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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寶公司在余額寶經營中所擔當的角色
1.支付寶公司在第三方支付結算業務中的法律角色是居間人。余額寶是支付寶公司2013年推出的一款旨在使客戶躺在支付寶賬戶里面的資金增值的理財服務,支付寶公司本身不是理財公司,也不是金融投資公司與基金管理公司,它是金融產品投資的商事人,支付寶公司創設的初衷是為了解決網絡購物買賣雙方交易付款的信用擔保問題,使網絡商城的交易買方能安心挑選網上商城展示的貨物并按照其標示的價款安心地付款,使賣方能安心地發送網購者選中的貨物,以避免錢財與貨物兩空的狀態。網絡交易一般是買方先將購物款項提交給支付寶這一第三方支付方,賣方看到買方已經支付款項給支付寶后便放心地將貨物發送給買方,買方得到貨物并無異議地驗收貨物后便發送收到貨物的指令給支付寶,支付寶才將買方事先支付的款項發送給賣方。支付寶提供的這種第三方支付服務起初是為了配合淘寶網和阿里巴巴網絡商城的電子商務活動,后來逐步將這種第三方支付服務拓展到其它電子商務公司,目前僅對與其合作的電子商務公司收取費用,而電子商務公司則通過出租網絡商務平臺上的店鋪對入駐商家收取年費,此外支付寶還對企業客戶收取服務費,對網購消費者一般是免費的。從支付寶這種一手托兩家而向商業用戶收取費用(傭金),向電子商務交易雙方提供貨款支付與結算服務的行為來看,它很類似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居間,支付寶為電子商務買賣雙方提供支付結算的通道服務而不參與到其中的結算“交易”中去。支付寶公司不能將買方事先支付給賣方的支付資金據為己有,即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與自有的資金混同,而應該分戶管理,待買家發送付款指令時才將客戶資金支付給賣家,從而完成整個支付結算服務。這很好地解釋了支付寶因為第三方支付因貨款“收款”與“付款”之間的時差而衍生的利息歸屬問題。這種資金時差利息按照從物隨主物的原理應該歸付款方(貨物買家)所有,因利息計算與劃歸成本計,因而應該歸消費者整體所有,劃歸消費者保護機構所有,用于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2.支付寶公司在余額寶經營中所擔當的法律角色也是居間人。支付寶公司一方面與金融產品的供應商或設計商簽訂合作協議,為其推銷議定的金融產品,另一方面它與支付寶用戶、特別是支付寶認證客戶網簽金融產品代購協議,客戶購買客戶同意或指定的金融產品,結果歸屬于客戶。這種雙方的行為不是民事而是商事,而商事有信托、行紀、居間和經紀,而經紀是英美法系常用的法律概念。經紀實際上是大陸法系行紀與居間的綜合。我國的立法本質上屬于大陸法系,但是近年來基于美國在商事與商事法律上的成就,使得我國的一些商事立法時而不時地引進某些英美法系的商事法律制度,如在合同法上的預期違約制度、證券法領域的上市保薦人制度和將要改革的證券發行注冊制度。但是由于大陸法系概念法學的嚴謹性與嚴格的區分性,我國的商事制度常常用傳統大陸法系的概念在區分和定義商的法律性質。如證券承銷商與證券經紀商在證券發行與證券交易中的法律地位,英美法統一稱之為證券經紀商,而大陸法系的國家,包括中國必定要將其區分為行紀人還是居間人,好像不嚴格區分其法律地位就難以理清其法律權利與義務,也難以界定其法律責任。從目前余額寶是支付寶公司向支付寶客戶營銷基金、保險等金融產品的特性來看,支付寶公司擔當的法律地位類似于證券承銷商,但真實地位又不同于證券承銷商。其與承銷商最大的不同在于,承銷商銷售某金融產品后往往退出金融產品發行人與認購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最起碼不給認購人提供所購金融產品的市值查詢與保管服務,而支付寶完成金融產品的銷售后,沒有退出發行人與認購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不但為認購人提供代購金融產品的服務,還提供所購金融產品的市值查詢服務和所購金融產品的保管(托管)服務,甚至給認購人提供電子或紙質的交易賬單通知服務,這種本應由發行人提供的市值查詢與賬單通知服務,基于支付寶與發行人的協議,由支付寶這個中間商提供,支付寶公司在余額寶理財中充當著金融產品B-TO-C金融電子商務平臺服務商的地位,支付寶本身不能成為金融電子商務的交易當事人,基于這一客觀特性,支付寶公司在余額寶的經營過程中的法律地位更接近居間人,而不是行紀人。