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互聯網金融產品法律關系探析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互聯網金融的定義目前,學術界對于互聯網金融尚未達成統一的認知,沒有明確的定義。謝平教授,即互聯網金融模式概念的最早提出者,在《互聯網金融模式研究》中提出:互聯網金融模式是一種不同于商業銀行之間的間接融資,也不同于資本市場的直接融資的金融融資模式,其以互聯網為媒介,充分將現代互聯網技術與金融相結合,如移動支付等。而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4)》中指出,互聯網金融是一種新興的金融模式,通過互聯網和互聯網技術的結合,實現了資金的融通、支付功能。廣義的互聯網金融包括互聯網企業中非金融機構從事的金融業務以及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開展的業務。狹義的互聯網金融則是指互聯網企業以互聯網金融為基礎開展的金融業務。”這一定義基本反映出學界在互聯網金融定義上的主流觀點。而本文討論則主要基于狹義的互聯網金融定義。
(二)互聯網金融的范圍同互聯網金融的定義一樣,學界對互聯網金融的范圍也無明確分類,但是學界普遍將眾籌、P2P等發展模式認定為互聯網金融模式。互聯網金融模式雖然與傳統金融發展模式不同,但從其實質出發,融合互聯網技術和金融核心功能,其目的仍是從用戶需求出發,滿足用戶最核心的金融需求——投資、融資、支付。基于金融三大核心功能,當前最具代表的互聯網金融模式也可以分為三類:(1)互聯網金融投資:如余額寶、理財通;(2)互聯網金融融資:如阿里小貸、拍拍貸;(3)互聯網金融支付,包括作為第三方的電子支付,如:支付寶、微信支付等;包括作為媒介的虛擬貨幣,比如:萬里通、比特幣等。隨著互聯網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深入,互聯網金融模式在投資、融資、支付等方面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充分體現出互聯網金融更新速度快、產品種類多、發展變化大的特點。為了使本文更有針對性,本文將選擇具有代表性的互聯網金融產品進行分析,通過典型的互聯網金融模式分析其包括的主要法律關系。
(三)選取研究對象的依據本文選取余額寶為研究對象,主要基于以下考慮:1.用戶數量具有代表性。根據余額寶官方網站給予的數據,余額寶當前用戶已達149000000人,該用戶數量居于同類產品前列,在以用戶數量為關鍵的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中,其特征和問題均具有代表性。此外,根據調查,超過半數的被調查者對余額寶這一產品都有所了解,該產品在普通群眾中普及度最高。2.法律關系具有代表性。余額寶是當下最重要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支付寶參與金融業務的有效嘗試。雖然近幾個月以來,受到央行降息等因素影響,其年化收益率從去年的7%降到當下的4.03%,收益率持續下跌,對傳統金融業的影響也逐漸降低,但是該產品中涉及了用戶(投資者)、第三方支付平臺、貨幣基金公司、銀行等主體,蘊含了互聯網金融中最基本的金融法律關系。因此,通過理清余額寶各主體的法律關系與權利義務,明確其存在的問題和風險,有助于把握互聯網金融參與主體的法律地位,對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具有指導意義。
二、以“余額寶”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產品的法律分析
(一)基本法律關系分析“余額寶”是支付寶推出的一項余額增值服務,用戶把錢轉入余額寶后即可獲得余額增值帶來的收益。因此,與大多數人所認為的余額寶是一款互聯網金融產品不同,余額寶本身并不能進行資金增值,其實質是支付寶用戶把錢轉入余額寶之后,授權支付寶根據天弘基金指令,把用戶轉入余額寶的資金用于申購一款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名為"增利寶"的貨幣基金。增利寶貨幣基金是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發行的代碼為000198的貨幣型基金,該基金通過投資短期貨幣工具和有價證券等基金產品獲取收益。互聯網虛擬性特點突出,因此互聯網金融產品具有較強的隱匿性,以余額寶金融產品為例,大多數用戶并不清楚在購買余額寶的過程中達成了5份主要協議:《余額寶服務協議》、《余額寶代扣及自動轉入服務協議》、《余額寶自動轉入服務協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交易直銷自助式前臺服務協議》、《天弘增利寶貨幣市場基金余額理財申購業務協議》。