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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60年代以來,基于Syariah中的教規,伊斯蘭法學家們逐步確定了如下的伊斯蘭金融的基本法律原則和禁令。
1.1禁止利息(Riba)伊斯蘭金融與常規金融最顯著的區別就是對利息(Riba)的禁令,這是其核心信條《,古蘭經》中很多章節都有與此相關的詩句。關于Riba是只包含過量的、盤剝性的利息或高利貸利息,還是包括所有形式的利息,在伊斯蘭法學家中曾有過爭論,但目前的主流觀點是所有的利息都應該禁止,不管是收取利息還是支付利息。現在,常規金融體系中的利息,不管利率的高低,也無論采用固定利率還是浮動利率的形式,在伊斯蘭金融中都是不允許的。伊斯蘭金融禁止利息更深層次的理念是這種“事先”確定的收益被認為是銀行對客戶的剝削,而“事后”確定的利潤象則征著進取精神,伊斯蘭教鼓勵賺取利潤。
1.2要約上的不確定性(Gharar)Gharar的意思可以理解為“風險”、“不確定性”或者“投機行為”,與利息不同,它在伊斯蘭教法中不是被絕對禁止的。不同的學派對Gharar并沒有統一的定義,但有一個理念是被公認的,即不能利用存在巨大不確定性的合約去欺騙,或在損害別人利益的情況下獲益。在伊斯蘭金融產品中,一定程度的要約上的不確定性是允許的。關于Gharar有兩條更明確的要求,一是,在締結合同的時候尚不存在的物品不能成為合同的標的物,二是,對一個物品尚不具有所有權的時候不能出售該物品。
1.3禁止賭博(Maysir)Maysir這個概念一般譯作“賭博”,其原意是指這樣一種契約:能否獲得一件物品的所有權,取決于事先確定下來的規則和將來不確定是否發生的事實,這與賭博的情形非常相似。對于伊斯蘭金融業,關于Maysir更為具體的規定是:在所有的業務中,只要在締結契約時,沒有明確注明誰是獲利方,誰是受損方,而實際上卻出現了一方明顯獲利,一方明顯受損的情況,不管出于何種動機,這種業務都是不允許的。基于對Maysir的禁止,常規金融中的保險業,帶有零和博弈性質的期貨、期權和遠期合約等金融產品,都被認為是不符合伊斯蘭教法的。
1.4限制參與禁忌行業酒類、色情產品、豬肉及豬肉制品及國際軍火貿易等都屬于伊斯蘭教法禁止的行業和領域,伊斯蘭金融機構不能參與這些行業和領域的融資、投資及貿易。
2伊斯蘭金融的司法現狀
雖然伊斯蘭國家的司法系統中一般都設有Syariah法院,但其一般只審理涉及家庭、婚姻及子女等倫理問題的糾紛,伊斯蘭金融業的糾紛主要是在民事或商事法院審理,在對相關糾紛沒有明確制定法的情況下,法院會援引伊斯蘭教法進行審理和判決。英國倫敦致力于打造全球伊斯蘭金融中心,并為此完善和調整了很多相關法律法規,目前,所有涉及伊斯蘭金融的糾紛都可以適用英國法裁決或判決,但是這種適用英國法作出的裁決或判決能否在伊斯蘭國家當地法院執行存在非常大的不確定性。
3伊斯蘭金融法律框架面臨的挑戰及發展方向
伊斯蘭金融經近半個世紀以來迅速發展,全球16億穆斯林人口為其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同時,作為一種風險和收益安排的思路,伊斯蘭金融也在被越來越多的被非穆斯林世界所接受。然而,伊斯蘭金融也面臨著諸多的挑戰,尤其是法律框架方面的局限。
3.1標準化伊斯蘭金融機構都設有伊斯蘭教法監事會,但伊斯蘭教法本身并沒有統一的權威解釋,不同學派之間也多有分歧,不同機構的Syariah監視會有時會對同一金融產品作出有沖突的決議。當伊斯蘭金融作為國際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進入國際市場時,標準化的法律依據和監管標準就非常有必要了,因而伊斯蘭國家應加強彼此間合作,發揮國際合作組織的作用,使伊斯蘭金融法律框架進一步標準化。
3.2司法體系伊斯蘭金融面臨的另一個重要法律問題是伊斯蘭國家司法體系的不完善和執行效率底下,如依據英國法取得的司法或仲裁結果在伊斯蘭國家無法得到有效承認和執行,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今天,極大的限制了伊斯蘭金融融入世界金融體系。因此,在符合伊斯蘭教法的原下,逐步建立透明、高效的司法體系,是伊斯蘭金融走向世界的重要條件。
作者:劉永華單位:北京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