目前余額寶并不承擔客戶所認購基金等金融產品的風險,而是將風險轉移給所承銷或推銷的金融產品發行人,這一點也是支付寶公司是居間人而非行紀商的特性。但是這種金融居間人不同于傳統商業領域中的居間人,其突出的表現是金融產品網絡居間人附帶了傳統居間人甚至傳統金融居間人所不能提供的相關服務。可見,無論第三方支付業務,還是余額寶理財業務,支付寶公司均是互聯網金融居間商,其整個互聯網金融業務均屬于雙方的金融居間行為,其經營行為除受電子商務法與相關金融法的規制外,還應該接受合同法,尤其是合同法關于居間的法律規制。在金融居間業務中,金融產品交易的風險主要由交易雙方自行承擔,但金融居間商有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相關部門應針對這種網絡居間商的特質加強金融電子商務的立法以加強對這一金融創新的規制。
二、余額寶經營中的監管原則
“余額寶是第三方支付平臺的金融創新,具有支付與增值雙重屬性”。2014年6月19日在人民日報社召開的,由人民網主辦的“人民財經年會系列論壇———2014創新金融論壇”,來自實務部門、監管部門以及理論部門的專家對互聯網金融進行了研討,多數專家稱余額寶是國內互聯網金融創新,而在美國則不是創新。這就表明美國是金融電子商務的先行者,美國規制余額寶類互聯網理財業務的法律與監管措施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就國內目前的金融經營環境來看,當前余額寶經營的監管應該體現如下基本的原則。一是實施統一規范監管與分類功能監管相協調的原則。互聯網金融電子商務的優勢就是成本低、效率高、應對迅捷,根據這一特點,余額寶類業務經營應該采取跟傳統金融商業模式相異的管理模式。建議由其注冊登記的工商管理局統一進行規范監管,發現其超越先行許可的金融業務,涉及證券、保險、信托、銀行等它項金融分類業務的行為時應該通知相關的金融主管部門,并通知經營主體向所涉特殊業務部門的主管部門報送跟該業務許可有關的資料與文件,自動接受主管部門的分類監管。采取工商部門統一規范監管與行業主管部門分業功能監管相協調的原則,能充分利用工商部門面多點廣的機構設置優勢,減少互聯網金融企業多部門分別監管下的高成本,充分提高經營效率,降低經營成本,也有效地解決了專業性行業監管部門機構網點設置不廣給經營者帶來的不便,同時也有利于降低行業監管部門的行政辦公成本。二是遵循一業核準注冊,兼業登記備案的金融兼業模式。互聯網金融往往具有金融兼業經營的特性,但是其成立時往往是先取得某一金融分業的經營許可,再經工商局注冊設立。那么在持續經營過程中,當該依法設立的互聯網金融企業涉及非設立時許可的它類金融業時,是否應該先向該分業主管部門取得經營許可證?互聯網企業經營金融業務的優勢就是贏在先機,如果采取傳統企業經營支付結算業務先獲得銀監會的許可,經營證券業務先獲得證監會的行政許可,那么先機的條件盡失,商機也喪失殆盡。加上現行行政管理體制的整體官僚主義作風,必然延誤互聯網金融電子商務企業的商機,提高其經營成本。金融電子商務企業一照在手,業務先行,兼業登記備案,金融分業監管部門法定期限不作為便視為其合法經營的監管理念,有利于改進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服務作風,提高行政效率。
三、維護金融安全與促進金融創新相結合的原則
金融電子商務既然采取了跟傳統金融企業不同的監管門檻,為了金融安全,應該加強金融電子商務企業的資質審核,提升其抗風險能力,可以通過提高綜合類金融電商的注冊資本、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加強風險兌付金管理,強化核心員工任職資質管理,明確金融電子商務法律身份,加強金融電子商務立法,引導與規范其業務經營,細化其法律責任等方式來提高其抗風險的能力。
四、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
