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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的發展主要靠其自身努力,但在民營企業發展的制約因素中,比如產業集聚、融資服務、外部市場環境等問題上,仍存在著大量靠民營企業自身解決不好或根本無法解決的問題,這自然需要政府的支持。而隨著市場環境變化,民營企業對政府的產業政策、財政與融資、人才政策以及對市場環境的監管要求也會有所變化,這就需要政府因時勢創新制度安排,以實現推動民營企業更快、更好地發展目標。因此,政府應樹立有效政府理念,創新制度安排,構建與優化有利于民營企業發展的營商環境。
一、義烏民營企業成長與政府制度安排關系的理性分析
民營企業創業投資不是政府行為,但這并不意味著政府在民營企業創業投資方面就無所作為,要使民營企業的創業投資成功,從而促進民營經濟的發展,政府應該設置相應的制度安排:一是為民營企業創業提供寬松的法律環境,鼓勵創業;二是建立和完善融資渠道,為民營企業提供一種能吸納風險、分散風險和轉移風險的機制,為創業投資企業提供退出機制;三是允許民間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政府對民營企業的扶持力度,對企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在企業發展過程中,尤其是企業剛剛起步的階段存在這樣和那樣的問題,政府如何扶持它,從政策上的扶持、資金上的支持、人力資源的扶持、管理技術上的扶持,對一個企業未來的發展都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
應該看到,民營經濟的自發性與盲目性,決定了其發展中的局限性,如何做火做強,如何應對國際競爭,如何發展其人才戰略和科技戰略等。當這一系列問題可能成為民營經濟發展的制約性因素時,政府就不應再遵從單純的“無為”角色,而應積極發揮其引導和推動的作用,為民營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提升其競爭力。由此,地方政府應該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民營經濟發展特點等情況靈活做出政策選擇,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既不能照搬成功經驗,也不能違背市場規律,更不能不尊重本地的客觀現實,義烏民營企業的發展壯大很好地實證了以上的觀點。客觀地分析,義烏民營企業表現出越來越大的活力和對市場的推動力,除了義烏地方經商傳統及民眾的文化心理等影響因素外,地方政府對于民營企業的態度及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安排也是主要的原因。可以這樣認為,義烏政府的制度安排影響了民營企業的產生與發展的狀況。義烏的民營企業從無到有、從弱到強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一是20世紀70年代末到80年代末,為產生起步階段。當時義烏縣委、縣政府采取了鄉、村、聯、個“四個輪子一齊轉的工業發展戰略,政策方面的支持有利促進了家庭式加工企業的產生。二是1992年鄧小平南方談話后到1998年末,為發展階段。這一階段,義烏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引商轉工、工商聯動”的發展戰略,開發建設了15個工業小區和2個工業基地,培育服裝、襪業、飾品、毛紡、拉鏈、彩印等八大優勢行業,一些民營企業在此階段迅速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三是1999年初至2001年,為提升階段。義烏市委、市政府提出了“發展、壯大、集聚、提升”的發展思路,開發建設了“一區五園”,促進了企業向工業園區集中,在此階段成長了像浪莎、新光、真愛、偉海等行業龍頭民營企業。四是2001年至今,為接軌國際階段。市委、市政府做出了“貿工聯動”的戰略決策,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出政策提升產業水平,鼓勵、扶持高新技術項目的引進和引導企業增強技改投入,引進國內外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開展技術改造,積極實施名牌戰略。在此階段,進一步增強了幾大行業的優勢及民營企業的競爭力。
義烏民營企業的發展,表明義烏政府在民營企業的發展中必須根據市場需求確定其服務型有所作為的角色,即在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有針對性的制定相應的制度安排服務于民營企業。主要表現為通過積極的政策支持為地方民營經濟的生長和發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環境和生長空間,通過一系列的措施引導地方市場規模擴張和業態升級,為其市場的專業化發展和走向國際化搭建平臺、完善基礎設施等。這里的有為表現為政府提供前瞻性的規劃和引導,制定正確的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同時始終掌握市場建設的主動權,在提升市場規模、優化交易環境、國際化地位等方面發揮獨到的作用。而其服務型則表現為充分尊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在具體的經營中堅持民營化、市場化。體現了政府這只“有形的手”與市場這只“無形的手”的有機結合,義烏政府強有力的制度安排正是義烏民營企業發展的重要原因。當然,必須明確,政府的服務,不僅是指政府服務于民眾、企業和市場,而且是指他們真正做到了凡是市場能夠有效調節和解決的事情,政府就不主動參與,重在制定規則,加強管理。凡是市場不能有效調節和解決的事情,政府不僅主動參與,而且還要根據民眾、企業和市場的需要,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切實做好服務和管理工作。
二、進一步推動民營企業發展的制度安排
(一)進一步創新制度,保證制度供給,為民營企業發展建立制度競爭優勢
