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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計劃經濟時期,因統購統銷政策的約束,藥品流通企業(這里主要指醫藥公司)都是依靠自己的力量管理和承擔醫藥商品的儲存和運輸的。長期以來,這種經營和物流模式直接影響了我國藥品流通管理,尤其是藥品物流管理等諸多政策法規的定位.在當時的經濟體制和生產力水平下,這種物流模式對我國醫藥經濟的穩定和發展確實是非常必要的,也發揮了相當重要的作用,至今這種模式依然產生著深刻的影響。
改革開放之后,醫藥企業開始自尋出路,無論是藥品生產企業還是藥品經營企業漸漸地告別了傳統意義上的藥品經營管理和藥品物流管理模式。醫藥企業隨著銷售網絡的延伸和擴大,由于自身的承運能力所限,醫藥企業開始尋求委托第三方進行藥品的儲運管理(其中包括借助海運、空運和陸運等力量),即所謂的外包物流(又稱之為物流托管,下同)。時至今日,這種外包物流模式依然是藥品流通的重要手段之一。
然而,就在上述藥品物流運輸的托管過程中,藥品在運輸部門滯留、中轉達數天甚至多至一個月的現象早已是司空見慣,其造成的藥品質量問題及經濟損失不容忽視。藥品企業原本以為借助第三方可以節約運輸成本,但對于如野蠻裝卸以及中轉庫溫過高等造成的藥品包裝破損、污染、變質等問題卻又無可奈何。長期以來,在此運輸環節中,藥品的安全和質量隱患始終未能得到各方面應有的重視。國家沒有要求作為第三方物流的運輸部門必須對托管承運的藥品進行質量驗收和養護。誠然,這也是我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企業最難以監管的一個薄弱環節,因為這是一個需要跨行業協調管理的問題。
那么,醫藥物流的現狀是怎樣的呢?近年來,一部分正規的全國性制或區域性制的藥品企業,由于其市場覆蓋面廣等原因,在銷售目標市場區域找一家較有實力的藥品經營企業作為該區域經銷商。該經銷商按照GSP規范管理,藥品通過這樣的流通渠道最終進入當地的醫療機構或零售終端系統。
但也有些企業僅僅從當地名義上的經銷商那里過過票而已(于是掛靠者有之,轉讓證照者有之。近年來出現的針對私人性質的招商活動及非藥品經營企業經營藥品的現象比比皆是),藥品根本就不進入該分銷商倉庫等管理系統。更有甚者,在當地隨便租賃一個倉庫,或者干脆將藥品直接存放在各地的辦事處,亦未進行任何質量驗收就進入終端。也有相當一部分的藥品經營企業即使有倉庫,亦形同虛設,對經銷的藥品按照GSP要求儲存、質量驗收、保管、養護等基礎工作根本就沒有條件開展。目前,在國家限期實施GSP認證的政策下,藥品流通企業的經營條件有所改善。但藥品流通是一個長期而系統的工程,如何才能做到安全高效而富有競爭力,需要多方積極的探索。
1第三方物流托管之思路
藥品經營企業的主要責任是資金流、信息流和物流管理。但隨著市場細分和物流業的發展,我們設想:是否可以將藥品經營企業的藥品物流管理剝離出來?即把藥品流通過程中的一般入庫、質量驗收、儲存、保管養護、配送、包裝、裝卸、承運及其相關信息管理等各項物流業務工作,全部委托給更專業的第三方物流企業代為管理。自己則在承擔法定責任的同時,集中精力做好市場營銷工作,將主要精力轉移到資金流、信息流的管理上來,以達到節約時間、成本,加快物流和資金的運轉速度,取得更大的經濟效益的目的。換言之,基于藥品管理的特殊性,藥品物流能否像一般商品一樣亦實施第三方托管呢?