現行金融電子商務主要是面向廣大網民開展理財活動,盡管其可以經營機構類電子商務。由于多數網民基本上是工薪階層,其抗風險的能力較弱,因而在與金融電子商務企業展開交易時,金融電商應該盡到謹慎盡職,向網絡交易客戶盡到詳盡的信息披露,對核心條款,尤其是可能引起客戶誤解的條款,涉及電商義務及客戶責任的條款應該以合適與醒目的文字或語音對客戶進行說明與披露。對可能引發的糾紛應該采取降低客戶成本,有利客戶維權的方式進行處理,對可能引發的訴訟應該做出有利于客戶就近參與,降低客戶訴訟成本的約定。這一點是目前余額寶類金融電商普遍存在的短板,需要立法明確地加以規定。如余額寶《余額寶服務協議》八款2項規定:“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本公司可與投資者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起訴訟,并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如果余額寶客戶狀告經營余額寶的支付寶公司就必須到支付寶公司的總部杭州進行訴訟,而互聯網金融的客戶遍及全國,并可能遍及全球,如果采取我國《訴訟法》原告就被告的傳統規則,客戶的維權成本就很高,這種異地訴訟的高成本,很可能使多數工薪族客戶放棄維權,這明顯不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有必要在金融電子商務法中規定“涉及金融電商客戶的訴訟,采取客戶資金劃出地法院管轄或客戶住所地法院管轄,涉外金融電子商務的管轄地,當事人未約定的適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五、互聯網金融協會自律與經濟職能部門監管相統一的原則
2014年4月央行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4》首次列出了互聯網金融的5大監管原則。其中盡快成立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加強行業自律顯得更為突出。
從國內其他行業的監管經驗來看,行業自律有利于發揮企業的民主自治權,有利于經濟民主,抑制監管部門的官僚作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護行業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行業自律還可以通過企業協商的方式減少,甚至抑制企業間的惡性競爭,還能形成統一的行業服務標準和規則,引導行業內部企業履行社會責任。但是單純依靠行業自律容易滋生行業利益,不利互聯網金融企業與普通金融企業的公平競爭,因而經濟職能部門的監管不可缺少。監管部門可以通過對互聯網金融協會的章程指導,協會機構安排,管理人員備案等方式進行規范性監管,對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協會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否定。
六、維護公平競爭的金融市場秩序
互聯網金融依靠先機與相對優惠的政策獲得了比傳統金融企業更靈活的競爭環境,是否就意味著它比傳統金融企業更高級?市場經濟本身是法治經濟,也是公平競爭的經濟,權利與義務從來都是對等的,國家對互聯網金融設置更寬松的經營環境是針對互聯網行業的特性和國際互聯網金融業的發展趨勢而定的,也是為了敦促傳統金融企業盡快革新的倒逼機制。互聯網金融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畢竟離不開傳統金融企業為其提供服務,在某種意義上這兩類金融企業是利用共享、利益均沾的共同體,因而在制定相關監管法律時必須兼顧傳統金融企業的利益,對傳統金融企業的某些特許領域,如偏遠地區經營成本過高的傳統金融企業應該給與適當的政策扶持,對傳統金融企業與互聯網金融企業之間不能通過協商確定服務價格的地方,國家應該制定有利于傳統金融企業生存的保護性經營標準,具體的規則應該由該領域的傳統金融企業提出方案,必要時監管部門可通過聽證會,或協商會的方式,充分聽取利益相關者的意見,法規制定部門對采納與不采納的意見均應該做出說明。這里所說的公平競爭絕對不是保護落后的競爭,更不是平均主義,而是綜合現有的金融安全體系、弘揚創新和保護金融消費者、居民投資者利益等諸多原則而進行的綜合平衡下的公平。
作者:方琪賴華子單位:南昌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