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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正規就業是當前經濟社會活動中重要且活躍的就業形式之一,但對非正規就業的定義和測算尚無定論。通過對國內外非正規就業概念的起源和發展進行系統地梳理,對國內外相關的測算方法進行對比分析,以期界定非正規就業的內涵和外延,并提出更具操作性的測算方法。
【關鍵詞】非正規就業;概念;測算方法
一、引言
伴隨著市場化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我國非正規就業的規模迅速擴張,由其衍生出來的經濟和社會活動日益成為城市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相繼出臺了非全日制用工、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等相關政策,在勞動和社會保險等方面建立制度,促進和保障靈活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特別是2014年以來興起“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熱潮,利用多種新科技實現工作彈性化的非正規就業人群迅速增多,也凸顯出非正規就業在當前經濟社會中越發突出的重要地位。國內學者對非正規就業的研究成果也較為豐富,圍繞非正規就業概念與形成機理的理論研究、非正規就業規模測算與特征分析的實證研究已逐漸形成了一批代表性理論成果。但是由于不同研究者對非正規就業內涵和外延界定不盡相同,測算方法也存在一定差異,致使其研究結果的可信度受到一定限制。因此,對非正規就業概念的起源和發展進行系統的梳理,對其內涵和外延進行清晰的界定,對其測算方法進行對比分析,具有極其重要的研究價值。
二、概念厘定
(一)西方非正規就業概念的起源和發展
非正規就業這一概念較為正式的提法始于1973年國際勞工組織(ILO)對“非正規部門”的闡述。該組織認為非正規部門指在發展中國家的城市中存在的無組織、無結構、低收入、低報酬、生產規模較小的生產或服務單位。1993年1月,第十五屆國際勞動統計學家大會(ICLS)重新明確了界定非正規部門的4項標準:(1)私人的企業,不構成獨立的法人實體,并且沒有一個完整的經濟賬戶,金融活動與生產活動分離;(2)全部或部分貨物和服務是為了在市場上銷售或交換;(3)雇傭規模低于國家規定的規模(如工商、稅務、社會保障標準等),沒有在國家法律允許范圍進行注冊,并且雇傭職員也沒有進行登記;(4)非農業的活動,但是包括農業部門中從事的非農業活動[1]。根據ILO,非正規就業就是指在非正規部門里的就業。此后,這種松散的、靈活的雇傭關系逐漸向正規部門擴展,非正規部門就業的概念越來越不能涵蓋日益多樣化的新型雇傭關系[1]。國際勞工組織開始在2002年第九十屆國際勞工大會“體面工作與非正規經濟”的報告中正式提出非正規就業的概念框架。并于2003年第十七屆國際勞工統計大會(ICLS)對該指標進行核準和完善。根據其定義,非正規就業是指在一個給定的特定時期內,無論是正規部門企業、非正規部門企業還是家庭中的非正規工作的總和。這些工作包括:(1)自營工人和在其自己的非正規部門企業中就業的雇主;(2)為家庭做貢獻的工人,不論是否在正規或非正規部門企業工作;(3)從事非正規工作的雇員,無論是受雇于正規部門企業和非正規部門企業,還是受雇于家庭的家庭工人;(4)正規生產者合作社成員;(5)從事專門為自己最終使用的貨物生產的家庭自營工人[2]。在國際勞工組織定義的基礎之上,研究者們進一步深化和發展了這一概念。Hussmanns基于非正規就業雇傭關系產生的部門將其分為三類:正規部門(formalsectorenterprises)、非正規部門(informalsectorenterprises)和家庭(households)。Novkovska認為在人數較少(<5人)的企業雇用行為也應被認定為非正規就業[3]。Bernabè認為應當將自由職業者、臨時工、季節工以及利用職務之便賺取外快或者灰色收入的人也包括進來[4]。Henley等則更多關注勞動力從事非正規就業的潛在成本,根據勞動者的契約地位或社會保障地位來定義非正規就業[5]。可以看出,西方學者對非正規就業的研究沿用了國際勞工組織的分類方法,從“哪里有”逐漸向“什么是”非正規就業轉變,將基于“部門(enterprise)”的分類標準延伸到基于“職位(job)”的分類標準,不僅使其外延更為寬泛,其雇傭關系的合法性也得到確認。
(二)國內非正規就業概念的引入和使用