筆者認為,這是當前醫藥企業尤其是一些小型企業非常關注的問題,如果真的能夠采用這樣一種簡捷的物流管理運行機制,那一定會得到眾多企業的歡迎。也有人大膽預言:將來取代現有藥品流通方式的最佳物流方式,必然是通過專業的、合法的第三方物流企業的。當第三方物流業高度發達,其專業化、標準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將迅速提高,那時任何藥品企業都愿意將藥品物流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委托給第三方物流企業代為管理。
但設立純粹的、不參與藥品經營活動但又涉及藥品質量管理內容的全新的藥品第三方物流企業,筆者認為并不現實。首先在現行的藥品管理法規體系框架下,其企業屬性尚無法界定,即它到底是屬于藥品經營企業還是屬于一般物流企業,有沒有承擔藥品質量管理職能的主體資格,尚缺乏法定依據。這個法律瓶頸問題不解決,嚴格意義上的純粹第三方藥品物流企業就難以得到合法與健康的發展。其次是藥品安全問題。再次是其配備、規模等條件對于經濟實力的要求。
我們再進一步設想,那些有能力承擔物流托管的其他藥品經營企業是否可以取代上述純粹的第三方藥品物流企業進行藥品物流托管服務呢?筆者以為,這完全有可能,而且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2第三方物流托管的重要意義
藥品經營企業之間藥品物流的托管和被托管行為在現行藥品法規中雖無明文規定,但如果將藥品物流業務委托給已經通過GSP認證的、有足夠配送能力的企業托管,在現有的藥品法規框架內還是有一定的依據和一定可操作性的。
(1)按照現行藥品管理法及GSP的要求,作為藥品物流管理最重要的硬件設施之一,藥品經營企業必須設有達到標準要求的倉庫,并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按照GSP的程序和方法予以管理。
然而藥品法規并沒有嚴格的定義規定企業設置的倉庫必須擁有產權。所以,目前在實施GSP的具體過程中,國家允許企業可以采取租賃的方式等變通方式設置企業倉庫,而實施第三方物流托管即是這種變通方式之一。
(2)按照現行藥品GSP的規定,國家允許藥品經營企業從廠家或商業企業直調藥品,其本身考慮到了藥品市場的實際情況,尤其是流通過程中的實際操作性問題。國家考慮到這一“特殊需要”,為了節約企業的運輸和管理成本而制定這一政策。換言之,這一部分藥品的物流業務完全是國家賦予企業免于實行自有倉庫儲存、養護和配送管理的一種特殊政策。
可以設想,將來隨著藥品制經營模式的發展和豐富,直調藥品的業務比重將會越來越大,甚至極有可能一個企業的所有藥品物流全部采用直調方式運作。這就不只是GSP所說的“特殊需要”的個別業務問題,而是一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根據現行GSP規定,按照企業的經營規模,硬性地規定企業的倉庫面積要求,其現實意義并不大。否則,這種質量管理的成本太高,這也是目前國家推行GSP認證難度大、企業積極性不高的原因之一。筆者認為,政府在依靠設立技術屏障、采用強制性的行政措施以推行GSP認證制度的同時,應適當地考慮社會經濟的發展速度和大多數企業的承受能力,能更好地達到預期目的。
倉庫是藥品物流環節的一個重要的基礎硬件設施。因此,我們可以考慮讓一部分企業設置倉庫,另一部分不設置倉庫。換言之,一部分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偏重于做藥品物流業務,而另一部分企業偏重于做藥品經營。如果強行要求每個企業設置倉庫,將會使企業陷入重復建設的覆轍,造成國家和企業資源新的浪費。而實施第三方藥品物流托管將是節約資源、緩解這一矛盾的有效措施之一。
(3)近年來,隨著藥品管理法規的健全和完善,尤其是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和藥品注冊、流通管理等上游政策的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國家對藥品的監督管理已經逐漸形成了制度化、系統化、標準化、程序化和規范化作業。藥品經營企業實施GSP的物流管理過程中,在技術上已經沒有太大的差異性。因此,這些都為藥品經營企業之間實行第三方物流管理創造了技術條件。
