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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阿里巴巴在美國紐約上市,引發了國人對“雙層股權制度”的關注。上市公司在公開募股的過程中,創始人所持股份會受到一次又一次的稀釋,按照國內的同股同權的規定,創始人可能會在公司上市后喪失對企業的控制權,而“雙層股權結構”則解決了這一困境。本文通過對阿里巴巴在美國上市時采取的“中國合伙人制度”,重點探討“雙層股權結構”在我國實行的可能性。
關鍵詞:
阿里巴巴;雙層股權結構;控制權
一、雙層股權制度概述
雙層股權制度,是指公司可以發行兩種具有不同表決權的股票,但是這兩種股票的資產利益相同,將倍數的表決權控制給予特定的股東,通常是公司創始人及其家族。從而幫助創始人股東掌握較大的投票權,可以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這種制度將能夠保持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有效防止公司被并購或創始人被排除的現象。表決權不平等的股票實現了公司創始人既不想放棄控制權,但又想到公開證券市場融資的目的。當然對于大部分公司來說,這些擁有多數表決權的股份是不進行公開交易的。
二、阿里巴巴創造的“中國合伙人制度”
(一)阿里巴巴上市的背景2014年9月,阿里巴巴集團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進行了首次公開募股上市。之所以沒有在國內上市,因為我國《公司法》第126條規定了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第103條也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這樣就從根本上否定了雙層股權制度。眾所周知,日本軟銀和美國雅虎實際上擁有阿里巴巴60%以上的股份。而馬云僅持有7%的股份,阿里巴巴的另一個創始人蔡崇信持有3%的股份,其余的股份分散在員工和部分前期投資者手上。如果按照中國《公司法》來看,那么上市后的阿里巴巴就完全是屬于機構投資者的公司了,馬云、蔡崇信會失去對公司的控制,可能會出現被踢出公司的結果,而美國的雙層股權結構為解決這種情況提供了一個可能。馬云因此創設了一個類似于“雙層股權制度”的“中國合伙人制度”,為創始人們控制阿里巴巴集團提供了保障。
(二)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根據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阿里巴巴現有的創始人管理團隊組成的合伙人擁有提名董事會中占絕對多數董事的權力,例如阿里巴巴上市后的董事會里會有7個董事名額,而創始人管理團隊組成的合伙人可以提名其中的四個席位,占據絕對多數席位。由此可見,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雙層股權結構,它僅僅控制非獨立董事的提名權,而開放了其他股東權給股東,避免了創始人離去后公司控制權世襲罔替的不足,與雙層股權結構相比具有明顯進步性,可以說,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既保留了雙層股權制度的優勢,由克服了其制度的很多弊端,堪稱“中國特色的制度”。
(一)雙層股權結構本身的優勢1.保障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提高創業者的積極性任何公司在創始發展的階段,都離不開創始人的領導和努力。一個公司的產生、發展、壯大直至上市,都是由創始人的領導和投資者的資金支持共同結合完成的。而一旦公司公開募股上市,外部的大量資金諸如公司,雖然給公司提供了大量的融資,但同時也極大地削弱了創始人的股份。按照同股同權的投票方式,創始人可能完全喪失了對公司的控制,嚴重的甚至會使創始人被排除出公司的管理層。這對很多創始人來說是無法接受的。因此,適時作出改變,引入“雙層股權制度”,能夠促進我國證券市場的完善。2.減少公司的運營成本,有利于公司追求更大的效益公司的存在目的在于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公司的運營則是其盈利效率的體現。在完全自由的市場條件下,同股同權是完全以價格機制以價格機制作為調整資源配置的基礎條件,并不是所有股東都有完全的理性保障公司的正常運營,盲目的逐利性可能會導致公司運營的僵化。
(二)國有企業改革實行“雙層股權結構”的必要性在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國有資產占有主導地位。當前我國國有混合制股份公司中,國家為了保證對企業的控制權,往往是通過掌握50%以上股份來實現,以絕對的控股優勢來達到掌控企業運行的目的。但這樣一方面壓縮了對外發行股票的數量,不利于企業的融資和提高投資者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國家財政的負擔,使得大量國有資產陷入公司的股票市場。在國企改革中實驗雙層股權結構,國家作為國有混合制企業的“創始人”,可以通過掌握較少的“分紅股”,不需要大量出資持股,而享有絕對優勢的“投票股”,對公司的人事變動和正常運行進行控制。這樣可以降低國有資產在國有混合制企業的占股比例,提高公司對外發行股票的比例,吸引更多投資者的投資,加速企業的融資速度,提高企業的活力和市場競爭力。最終既保持了國家對企業的控制,又提高了國有企業的盈利效率和市場活力。
四、結語
我國《公司法》對于公司股權結構的限制使得公司在國內上市時無法保障創始人對于公司的控制,這一規定已經造成了百度、阿里巴巴等國內大型企業逃離國內、前往國外上市。因此,在公司法修改進步的過程中,有必要引入這一制度,并通過其他保障措施來幫助這一制度的順利實施,以完善我國公司治理制度和證券市場。
參考文獻:
[1]羅樂.雙層股權結構下公司表決權的控制與公司治理模式.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3(09)
[2]任紅.優先股股東權保護的法律適用問題研究.理論與改革,2014.
作者:胡晹 單位:華中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