罰懲罰給犯罪人所帶來的損失要大于犯罪投入,是國家對集資詐騙罪配刑和制定刑事政策時應予考慮的。因為,在罪犯角度,在預期懲罰成本與其預期的犯罪效益之間是呈現著負相關的關系,國家提高預期懲罰成本,就意味著降低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的犯罪效益,甚至使集資詐騙犯罪成為無利可圖的行為,從而在實踐以能起到懲治集資詐騙罪犯、遏制集資詐騙犯罪的作用。
【注釋】
[①]人力成本可以通過參與人員的日工作價格和參與的時間(以日計算)的乘積來計算。
[1][美]貝克爾.人類行為的經濟分析[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95.11.
[2]劉守芬等.罪刑均衡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58.
[3]陳麒巍,劉金玲.我省經濟犯罪經濟分析初探[J].四川:電子科技大學學報,2003,(4):102.
[4]賈宇,舒洪水.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經濟分析[J].重慶:現代法學,2005,(1):83-85.
[5]余敬懷,李鵬展.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分析[J].北京:北京人民警察學院學報,2003,(2):54-55.
[6]陳正云.刑法的經濟分析[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290.
[7][美]羅伯特·D·考特,托馬斯·S·尤倫.施少華、姜建強等譯.法和經濟學[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379-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