針對如因職能不到位而限制了民營企業的再發展,資源制約導致民營企業外遷,對民營經濟的過度干預影響了民營經濟的活力等問題。政府需要適時進行制度創新,提升民營經濟的規模和競爭優勢,推進民營經濟的再發展。為此,第一,政府應進一步轉變其職能,充分發揮其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職能,提高其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的能力,尤其要在改善政府資源配置機制、民營企業準入、稅收政策、法律服務等方面給予優惠待遇,為民營經濟發展創造平等的空間和服務支持平臺;第二,提高政府效能,降低民營企業發展的商務成本,提高民營企業的競爭力;第三,創立學習型政府,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持久的政府支持;第四,尋求新的治理模式。義烏民營經濟的發展逐漸暴露出與之相適應的一系列制度障礙,必須尋求新的治理模式,可以建立由地方政府、市場機制和民間行業協會共同參與的社會多元化治理模式,既能提升政府的管理效能,又能滿足民營經濟的制度需求,也是克服制度供求失衡的管理模式。為此,要著眼于制度供給主體和供給機制的革新,并著眼于地方政府與民營企業、地方政府與民間行業協會、民間行業協會與民營經濟的關系協調。
(二)鼓勵創業、創新的宣傳制度
進一步弘揚解放思想、創業創新精神,注重創新創業氛圍的營造,樹立新的管理理念。新創企業的創業者、創業者團隊或現有企業進行二次創業的管理者,是創新型創業的主體,他們的視野和資源整合能力是創業成功最為關鍵的要素。政府要在鼓勵創業、創新的制度安排上,支持民營企業的發展,同時要大力培育和弘揚創業精神,大力營造崇尚創業的社會氛圍。使勤于創業、吃苦致富的人在社會上得到尊重,使更多的人把自主創業作為實現人生價值的優先選擇,使想創業、敢創業、會創業、創大業,成為新的社會風貌,形成鼓勵和提倡個人奮斗的良好氛圍,培育敢于冒險、敢于制勝、容許失敗、永不言敗精神的創新型創業家,積淀創業家精神,進一步強化了全社會的創新、創業意識。因此,可以建立以政府牽頭,聯合新聞媒體,進行創新發展的經常性宣傳教育制度。
(三)鼓勵創新企業組織制度
民營企業要根據不同發展階段、不同生產規模、不同行業要求,選擇適當的財產組合形式和企業組織形式。一是可以由分散的個體、私營家族企業將各自的生產要素集聚起來,折價入股經營,風險共擔,利益共享。二是創業企業通過向其他社會法人增資擴股,使其核心產業成為符合《公司法》要求,但卻依然由家族控制的上市公眾公司模式。三是專業化企業群落中的優勢家族企業,利用自身在資金、品牌、技術、營銷上的優勢,將布局相對集中的其他弱勢家族企業整合為產權獨立,但統一經營、統一品牌或統一進貨渠道的新型合作模式等。
(四)完善政府服務于民營企業的信用制度
民營企業缺乏與現有金融體制“接軌”的條件,因而政府的扶持顯得尤為重要。義烏政府出臺了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有關措施,這無疑為民營企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開端,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政府直接信用擔保與間接支持民間擔保的界定與聯系,政府擔保體系的穩定資金來源以及切實消除擔保中的所有制歧視,政府擔保運作的監督機制等。這些問題不引起重視,將妨礙政府擔保對民間擔保的示范和引導作用,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會引致“尋租”和“再生”舊體制的弊端。因此,在政府擔保方面,應在不斷總結探索的基礎上,突出其政策性和服務性,既要適應經濟市場化的客觀要求,又要防止其自身商業化傾向。
(五)發揮引導機制
加強對民營企業發展的引導,是義烏政府推動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一要積極鼓勵和引導企業由各自為戰、惡性競爭向協作互助、錯位競爭轉變;二要積極鼓勵和引導企業加快科技創新,全面提升民營企業的科技創新能力和產品競爭力,由傳統型向新型工業化轉變,實現民營企業的“二次創業”;三要積極扶持、促使民營企業上規模、上檔次、上水平,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建立企業集團或股份有限公司、鼓勵民營企業在國有企業改制中采取有效方式承包、租賃、購買公司;四要加強對民營企業的產業規劃作用和引導作用,營造一個濃厚的產業發展氛圍,鼓勵其發展高科技產業、出口創匯產業、環境產業、第三產業,鼓勵其投資于中小型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五要引導民營企業拓展國際視野,鼓勵義烏的企業家要有戰略眼光,要敢于到國際市場去較量,不僅學習國際先進技術,現代管理經驗,引進高層次人才,加快推進民資與外資在研發、生產、銷售等領域的合作,還應當跨國并購,還應當要創世界品牌,還應當要成為中國的跨國公司,加快提升企業的競爭實力。六要引導自主創新發展。只有依靠科技、知識、人才的支撐,不斷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企業才能立于不敗之地。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更多地關注企業創新能力的提高,關注企業可持續發展。
(六)營造良好的外部發展環境
地方政府要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提供高質量的公共服務。一是培育和完善職業經理人市場。職業經理人的制度是建立民營經濟現代企業制度的前提和基礎。需要從職業經理人的制度建設和職業規范建設人手,為走出家族局限的民營企業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二是提升服務質量。首先簡化辦照、辦證手續凡申請開辦民營企業的,可直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除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實行許可證或專項審批之外,其他規定不作為登記注冊的依據,各有關部門要簡化手段,縮短辦證時間;其次是稅務部門要積極為其生產經營提供便利,允許從事批發業務的民營企業使用大額發票等;再次是金融部門要在匯兌結算、存取現金等方面提供便利,允許其以財產作抵押力、抵貸款。
我們必須注意,在民營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政府的制度安排也必須與民營企業發展相適應。政府需要引導民營企業自身在合理的市場法則和成熟、完善的市場環境中穩步發展。其中,政府制度安排的作用應該是如何優化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