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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當前科研事業單位同高等學校之間存在技術合作關系的同時,存在一定的入股審批程序流程較為復雜,股權激勵措施等落實不合實際等問題。我國相關工作的起步相對較晚,需要在充分借鑒西方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政府從改革立法方案以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層面出發,優化入股流程,完善事業單位技術類無形資產的定價機制以及方案。
【關鍵詞】科研事業單位;技術入股;管理流程
無形資產已經成為了當前企業不能缺少的經濟資源以及生產力要素,在企業資產中占有較大的分量,因此對于科研事業單位的無形資產入股問題的分析是有深刻的現實意義的,本文通過分析技術類無形資產的概念和類別,探討當前科研事業單位技術類無形資產入股面臨的困境主要包括行政審批程序較為復雜;技術類無形資產評估作價缺乏標準;過早征稅;激勵措施落實困難這四個方面,總結出現這類問題的原因主要包括制度設計核心尚不明確;技術類無形資產入股程序混亂兩方面,并提出了一系列針對性的建議,主要包括確定技術類無形資產管理制度;改善制度管理流程;制定較為完善的定價機制;加強企業產權建設;完善中介評估體系。
一、技術無形類資產簡要闡述
(一)概念分析。信息時代的發展使得技術類無形資產越來越被社會所重視,簡而言之,技術類無形資產指當前的專利以及專有技術,也包括以信息網絡為主體的科技產品、科技技術以及科技核心的商標等。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則是指一些國有企業、學校等所擁有的專利技術、技術秘密。
(二)類別闡述。通過對當前技術類無形資產的簡要分析,將技術無形類資產大致分為以下幾類:其一,科技創新產物;其二,知識產權;其三,特殊無形資產。科技創新產物產自于科技人員的創新,是其創新思維的產物,主要有專利、專有技術、商標等。知識產權為無形資產在法律上的表現,是社會個體所創造的智力成果,是法律對公民本身的一種保護,其中較為突出的便是專利權以及商譽權,但是這兩種權力都需要經過公民個人申請,另外表現突出的知識產權便是版權,此權利并不需要公民進行申請,當公民創造自身的智力成果時,這種權利便會伴隨而生。特殊無形資產指的是當前技術含量比較高,所帶來經濟效益較大的,但是所面臨的風險也比較大的技術類無形資產,對這種無形資產的估算需要根據其時間跨度進行計算,不同時間的價值常有較大差異。
二、科研事業單位技術類無形資產入股面臨的困境
在當前科研事業單位同高等學校之間存在技術合作關系的同時,存在一定的入股審批程序流程較為復雜,股權激勵措施等落實不合實際等問題。科研事業單位技術類無形資產入股面臨的困境主要包括行政審批程序較為復雜;技術類無形資產評估作價缺乏標準;過早征稅;激勵措施落實困難這四個方面,下面結合實際情況予以詳述。
(一)行政審批程序較為復雜。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企業對于創新的要求越來越深刻。我國鼓勵創新,期待各個工作領域的工作人員都可以創造智力成果,用創新推動生產力。在將自身的智力成果以技術類無形資產進行入股時,需要經過行政審批,但是我國目前的形成審批程序較為復雜,這嚴重影響了單位事業單位以技術類無形資產進行入股的困難。眾多科研工作者表示技術類無形資產因為自身的特性,無法較為具體的表現于社會公眾面前,而我國的行程審批大多適用于實物資產,對技術類無形資產的審批程序較為繁雜,審批所需時間較長,無法盡快將成果進行轉化。例如,搞笑專業技術的轉讓問題,首先需要教育部進行審批,待教育部審批之后,需要財政部審批。這兩個部門都需要對同一項專利技術進行調查,評估,備案,技術遲遲得不到轉讓,科技成果無法發揮其應創造的價值。
