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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資源稅;可持續發展;偏差;矯正
論文提要:本文闡述了現行資源稅在立法目的、征稅范圍、計稅依據、稅率等方面與經濟可持續發展要求之間存在的偏差,提出了矯正這種偏差的途徑選擇。
一、現行資源稅與經濟可持續發展要求之間的偏差
我國資源稅征稅品目有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重新修訂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資源稅暫行條例》,對資源稅進行了重大改革。規定自1994年1月起,開始對原先暫緩征收的有色金屬礦產品征收資源稅,2004年開始陸續調整煤炭、原油、天然氣、錳礦石的征收標準。2007年2月1日起,調高焦煤資源稅稅額,并對鹽資源稅稅額進行了調整。2007年8月1日起,調高鉛鋅礦石、銅礦石和鎢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資源稅制雖然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與調整,但與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仍然存在偏差。
(一)資源稅的立法目的單一,不利于促進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自然資源合理使用,就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循環經濟是一種把物質、能量進行梯次和閉路循環使用的一種經濟運行模式,它把清潔生產、資源綜合利用、生態設計和可持續消費等融為一體,運用生態學規律來指導人類社會的經濟活動。促進企業發展循環經濟,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就要求企業以減少資源消耗、提高資源使用效率、改善生產設備和流程、減少污染的方式來展開競爭。我國現行資源稅采取“普遍征收,級差調節”的原則,主要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和調節資源開采企業因資源條件差異形成的級差收入,使各開采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公平競爭。但我國的資源稅沒有考慮資源本身的內在價值和不同資源的經濟功能,不利于企業自覺地實現發展循環經濟,不能反映資源的不可再生性、需求稀缺程度和供求關系,未將資源開采的社會成本內在化,無法起到保護資源和限制資源開采的作用。
(二)資源稅征稅范圍偏窄,不利于資源的全面保護和利用
現行資源稅覆蓋面太窄,基本上只屬于礦產資源占用稅,對合理利用資源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我國僅對煤炭、石油和天然氣、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等7種產品征收資源稅,對大部分非礦藏品資源沒有課征資源稅。這既不符合當今世界資源稅的發展趨勢,也與我國資源短缺、資源利用率低、資源嚴重浪費現象的現實極不相稱,扭曲了負稅資源和非稅資源的相對價格比。事實上,森林、草原、灘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在我國已十分普遍,沒有對這些資源征收,既不利于資源的全面保護,也不利于資源的持續有效的利用。客觀上導致資源價格進入市場的成本過低,過度開發十分嚴重,不利于企業和國家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從而影響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三)資源稅計稅依據欠科學,不利于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
我國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資源稅課稅依據是:(1)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依據;(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依據。這使企業對已經開采而無法銷售或占用的資源可以不付任何稅收代價,間接鼓勵了企業和個人對資源的無序開采,造成大量資源的積壓與浪費。
(四)資源稅的單位稅額過低,不利于資源稅調節功能的發揮
目前資源稅的單位稅額只是部分地反映了資源的級差收入,這也使應稅資源的市場流通價格不能反映其內在價值,造成資源的過度使用。我國資源稅的單位稅額和總體稅負偏低,而國內資源類產品價格已基本與反映長期成本的國際市場價格接軌。資源稅單位稅額偏低,近年資源產品價格上漲很快,也導致生產者的利潤空間不斷擴大,而資源稅收卻沒有實現同比例的增長。過低的稅額鼓勵了浪費行為,無法有效發揮稅收調節資源級差收入的功能,不僅使資源稅收入增長緩慢,而且也不利于資源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二、矯正資源稅與經濟可持續發展要求偏差的途徑選擇
為了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就要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資源稅制度改革,通過擴大征稅范圍、完善計稅依據、提高征收標準等措施,充分發揮資源稅的調控作用。
(一)借鑒國外經驗,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
無論與世界各國相比還是與我國資源保護的要求相比,現行資源稅的征收范圍都過窄,未將一些重要的非礦產資源如水資源、森林資源等納入征收范圍,變相刺激了非稅資源的掠奪性開采和使用。從世界各國資源稅的征收范圍看,資源稅稅目可涉及礦產資源、土地資源、水資源、森林資源、草場資源以及海洋資源、地熱資源、動植物資源等,其中以礦產資源、土地資源和森林資源為主。如法國、瑞典等國將土地、森林、草原、灘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資源也列入資源稅征收范圍。我國擴大資源稅征收范圍,不僅應將不可再生的資源全部列入征收范圍,還應將森林、草原、灘涂、海洋和淡水等可再生但影響環境的資源也列入征收范圍。
(二)完善計稅依據,提高資源價格進入市場的稅收成本
現行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方式,不受價格變動影響,只與數量有直接關系,無法體現有效利用和保護資源的效果。因此,為了有效利用資源、保護資源,資源稅的課稅依據應改為按應稅產品的開采或生產數量的市場價格計稅。改為從價計征后,稅收將與資源價格直接掛鉤,有利于通過稅收調節產品利潤,提高資源進入市場的稅收成本。這可以使企業開采后沒有出售而積壓或自用的資源也成為應稅資源,使企業積壓的資源產品也負擔稅收,增加企業這部分產品的成本,引導企業出于利潤最大化的目的珍惜與節約國家資源,避免過度開采。
(三)完善立法,建立資源開發和環境保護補償機制
現行《資源稅暫行條例》沒有很好地體現政府保護資源、促進資源合理利用的意圖。這既與《資源稅暫行條例》出臺時的社會經濟背景有關,也與該條例的立法層次較低有一定關系。為此,建議由全國人大頒布資源稅法。一方面,強化資源稅在經濟可持續發展中的重要意義與作用,另一方面,有利于從法律層面上強化開采者和使用者節約資源、高效利用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以資源節約方式增長的理念,體現政府保護資源、合理利用資源的導向。值得注意的是,在修訂資源稅法的過程中,應注意適當下放資源稅權限,使各地能根據自身的資源環境狀況因地制宜地貫徹資源稅政策,對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就更需要通過資源稅來保護環境和資源。通過建立資源環境的稅收補償機制,強化資源稅的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功能,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四)提高資源稅稅額
根據“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一方面,應根據能源的價格適度提高資源稅的單位稅額,另一方面,對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保護資源和能源。同時,還應通過設計差別稅額,調節由于自然資源條件差異所形成的級差收益,并將其收歸國有。這樣有利于排除客觀因素造成的利潤分配上的不合理,使企業在比較合理的利潤水平上開展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