(4)按照GSP規定,藥品經營企業應承擔GSP及其他藥品法規規定的責任和義務。筆者認為,企業可以將其中的責任和義務在適當的情況下予以分開:藥品質量的最終責任理應由自己一方承擔;而義務,只要不存在商業競爭的風險,作為藥品流通供應鏈上的一個物流管理環節,則完全可以將其中的藥品質量驗收、儲存、養護和配送等業務內容全部或部分委托給另一家已經通過GSP認證的、又有能力承擔第三方物流管理的企業承擔。這在技術上是可行的,也不違背現行GSP等藥品管理法規的原則精神(前提是后者的藥品倉庫、驗收、養護及配送等硬件設施、管理軟件以及相關的管理人員素質要求已獲得了國家的認證,其各項作業活動已經完全標準化、程序化了,完全能夠滿足GSP的要求)。因此,在現有的藥品法規體系框架下,這將不失為一種更直接、更有效、更理想的第三方物流托管過渡方式,而且更具有較強的說服力。這比現在有些經營企業異地設置倉庫(甚至不設倉庫),“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的尷尬儲運管理方式要好得多。
此外,有能力實施第三方藥品物流服務、愿意接受托管的藥品經營企業,倉庫等硬件設施齊全、適宜,配送能力足夠強,在藥品物流托管過程中,既能滿足現行藥品流通法規中的諸多法定義務,又能確保藥品的安全、質量以及藥品質量的可追溯性,第三方物流托管也是對其產能的一種充分利用。
3第三方物流托管的過渡問題
作為國內藥品流通主渠道的國有商業企業,在過去的幾十年中,其基礎設施完全由國家和地方政府不惜成本地投資建設,特別是在藥品物流倉儲設施方面的投入更是巨大。但發展到現在,據有關報告顯示,國有商業中的虧損率已高達35.5%以上。其虧損原因,除了體制問題以及管理上的漏洞之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以往在倉儲設施等固定資產的投入比重過大,使得產生的歷史包袱過重。目前,國有商業企業中,有相當多企業的倉庫是吃不飽甚至是閑置未用的,這是極大的資源浪費。
如果我們實施了上述第三方物流托管的模式,國有商業企業正好可以將它閑置未用的倉庫物流資源優勢發揮出來,與那些需要倉庫的企業共用,完全或部分開展藥品物流托管業務,合理地收取一些費用補償因倉庫閑置損耗增加的虧損。這種把劣勢變優勢的雙贏戰略,何樂而不為呢?
實際上,目前國內有些大的企業集團已經就其下屬的醫藥商業企業進行倉儲設施、人力資源的整合,就屬于第三方物流管理的模式。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一些有較強實力的民營企業或股份制企業,尤其是大型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雖然起初聲勢造得很大,亦有較強的配送能力和本地市場的輻射力,但時下卻存在業務量吃不飽、面臨虧損的邊緣。因此,如果政府能夠出臺實施第三方藥品物流托管的相關政策,那么開展第三方藥品物流托管服務的收入極有可能成為這些企業的重要收入來源,將為這些企業的健康發展助一臂之力。
可以設想,第三方物流服務對于目前全國12500多家藥品批發企業、17萬余家藥品零售企業,都是一大契機。無論對國有或民營醫藥商業企業,還是將來藥品分銷開放之后有可能加入競爭的眾多外資企業,這無疑是一個巨大的市場。當然,能夠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務的還有一些其他類型的物流公司
綜上所述,實施第三方物流管理是醫藥經濟發展和市場細分的必然趨勢。但目前,在藥品經營企業之間實施第三方物流托管進行試點過渡不失為一種較好的形式,亦是切實可行的一種操作模式。國家藥品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如果能夠結合我國醫藥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和發展趨勢,與時俱進,在現階段允許企業試點,適時地加以引導,強化監督、規范管理,然后逐步放開,引導和鼓勵企業實施第三方物流管理,不僅將為企業減少管理成本,還可在推行GSP認證的進度上取得更好的成績。同時,這一做法必將為確保藥品質量和安全,凈化我國的醫藥市場、推動我國藥品流通體制的改革、促進醫藥經濟的健康發展作出貢獻,其意義是重大和深遠的。而在此基礎上,我們的經營企業才能提高自己的核心競爭力,發揮各自的信息和資源優勢,達到資源共享、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實現企業做大、做強的夢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