(二)技術類無形資產評估作價缺乏標準。科研事業以期技術類無形資產進行入股,在某一項項目中占據一定的股份,以期未來可以獲得一定的利益。但是在現實中,對技術類無形資產的評估缺乏嚴格的標準,導致科研事業單位無法得到較為合理的股份。當前我國對技術類無形資產的入股主要有三種方式,評估作價、協商作價以及二者結合作價。評估作價是技術類無形資產的擁有者尋找較為權威的機構進行評估作價,這也是我國法律所倡導的。但是在實踐中,協商作價與評估作價相結合是較為常用的作價方式。通過二者進行協商,實現確定大致的作價范圍,再通過權威的機構對無形資產進行估價參考,協商出較為合理的價格。在這個過程中,權威機構的參考標準尚未公布于眾,會受到評估人員主管方面的影響,無法得到社會的信賴。
(三)過早征稅。當以技術類無形資產進行入股時,稅收部門便會立即對其按照評估價值征收稅款。但是技術類無形資產在入股初期,尚未獲得收益,此時繳納稅額,在一定程度上打擊了科研事業單位的入股積極性。并且,法律規定,獲得股份分紅以及股權的人,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些人也在沒有獲得任何收益的時刻也需要繳稅。雖然我國法律在后期進行更正,免除入股初期的個人所得稅,但是由于政策缺乏配套設施,導致此政策不能得到貫徹落實。
(四)激勵措施落實困難。我國法律規定,企業進行股份形式的轉化過程中,可以將股份的五分之一作為獎勵,持股人可以利用自己的股份在未來獲利。科研院校轉讓技術類無形資產時,可以將五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一以下的股份獎勵給主要研發人員。一些地市,甚至加大了獎勵力度,提升股份獎勵的比例。但是在實踐中,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無法獎勵給個人,有關院校的審批得不到教育部的批準。
三、技術類無形資產入股問題產生的原因
我國相關工作的起步相對較晚,需要在充分借鑒西方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政府從改革立法方案以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層面出發,優化入股流程,完善事業單位技術類無形資產的定價機制以及方案。本文認為,技術類無形資產入股問題產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制度設計核心尚不明確;技術類無形資產入股程序混亂兩方面。
(一)制度設計核心尚不明確。技術類無形資產入股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便在于其制度設計的核心尚不明確。科研機構以及高校法人在入股中的責任應該是制度設計的中心。當前普遍存在一種現象,科研人員、科研單位、高校、高校法人在其各自的責任、義務以及利益方面的制度不清晰。在當前的社會形勢下,科研機構以及高校擁有大量的無形資產,這些無形資產如果不進行轉化,則是對資源的一種浪費,而一旦進行轉化,便會衍生出一系列的責任。對于科研人員而言,苛責其做好科研的同時完成轉化,這是不現實的,也不利于未來科技的創新。因此,將責任進行轉移是當前的緊要任務。將責任轉移到專業的法人身上,是制度設計的核心問題。
(二)技術類無形資產入股程序混亂。縱觀當前技術入股方面的法律,我國依舊存在一定的不足,其中較為突出的問題便是行政程序較為混亂。我國各部法律都對單位的所有權歸屬進行了規定,為各單位明確指示產權創造了可能,但是關于技術類無形資產進行入股方面的問題卻未進行明確的法律規定,導致在技術類無形資產在入股時的行政管理程序較為混亂,缺乏嚴格的管理制度,與國際化水平的差距較大。對于一些實際問題的解決缺乏成效。
四、解決技術類無形資產入股問題的建議分析
無形資產在企業資產中占有較大的分量,因此對于科研事業單位的無形資產入股問題的分析是有深刻的現實意義的,綜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下解決技術類無形資產入股問題的建議:確定技術類無形資產管理制度;改善制度管理流程;制定較為完善的定價機制;加強企業產權建設;完善中介評估體系。
(一)確定技術類無形資產管理制度。為了保障技術類無形資產的入股過程的規范和合理。將技術類無形資產入股問題在法律中進行明確的規定,確定對其的管理制度,規范技術出資的占比。并明確技術入股的行政審批程序以及備案程序,對其參考原則進行明確的規定。考慮到當前政策的單一化問題,應出臺一系列的補充政策,保證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加大對于評估機構的支持力度,促使其形成完善額評估標準。
