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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3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部署了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工作,該意見的實施對于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將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
《意見》指出,為推進眾創需重點抓住八大方面,其中第三點就是“鼓勵科技人員和大學生創業。加快推進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完善科技人員創業股權激勵機制。”這其實是在響應財教[2014]233號——《關于開展深化中央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試點的通知》,該通知就曾指出要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積極性,制定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收入分配和股權激勵方案。可以看出,面對經濟新常態及種種下行壓力,國家目前十分重視科研和創新,也十分重視通過股權激勵調動科研人員的積極性。
一、我國科技人員股權激勵現狀
股權激勵制度起源于19世紀50年代的美國,現今已經發展得很完善,對科技人員實施股權激勵機制,西方國家也早已有之。而我國對于科技人員的股權激勵機制,雖然發展較晚,但在2010年,國務院已開始在中關村的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內開展了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的試點工作,在此以后,該試點政策又陸續推廣到了武漢東湖、上海張江等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及安徽合蕪蚌等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這一政策的實施貫徹了國家的創新趨動發展戰略,發揮了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的作用,激發了科技人員的創新積極性,有利于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而且近日,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聯合印發的財資〔2016〕4號:《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決定從2016年3月1日起,將試點政策推向全國。《暫行辦法》提出,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以采用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股權激勵方式來對企業技術骨干及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可見,我國在科技人員股權激勵方面,首先是從國有科技型企業開始的,并通過試點的辦法逐步將其推至全國。那么對于事業單位特別是中央級事業單位,其科技人員的股權激勵機制應如何建立?我國目前還未有相關試點或相關經驗,而中央級事業單位作為國家科技人員較為集中的地方,很有必要調動其研發積極性,以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速度。為此,研究事業單位科技人員股權激勵計劃顯得十分迫切。
二、南京試點的經驗借鑒
由于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事業單位的科技人員進行股權激勵的試點和經驗,僅在2012南京市政府的《深化南京國家科技體制綜合改革試點城市建設,打造中國人才與創業創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簡稱“南京九條”),中曾提到要“在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國有控股的院所轉制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實施企業股權激勵以及分紅激勵試點”。故可將其作為參考,對其存在的經驗教訓加以吸收借鑒。該條例雖然提到了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入股的企業需要實施股權激勵或分激勵,但其實施效果并不理想,相關調研發現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首先,試點企業中真正落實該政策,對科技人員做出股權激勵的企業少之又少;其次,即使采取了股權激勵的企業,其獎勵額度也非常小,符合條件的科技人員持股比例多在5%以下;第三,由于國家還沒有專門制定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企業大多是根據自身情況來制定激勵政策,激勵內容較難確定;第四,法律監督約束機制缺乏,這會帶來一定的風險。由于股權激勵機制在我國運用較晚,還屬于新興事物,相關法律法規還較為缺乏,這與發達國家還有較大差距。加之我國企業的內部治理問題一直廣受詬病,因此股權激勵政策的制定、實施以及監督方面難免問題重重,表現出不規范、無監督和有風險等特征;第五,政府科技政策較難落實,主要是因為科技人員對政府出臺的相關政策不了解。這一方面可能與科技人員潛心鉆研,無心世事有關,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政府相關政策的宣傳不到位。
三、相關建議
基于上文對南京市試點問題的分析,針對事業單位科技人員股權激勵,本文提出如下幾點建議:一是股權只能存在于股份制企業之中,事業單位因其特殊性質是不可能有股權存在的。要實現對科技人員的股權激勵,股份公司這樣一個平臺就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國資、科技等相關政府部門應牽頭成立并鼓勵高等院校、研究院所成立相應的科技公司,為科技成果轉化和對科技人員的股權激勵提供必要的前提;二是上述科技公司在成立時的企業愿景、股權結構及公司治理結構頂層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到科技人員股權激勵的需要。同時,公司在制定股權激勵政策時,應明確股權激勵的內容,如指標設計、價格設定、行權時間限制等,并要結合自身不同情況和科技人員特點制定出區別于管理人員股權激勵的政策;三是政府應完善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應用指南等,以消除有關企業的顧慮,并能夠使其在實施激勵時有據可循,此外公司也應不斷完善自身的治理機制和內部控制建設,為股權激勵計劃營造良好內外部環境;同時,政府對于相關文件的出臺,應做好充分的宣傳工作,確保相關人員都能夠了解,并應簡化申請、審批流程,使政策真正落到實處,而不僅僅是一紙空文。四是政府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乃至科技人員本身都應全面深入地學習和借鑒西方發達國家在科技人員股權激勵方面的經驗和模式,共同推動企業運用多種激勵手段和途徑去充分調動科技人員的研發積極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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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芃 陳紅娜 單位:中物院成都科學技術發展中心 西南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