國內對非正規就業的概念始于1996年上海市再就業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出臺的《關于實施再就業工程試點工作的若干政策》,其中就提到了組織下崗待工人員成立具有生產自救性質的勞動組織及社會服務等非正規就業性質的勞動組織[6]。隨后,非正規就業引起了國內學者的普遍關注。目前,大多數學者是在借鑒國際勞工組織的定義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在一定程度上對其外延進行拓展而得來的[7]。如吳要武、蔡昉將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受雇者、勞務派遣工、社區管理和公益服務者以及雇傭7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定義為非正規就業[8]。姚宇將非正規就業定義為正規部門中沒有正式勞動關系的就業形式,以及非正規部門中一直處于不穩定狀態的就業。具體范圍應包括城鎮國有和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小型私營企業從業者、個體從業者和自謀職業者,以及流入城市的絕大多數農村勞動者[9]。胡鞍鋼認為非正規就業者包括三部分人員,城鎮就業中的私營企業從業人員、個體經濟從業人員以及以從事非正規就業的農業轉移勞動力為主的未納入統計部分的從業人員[10]。近年來,對非正規就業概念的界定表現出由“哪些是”非正規就業向“什么不是”非正規就業轉變的趨勢。萬向東[11]、閆海波[12]等研究者從雇傭關系、政府管制和就業效果三個維度來界定非正規就業,認為非正規就業是指具有非正式的雇傭關系(自雇、無合同、無規范有效合同、臨時雇用、隨意決定工資等)、未進入政府征稅和監管體系、就業性質和效果處于低層次和邊緣地位的勞動就業。張彥提出應當用排他性的方法直接界定概念,所謂非正規就業,是指在勞動報酬支付、勞動時間、勞動關系、工作形態、社會保障及經營活動這6個方面存在不固定性、不穩定性或不規范性而與正規就業有性質區別的勞動就業形式[13]。綜上所述,目前國內學者對非正規就業尚無統一的定義。但是非正規就業的三個顯著特征:經濟部門(存在于城鎮的非農就業)、就業方式(區別于傳統固定的就業方式)和契約關系(缺乏社會保障)已經普遍得到了大多數學者的認可。同時,應認識到非正規就業雖然在組織形式上不同于正規就業,但是卻不能忽視其對就業的正向促進作用。從這三個特點出發,結合國內外學者的界定,筆者試圖建立非正規就業的概念框架。非正規就業是指就業方式不固定、不穩定且缺乏社會保障,從事非農業活動的城鎮就業形式,外延應包括個體戶及其雇員等小型經濟就業以及自雇型、農民工、家庭幫工等非正規的就業形式。
三、統計測算
雖然非正規就業隨處可見,但對非正規就業的統計測算仍然存在著種種困難。在當前缺乏正面統計和全面調查的情況下,尚未有能夠被普遍接受的測量與統計結論,各學者一般是基于各自的立場和觀點對非正規就業的規模進行推算,得出的結論也不盡相同。鑒于對非正規就業的測量尚存爭論,筆者將梳理總結前人的測算方法,力圖尋找一個更經濟便捷、易于接受的研究方法。目前,對于非正規就業的測定方法總體上可以分為直接測定與間接測定的方法。
(一)直接調查法
直接調查法即通過勞動力調查或者家庭調查獲得相應的樣本,從而推算出非正規就業從業者規模。如國際勞工組織(ILO)在對各國非正規就業進行統計時所采用的數據許多是通過勞動力調查或者家庭調查獲得的。不少國家也確定了相應的標準對非正規就業進行劃分。印度中央統計局將雇傭5人以下員工的單位視為非正規就業部門[1]。馬其頓在2007年的國家勞動力統計調查中,將小于5人的企業中的雇用行為認定為非正規就業,另外,沒有在養老保險和職業機構登記的就業者和家庭自營工人也被認為是非正規就業者[3]。國內研究者吳要武和蔡昉[8]、薛進軍和高文書[14]分別利用2002年中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的抽樣調查數據和2005年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計算出的全國城鎮非正規就業人數為1.24億人和1.63億人。從這兩個研究來看,對非正規就業的統計分類有重疊的部分,也有不一致地方,如表1所示。由表1可以看出,直接調查法調查所獲得的信息取決于調查資料中涉及的工作狀態信息設計的詳細程度和可信度,不同調查其樣本代表性大不相同,其調查信息的準確性也有待商榷。其次,此種調查往往是特定時期內的信息,不能代表全年的情況,也不具有連續性,不同研究者的結論難以進行對比分析。目前直接調查法主要用于非正規就業特征的研究,大范圍的調查費時費力,難以做到對非正規就業的長期跟蹤。
(二)間接測定法
間接測定法即根據相關宏觀統計資料估算非正規就業規模,解決了直接調查法數據缺乏連續性和可比性的問題。如Contini通過構建潛在勞動力模型,根據勞動力的官方統計與實際統計來對非正規就業進行估算;Klovland采用現金需求量方法對挪威以及瑞典非正規經濟活動進行測算[15];姚宇用差值法和匯總法對非正規就業進行估算[9],用公式表示為:非正規就業上限=城鎮總就業規模-正規就業規模(1)非正規就業下限=城鎮私企部分從業者①+城鎮個體從業者+進城務工農民工(2)(非正規就業上限+非正規就業下限)÷2=非正規就業估算規模(3)胡鞍鋼、趙黎采用城鎮總就業人數與各項統計就業人數之差作為非正規就業規模估計數。其中,傳統正規部門包括集體和國有單位;新興正規部門包括股份制、聯營、港澳臺投資、外商投資和其他經濟單位[10],用公式表示為:非正規就業=城鎮總就業人員-(傳統正規部門從業人員+新興正規部門從業人員)(4)閆海波認為非正規就業由小微企業就業、自雇傭、未觀測就業三部分組成[12],其對非正規就業的測算如下公式所示。