(二)改善制度管理流程。當前的審批制度較為繁瑣,所產生的效用較低,因此在后期,可以考慮逐漸取消審批制度,要求主管部門在產權進行變更之后將信息向上級部門進行報備。或者存在一定限制地將審批開放化,即要求產權的變更必須公開化,并且產權變更之后必須進行報備。并且需要發揮公示的作用,確定公司的產業資格,對轉讓公司的營業執照進行查理。
(三)制定較為完善的定價機制。當前技術類無形資產在入股時所面臨的主要問題便是其價值缺乏統一的衡量標準,制定較為完善的定價機制是當前的重要任務。可以當前《科學技術研究項目評價通則》為構建主架構建具體的評估標準,對技術類無形資產進行科學有效的評估。為保障技術類無形資產所有者與入股企業的協商效力,認定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基礎上,認可協商作價的法律效力。協商作價逐漸成為當前入股的主要作價方式,其具備較高的靈活性,可以較好的解決當前所面臨的作價難問題,并且其直接利用市場的特性,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證雙方的價值,實現資源的市場流通。這樣既可以為入股企業帶來先進的技術,提升自身的生產力。協商作價存在一定的不足,入股企業為了實現自身的利益,所給予的股份可能與無形資產的價值相差較大。檢驗出資企業的資產價值是一項必備的任務,這樣才可以保障無形資產的價值得到發揮,同時保障科研事業單位的股份價值。評估以及檢驗出資企業資產價值都是極為重要的任務,都需要出具證明材料。在此,我們可以借鑒日本國內相關公司法的規定,其規定企業內的主要領導人以及監事擔負著審查無形資產價值的重任,一旦無形資產的價值與企業記載的不相符,其需要承擔連帶責任,補足差額。
(四)加強企業產權建設。當前我國企業內部的產權較為混亂,產權信息較為混亂,科研事業單位在以技術類無形資產進行入股的過程中,常常面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這種問題的產生來源于公司內部的道德風險,加強企業產權建設是規避企業道德風險的有效手段。當前道德風險于大多數企業中存在,占有股份較多的股東壓榨股份較少的股東,即使是技術股份,也面臨著這種問題。要不斷完善企業內部的產權建設,利用較為合理的企業架構,妥善處理技術類無形資產的股份問題。
(五)完善中介評估體系。信息不對稱阻礙了科研事業單位的入股進程,評估是解決信息不對稱的重要途徑。技術等無形資產的轉讓,必須依賴于一定的評估基礎或市場評判依據。我國應盡快發展技術等無形資產評估的專業化機構,完善技術類無形資產的評估依據和評估體系,為資產管理和交易提供依據。同時也要充分利用市場的評價手段,盡快完善技術類無形資產的市場評價程序。
五、總結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技術類無形資產作為一種寶貴的資源,可以促進企業的進步,緩解科研事業單位的經濟壓力。但是在技術類無形資產入股方面存在諸多障礙,阻礙經濟以及科研的進步,對一些實際問題的處理也帶來了較為廣泛的影響。為妥善處理這一問題,需要從國家的角度,出臺一系列的優惠政策,保障入股程序的穩定以及無形資產的價值;也要從社會的角度,完善技術類無形資產的評估機制,對其價值進行精確衡量;也需要科研事業單位以及企業作出努力,將政策貫徹落實,將無形資產的價值發揮至最大。本文通過分析技術類無形資產的概念和類別,探討當前科研事業單位技術類無形資產入股面臨的困境,總結出出現這類問題的原因,并提出了一系列針對性的建議,主要包括確定技術類無形資產管理制度;改善制度管理流程;制定較為完善的定價機制;加強企業產權建設;完善中介評估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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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夢云 單位:廈門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