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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
法律經濟學是用經濟學的方法和理論,如“價格理論、公共選擇理論,博弈論,行為經濟學,以及其他有關實證和規范方法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結構、過程、效果以及未來發展的學科?!盵3]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是指“將經濟學的理論和經驗主方法全面運用于法律制度分析”,法律經濟學采用經濟學的理論與分析方法,研究特定社會的法律制度、法律關系以及不同法律規則的效率,通過經濟分析的方法可以使法律制度原則更清楚地顯現出來。
(一)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的發展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不是中國的法學研究的傳統方法,中國法學和經濟學的研究思維主要受到歐美研究方法的影響。我們可以從歐洲找出一些被我們稱之為法律的經濟分析領域的歷史人物,如貝卡利亞(1770)和邊沁(1789)對犯罪的經濟研究;AdamSmith(1790)和DavidRicardo(1823)對國際貿易的經濟分析等。[4]現代法律的經濟學方法起源于20世紀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初,代表人物有科斯、卡拉布雷西、貝克爾、波斯納等學者,科斯對社會成本問題的分析、卡拉布雷西對風險分配和侵權法的經濟分析以、貝克爾對犯罪、種族歧視、婚姻和離婚的經濟分析。他們的學說是現代社會將經濟分析系統地運用于法律領域的首次嘗試,開創了新的法律經濟學,即“將經濟學的理論和經驗主義方法全面運用于法律制度的分析,包括侵權法、契約法、賠償法、財產法等普通法領域”。[5]
(二)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的主要適用范圍法律的經濟分析范圍廣泛,實際上,任何受到經濟的影響事物都可以適用于經濟分析的方法。從長期的研究與實踐分析來看,學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6]:(1)物權法。包括物權的執行,物權權利規則、責任規則,物權占有保護,物權時效限制以及知識產權的保護等;(2)侵權法。侵權法的經濟分析主要表現在責任規則與產品責任以及對環境造成損害的責任,醫療事故,工作場所事故等方面的分析。在對侵權法進行經濟分析時,我們應當注意經濟分析不是指對公主體的損害賠償責任,而是私人主體的損害賠償責任;[7](3)合同法。合同法的經濟分析主要表現在對可撤銷合同、無效合同或者合同形式不符合規定的分析,特別是對因違反合同所造成的金錢損失,減輕損失以及分擔風險,交易成本,產品質量擔保等的研究;(4)刑法。包括懲罰方式的選擇,受害者的預防措施,犯罪率的實證研究以及死亡賠償等方面。(5)反壟斷法。在經濟和法律領域討論最廣的就是反壟斷法,近年來反壟斷法的研究也越來越依賴于“基礎經濟學”。盡管是否應該運用經濟分析方法存在爭論,但無論是競爭法或反托拉斯法仍然是法律;(6)爭端解決。程序規則,立法成本以及選擇性爭端解決方法。
二、法律的經濟分析在國際貿易法中的運用
在大多數的法經濟學教科書中,并沒有專門對國際貿易法進行經濟分析的章節。一般認為有以下原因,一是國際貿易法的經濟分析與其他法律分支學科存在很大差異;二是法學家對國家貿易的經濟分析開始的比較晚,經濟學家已經對國際貿易的各個方面進行了深入分析,沒有足夠的理由需要對此進行分析。筆者認為,國際貿易法涉及雙邊或多邊條約(如WTO體制下的GATT),同時也包括大多數的稅法規則,海關法,貨物進出口自由,知識產權以及買賣合同等,與經濟學存在密切聯系。因此,可以將經濟學的理論運用于國際貿易法的研究。
(一)交易成本分析一項交易的達成需要在交易前的磋商、締結合約、以及履行合同都需要花費物力、財力。同時,由于國家之間的信息流通的不全面性,以及國家間的法律的差異性,使得國際貿易在開始階段無法準確預見將來發生的情況。這樣就會導致在交易的過程中使得雙方或多方當事人面臨不完全合同的漏洞填補問題和防止一方利用此漏洞攫取非法利益的機會主義行為問題,即交易上的不確定的風險。如果交易成本過高,交易風險過大,則可能使得交易無法完成,因此,降低交易成本就成了交易主體的核心問題。[10]由此,需要統一的國際貿易規范。
(二)國際貿易法制定的成本分析在國際貿易的初始階段,國家之間的貿易往往是單獨的,缺乏一個統一的調整規范。每一次交易都要雙方達成一致合意,交易成本比較高。由此,為促進國際貿易發展,降低國際貿易交往的成本就顯得尤為重要。然而,在實際的國際貿易交往過程中降低交易成本的最好的方式莫過于通過法律規范調整國際貿易。如《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1980)》、《跟單信用證(UCP600)》等國際貿易法的根本作用就是為了降低國際貿易過程中的商業風險和交易成本。這些法律規范為國際貿易主體提供了一整套交易規則和標準,有利于規范交易,減少摩擦[11]。隨著生產力的提高,商品的生產、流通及消費過程的國際化進一步增長,國際貿易法關系的數量與復雜性也隨之發展和增加,為適應這種關系的發展,出現了許多直接調整它的雙邊的、區域性的及世界性的實體法性質的條約。條約可以大大縮短規則確立的過程,談判中有意識的安排也提高了規則的確定性,從而提高了其穩定性與可預見性。[12]從參與條約談判的主體的數量上來說,雙邊條約是最基本的形式。各國都與他國締結了大量的雙邊條約。它因參與談判的法律主體少,意見分歧小,容易達成一致意見。然而各國參與世界范圍內的分工,無法實現完全的自給自足。各國通過與其他國家在各個領域進行合作,簽訂雙邊合作條約,形成一個多元的雙邊條約網絡,這種方式保障了資源在世界范圍內充分流動。同時,將涉及到同一領域的多個國家的多個雙邊條約合為一個多邊條約,即條約的多邊化,便成為減少締約數量,降低交易成本,統一締結內容的方法。從條約的內容上來說,當條約的內容所涉及的范圍較小時,談判往往相對比較順利。國際分工細化帶來了交往內容的擴大和加深,籠統的條約便顯得過于原則性而不實用,于是將其中的每一個領域單獨出來進行專項談判成為必要。
三、結語
國際貿易的交易成本影響國際貿易法律法的形成、發展、遵守與執行。國際貿易法可以減少國際貿易交往的不確定性,消除法律障礙,降低交易成本。法律的經濟分析方法已經運用到法學研究的各個方面。國際貿易法的經濟分析方法是一種綜合的、跨學科的法律分析方法,它轉變了國際貿易法研究傳統思維,開闊了研究視野,對國際貿易法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論意義。
作者:任壯單位:湖南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