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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性監管在中美兩國的適用性實證分析1.模型構建本文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模型對美國和中國的金融穩定性進行分析。主成分分析法是設法將原來變量重新組合成一組新的互相無關的幾個綜合變量,同時根據實際需要從中可以取出幾個較少的綜合變量盡可能多地反映原來變量的信息的統計方法叫做主成分分析或稱主分量分析,也是數學上用來降維的一種方法。2.指標選取及變量介紹(1)指標選取為了考察我國的金融監管效果以及功能性監管是否適用于我國,同時考慮到我國目前并未有顯著的功能監管傾向,因此分別選取了中國和典型的功能監管國家—美國的金融穩定性指標作比較分析,考察美國功能監管的效果與我國的機構監管下的金融穩定性。考察金融穩定性的指標在經過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金融穩定性進行監控所使用的宏觀審慎性指標體系中的經濟指標含義的了解后,采用了其中部分指標。(2)變量介紹GDP與GDP增長率分別反映了一國的經濟總量規模和其增長規模;M2占GDP的比例表明的是廣義的貨幣占GDP的比例,反映了投資方面是否存在危機;我國的美元匯率和美國的美元指數都反映了一國的貨幣幣值在國際市場上是否穩定;CPI即消費者物價指數,是表明通貨膨脹水平的重要指標;總儲備包含了的外匯儲備與黃金儲備,是對外償付能力的重要體現;經常賬戶占GDP的比例反映了一國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可以反映經濟增長所依靠的方向。在時間段的選取方面,雖然1993年我國確立機構監管制但是美國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走向功能監管是在1999年,所以本文選取1999年至2012年共14年的以上7種指標的數據。在數據來源方面,我國各指標原始數據均來源于國家統計局所公布的數據,美國的數據分別來自美國經濟分析局和美國勞工部網站的數據。3.主成分分析將標準化后的數據在Eviews中進行主成分分析,首先得出特征值和方差貢獻率,結果如下:根據主成分分析的要求,特征值大于1的主成分為有效,則中國和美國分別提取兩個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進行下一步分析:下一步利用Eviews軟件直接得出兩個國家兩個主成分的得分序列,再利用兩個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與累計方差貢獻率為權重的表達式加上100后計算出金融穩定指數各指標的數值得到最終結果,為了直觀觀察,將得到的結果轉化為圖3:從折線圖中可以很直觀看出,美國的金融穩定性整體高于我國且波動性相較于我國更小,恢復得更快。
(二)實證結果從折線圖中可以看出,中國和美國的金融穩定性在14年中都在上升,但是整體美國的金融穩定性高于我國,并且上升趨勢更明顯。我國的金融穩定性上升較為緩慢,并且在14年間有兩次波動出現,相對于美國來說,我國的金融穩定性在10年間整體有所提升,但提升程度低于美國并且整體不如美國穩定。從圖中的結果結合現實來看,美國在1999年正式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轉變之前的機構監管模式為功能監管模式后,金融穩定性在逐步提升,波峰出現在2008年,之后因為次貸危機,使金融穩定性產生波動。但在2009年美國政府宣布開始實行金融監管改革到2010年改革的法案正式公布,對美國的金融穩定性回升提供了幫助,在此之后,穩定性重新逐步回升。首先,在1993至1999這個區間內,雖然金融穩定性呈上升趨勢但整體波動較大。從當時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金融領域內亂集資、亂拆借、亂提高利率的非常嚴重,并助推了宏觀經濟失衡和通貨膨脹加劇。我國在1999年剛經歷完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從2000年起,開始了實行了一系列的深化改革措施,我國金融穩定性開始走上坡路中間雖略有波動但是整體仍在上升,直到2008年次貸危機的爆發影響了我國的金融穩定性,同美國相比首先我國金融穩定性整體不如美國并且在此情況下出現了降幅較大的波動,雖然次貸危機實際上對我國的影響并不是特別嚴重,但是各經濟體日益緊密的關系這種受到外部沖擊的可能性越來越大,若是不引起重視,我國的金融穩定性必定會受到較大影響。因此我國還是需要對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進行改變,以確保外部受到沖擊時,金融穩定性不會受到較大的影響。
二、結論及政策建議
(一)我國功能性監管適用性的結論從實證分析的結果可以看出,我國目前的機構監管模式是從確立起到目前為止是有效的,在我國的金融分業經營體制下能夠大體保證金融穩定。但是仍可以看到我國的金融穩定性指標在特定的時期會有波動,雖然在短時間內能有所恢復,但這依然對我國的經濟發展產生影響。因此,可以得出結論,在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仍有改善空間。而在混業經營發展的趨勢下,功能監管是我國在現有的機構監管體制上進行補充的一個較好的選擇。首先,我國確實需要將功能監管引入現有的監管模式。從我國的金融業經營趨勢來看,金融創新極度活躍,相對于傳統的金融機構和產品,近幾年快速發展的金融控股集團、理財產品、金融衍生品等,使得金融機構的邊界劃分變得模糊,給實際監管措施的實施增加了難度。機構監管模式在模糊的邊界面前并不能發揮作用,還有可能導致監管機構間的相互推諉,最終造成監管真空,引發金融風險。其次,我國可以借鑒其他引入功能監管思想國家的監管體制。功能監管有其最理想的模式即CME框架,但是世界上并沒有任何國家做到了完全的功能監管,多數國家都是在原有的監管模式上引入金融功能觀與功能監管的思想對現有的監管模式進行補充。并且機構監管和功能監管強調的監管重點并不相同但監管理念本身并不是沖突的。因此,我國也可以在現有的機構監管模式中引入功能監管的思想,對監管模式作出調整,更好地維護金融發展。
(二)我國功能性監管發展的對策首先,明確牽頭監管的機構。在我國現有的監管體系上,可以強化人民銀行監管地位,并保留原有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的機構設置作為這個統一監管機構的下屬部門,來對其監管工作進行輔助。金融監管權力的集中可以適應功能監管體制的要求,能為我國金融業向混業經營轉變提供有力的保障。其次,建立好協調機制。第一,加強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協調,所以明確人民銀行牽頭監管的地位顯得尤為重要。各監管機構要共同識別風險,相互配合實施跨產品、跨機構、的監管,這樣可以避免監管真空或是監管重復。同時,各機構間應采取共享機制,避免因信息不暢而造成的監管失誤。第二,加強對金融產品與業務的協調監管。功能相近的金融產品與業務在機構監管體制下很可能有不同監管標準,這對市場競爭來說并不公平,應當基于功能監管的原則進行更為協調一致的監管。第三,協調監管金融衍生產品。同金融產品與業務一樣,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也要制定統一的業務標準和規范,在必要時還應該對市場參與機構提出與安全和穩健運營有關的補充監管要求。最后,組建行業自律組織進行自律管理。就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的協調而言,行業自律的進行應該發揮其優勢,利用工作方式上的靈活性和迅速性積極進行機構間與市場間的協調,使金融經營與業務和金融市場得到發展。同時,自律組織應該發揮他的優勢積極與監管部門溝通,及時聯絡信息,提高雙方的監管效率。它相當于金融產品與業務和監管機構間的紐帶,能夠促使金融市場發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作者:彭煒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南昌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