城鎮非正規就業部門就業人數=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就業人數+未觀測隱性部門就業人數(5)未觀測隱性部門就業人數=城鎮就業人口總數-國企單位就業人數-集體所有制單位就業人數-新型正規就業人數②-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就業人數(6)將(5)式和(6)式合并,可以得到(7)式:城鎮非正規就業部門就業人數=城鎮就業人口總數-傳統正規部門從業人數-新興正規部門從業人數(7)由于非正規就業難以被國家勞工法規、社會保障制度全面覆蓋,近年來,從勞動者的契約地位和社會保障地位出發劃分正規就業與非正規就業成為一種新的研究取向。張彥以是否享受社會保險作為非正規就業歸類的界定標準,將城鎮職工除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作為正規就業的規模,那么其與城鎮從業人員的差值就可以估算為非正規就業規模[13]。對比上述四項研究,胡鞍鋼、閆海波的兩種方法實際是一致的,姚宇對非正規就業上限的測算類似于胡鞍鋼的方法,事實上兩者分別對2004年的估算數據也大體一致,分別為15592.7萬人和15539萬人,由于兩者對私營企業人員是否可以全部視為非正規就業存在差異,致使姚宇的最終估算數據要小一些。由于間接測定法數據來源于官方定期的宏觀統計數據,能夠較好地反映出數據的變化趨勢和規律,同時,研究具有可重復性,也使研究者的結論更為可信。雖然也存在勞動力調查無法覆蓋全體非正規就業者的問題,但在現階段不失為一種便捷而有效的操作性方法。
四、結論
非正規就業從名稱上來看,容易給人產生其與正規就業處于對立面的錯覺,部分學者也認為其就業性質和效果是處于低層次和邊緣地位的勞動就業。然而事實上非正規就業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現象,中國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當中,城鎮非正規就業早已成為普遍現象[16]。近年來,多種利用新科技實現工作彈性化的非正規就業人群迅速增多,進城農民工、個體戶、自由職業者、網約車司機等已成為目前國內較為典型的非正規就業形態。非正規就業與正規就業僅僅在于其組織形式上的差異,而非身份地位的差異。當前應正視非正規就業對緩解就業矛盾、帶動社會充分就業的重要作用,非正規就業蘊藏著巨大的發展機遇和就業吸納潛能,通過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構建更具包容性的公共服務及社會政策來促進其發展。從本文對非正規就業概念及測算方法的梳理來看,對非正規就業的界定經歷了由“什么是”向“什么不是”的轉變過程,間接測算方法也體現出這一思路。精確地推算非正規就業規模在現階段似乎是一個比較困難的問題,但是可以基于上述邏輯嘗試尋找更加接近的測算方法。筆者認為,對非正規就業的判定可以從兩個角度出發。從勞動契約關系來看,如果城鎮從業人員簽訂了正式的勞動合同其工作不一定是正規就業,但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其工作肯定是非正規就業;同理,如果享受了社會保險其工作不一定是正規就業,但如果不享受社會保險其工作肯定是非正規就業。以往的研究只測算了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未觀測部門就業,或是只測量了無社會保險人員的規模。按照這兩個維度,可以將上述研究者的統計分類方法分解到四個象限中。第一象限:就業者既有勞動合同又有社會保險,屬于傳統的正規就業者,可以涵蓋上述研究者中的大部分國有、集體單位就業,以及新興正規部門就業。第二象限:就業者僅有社會保險無勞動合同,屬于非正規就業者,比較典型的如小微企業負責人、個體戶等,這些從業人員往往以個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但是無論從其勞動時間、勞動關系、工作形態上都具有不固定性、不穩定性或不規范性的特點。第三象限:就業者既無勞動合同又無社會保險,屬于典型的正規就業者,如在城市就業的農民工。第四象限:就業者僅有勞動合同無社會保險,屬于非正規就業者,如正規部門的臨時工、部分在城市就業的農民工、網店受雇員工等。按照本文對非正規就業的二維分類法,除了第一象限,其余三個象限的就業者都應屬于非正規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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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曲燕 單位:重慶市綜合經濟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