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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從我國股權眾籌的發展現狀及存在問題分析出發,在借鑒境外成熟市場監管體系基礎上,提出相關完善建議。
關鍵詞:股權眾籌;投資者保護;監管
一、我國股權眾籌發展現狀
2011年7月國內第一家眾籌平臺點名時間上線,標志著我國眾籌行業的開端,隨后一系列大平臺相繼上線。2015年6月9日,總部位于杭州的互聯網金融服務企業螞蟻金服從黃浦區工商局拿到了股權眾籌的營業執照,編號為001,成為上海首家獲得股權眾籌營業執照的公司。2015年全年,全國眾籌行業共成功籌資114.24億元,歷史首次全年破百億元,同比2014年全國眾籌行業成功籌資金額增長429.38%。全國眾籌行業共新增項目49242個,其中,獎勵眾籌項目最多,為33932個,占總項目數68.90%;其次是公益眾籌,占比為15.80%,達7778個;非公開股權融資項目數與公益眾籌項目數接近,占到總項目數的15.30%,為7532個。我國股權眾籌不管是從平臺數量、融資金額還是項目數量都具有很大空間,而且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在金螞蟻第一個營業執照的下發下,標志我國股權眾籌平臺得到了合法化,這將為我國眾籌行業的發展奠定了信心。但在這樣快速發展的環境下,問題也出現,由于我國社會誠信體系和信用基礎一直都很薄弱,這就會讓市場中出現信息不對稱和在融資后監管困難等問題。
二、我國股權眾籌中存在的問題
1.監管政策密集出臺,但缺乏明確實施細則。在股權眾籌發展之初,相關法律法規處于真空地帶,只能參照已有法律規范,《證券法》、《公司法》、《關于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股權眾籌涉嫌公開發行,但如果沒有證監會核準,就違反《證券法》企業公開發行股票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及轉讓股權等行為等,將被我國《刑法》判為非法集資罪。股權眾籌的引進目的是為小微企業解決融資難的問題,在融資過程中降低融資成本,使其盡快得到助力發展的初創資金,如果需要較為復雜的程序、經過較為嚴格的審核批準才能施行,這會給小微企業融資進一步增加難度。在這樣的監管體制下,股權眾籌的發展還受到了較多的限制。但到目前為止,依然缺乏較為明確的實施細則,對于包括股權眾籌、互聯網非公開股權融資在內的新興互聯網金融業務,相關的監管法律法規還在制定當中。
2.缺乏投資者保護有效機制。股權眾籌與傳統的融資者不管在數量、質量還是發展階段都有巨大的差別,然而股權眾籌在項目的融資前對項目的審核評估比較粗糙,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又沒有得到保障。由于股東人數眾多,融資后往往不能行使股東相應權利。股權眾籌平臺的定性及監管還不明朗,加之市場本身誠信體系的不完善,容易出現平臺跟籌資者聯合欺詐投資者的行為及其他道德風險。投資者自身缺乏合格的投資人準入制度,股權項目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和一定的投資技術門檻。市場還沒有一個具體細化的措施對投資者進行評估分類,以確保考慮投資者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3.市場不法行為屢禁不止。隨著股權眾籌的快速發展,市場中也出現了一些人運用股權眾籌進行不法的犯罪活動行為,以股權眾籌為幌子蒙蔽投資者或司法機關,意圖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現在我們的融資者跟投資者的交易款都是放入平臺管理,這樣在資金管理上就會出現被挪用的風險行為或者投資者的錢沒有被投資到對應的項目上。現在的股權模式上,股權眾籌平臺采用領投+跟投的做法,即領投人由專業投資人擔任,跟投人將股東權益委托給領投人代為行使,跟投人僅保留分紅權、收益權。如果項目需要跟多資金他可以跟領頭人串通夸大項目的評價和宣傳,對投資者做出虛假誘導,以致給投資者帶來巨大損失的行為。還有職務侵占、侵犯知識產權犯以及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等不法行為的誕生。
三、對我國股權眾籌法治建設的完善建議