為了更好地理清余額寶產品中各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對這5份協議內容作如下分析。1.用戶和天弘基金有限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交易直銷自助式前臺服務協議》是天弘基金與用戶在網上交易直銷自助式前臺進行天弘“增利寶”基金余額理財申購業務而訂立的合約。余額寶的創新之處在購買基金時,用戶不用到基金公司開戶,只需要用已經實名認證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就可以購買理財產品,方便快捷,節省時間和精力。而天弘基金和用戶之間法律關系實質仍是信托關系,天弘基金是基金管理人,用戶則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具體而言,天弘基金管理公司提供的“增利寶”貨幣基金是管理人(委托人),其將余額寶募集的資金交給受托人——中信銀行保管,同時將募集的資金進行投資,通過購買有價證券等產品進行貨幣增值。而支付寶用戶則是受益人(投資人),用戶通過申購基金參與投資,并根據其所占份額分享基金投資獲益。因此他們的關系仍屬于《證券投資基金法》管理范圍,應當受證券投資基金法律規制。2.用戶和支付寶之間的法律關系。《余額寶服務協議》是支付寶與用戶就余額寶相關事項定立的合約。根據該協議規定,余額寶服務是支付寶為投資者提供的服務,即通過支付寶系統與合作的金融機構在支付寶網上直銷自助前臺系統進行相關理財產品交易資金的劃轉、支付及在線進行理財產品交易、信息查詢。因此,基于本協議,余額寶只是為用戶提供了資金轉入和流出的支付渠道,而非真正意義上的理財產品。又根據《余額寶代扣及自動轉入服務協議》內容可知,支付寶用戶授權支付寶,讓其可根據天弘基金的指令從余額寶中扣款進行增利寶貨幣基金的申購。3.用戶、支付寶、天弘基金三方關系。根據《余額寶代扣及自動轉入服務協議》內容,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寶與用戶三方就用戶使用余額寶代扣、自動轉入服務相關事項訂立有效合約。根據該協議第二項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余額寶自動轉入”指在用戶簽署本協議后,支付寶根據天弘基金的指令,從用戶支付寶賬戶余額中扣取自動轉入款項(用戶與支付寶另行簽訂了《余額寶自動轉入服務協議》,并由天弘基金在其網上直銷自助式前臺系統——即支付寶平臺,將扣取款項自動為用戶完成增利寶貨幣基金的申購(用戶與天弘基金另行簽訂了《天弘增利寶貨幣市場基金余額理財申購業務協議》)因此,在用戶與支付寶以及天弘基金的協議中,顯然支付寶作為天弘基金網上直銷自助式前臺系統,管理著沉淀資金的來往,其作用是根據授權,代替用戶選擇了沉淀資金的理財產品,但對于授權范圍權限等,協議中并無規定。
(二)主要參與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根據以上分析,支付寶、支付寶用戶、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三方的關系實質并未實質突破現行金融的法律關系。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的職責,并在五十三條、五十四條中對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內容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在天弘基金與用戶之間的協議中,卻連最基本的權利義務都沒有進行說明。究其原因,支付寶作為中間機構,代為選擇理財產品,省去了用戶和基金公司的繁瑣程序,但同時也為糾紛處理留下了隱患。根據問卷調查,大多數用戶對于互聯網金融產品協議并不了解。而在支付寶余額寶的官方網站上,所有的協議都是分散在相關咨詢的欄目中,而且并不主動顯示,只有單獨在搜索引擎中輸入協議名稱才找到協議的網頁鏈接。因此在協議簽訂之初,用戶已經處于不利地位,互聯網金融產品的風險提示履行存在問題,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由此可見,依照現行法律,在互聯網金融產品的相關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督促互聯網金融產品嚴格履行職責,為用戶提供救濟渠道有明顯意義。
作者:韋俊男 王美 程曦 單位: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法學專業本科 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