1.健全相關法律法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對股權眾籌的融資主體資格、投資主體條件、平臺義務做出細致規定,從而將其納入規范化治理的軌道。私募發行必須向特定對象發行,人數不得超過兩百人,且不得有任何廣告、公開勸誘等行為,這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滿足部分企業的融資需求,但與股權眾籌的功效有巨大差異。而相關法律規范的公開發行,設置的門檻很高,需要詳細的招股說明書,發行前需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發行過程中必須要證券公司作為股票承銷商,這對小微企業來說融資將會帶來高昂的成本。因此,要使股權眾籌在我國得到更好的發展,我們可以借鑒國外成熟市場的做法對我國相關法律在監管上做一些具體調整。建議在對《刑法》、《證券法》、《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修改時,可以借鑒美國和歐洲一些發達國家的做法。
(1)對籌資者。建立小規模公開發行證券豁免制度,對一定額度內的小規模公開發行,豁免證監會審批,豁免詳盡的招股書、審計報告等,規定12個月內只能籌資不超過500萬的限制,根據股權眾籌的特點相關法律中的投資人數進行調整,我們不能僅限于非公開募集不超過200人,合伙不能超過50人的局限,視融資規模而定。對非法集資罪的說法進行重新審視,根據股權眾籌的特點和交易規則,我們得跟非法集資的紅線畫一個具體的界限,以消除非法集資的約束,阻礙其發展。雖然執行豁免政策但發行人每年也要披露基本信息,使信息透明化。
(2)對眾籌平臺。借鑒境外市場成熟經驗,加大對眾籌平臺的規范管理,并賦予其一定的監管職責。①要求我國眾籌平臺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或中國證券基金協會等中國證監會直屬的協會進行備案登記,并取得運營執照方可運行。②可以借鑒我國證券市場上計提“風險基金”一樣,在注冊期間購買“誠信風險保險”,這樣可以在籌資者失信的情況下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可以穩定投資者的市場信心。③平臺應該做好盡職調查工作,以保證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為籌資者和投資者消除這種不對稱的損害。④平臺應該做好普及教育工作,對投資者跟籌資者都要讓他們了解關于股權眾籌的相關規則和存在的潛在風險,跟證券市場一樣簽訂風險揭示書進行說明。⑤平臺要充分發揮好中間人的角色,做好事前,事中,時候監督的職責。⑥平臺還得具有一定的標準,技術方面得有一定的保障。⑦在資產規模方面進行限制,防止跑路現象的出現。從而讓平臺在市場發揮核心作用,兼顧為發行人募集資金及保護投資人的雙重角色。
(3)對投資者。資本市場“羊群效應”,市場中很多投資者在追求高回報率的同時可能會忽略風險的存在,所以對投資者進行分層管理和相應限制是有必要的。在對投資者的保護方面,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要從投資者的收入和資產方面設置限制在操作方面具有較大難度,這就需要具體國情具體分析了。股權眾籌雖然投資金額不是巨大,但在眾籌中風險較大,所以對投資者資質把關非常重要。對機構投資者,選擇存款類金融機構和非存款類金融機構,像證券公司、銀行、信托投資基金等,這些都是比較成熟的投資機構,所以對他們只要具有自營投資業務的都可以參與。對個人投資者而言,可以借鑒證券、期貨市場中的一些規定對股權眾籌投資者進行限制風險。從資金方面規定,根據資產進行劃分,規定每個人在每個項目中的投資限額。
2.懲防并舉,打擊市場中的不法行為。在投資市場中主要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重中之重的原則,嚴厲控制不法行為的發生,以損害投資者的利益。這就要實行層層監督的原則:(1)證監會等監督機構應該對平臺進行嚴厲把關,避免出現假平臺顯現,平臺又要盡職對籌資者進行監督,防止資產不實公司的公司帶來信用風險。(2)證券業協會或中國證券基金協會等中國證監會直屬的協會加大對整個籌資過程的監督,防止對投資者的欺詐行為和利用股權眾籌進行洗黑錢活動。(3)為資金的安全我們建立引入第三方的機制,先讓投資者的資金由第三方托管,等項目融資成功結束后再轉交給籌資方,防止有的平臺拿錢跑路和在籌資過程中挪用資金的現象,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4)平臺中介加強事后監督,看資金項目運用是否合規,有沒有挪用資金情況出現,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參考文獻:
[1]張雅.股權眾籌法律制度國際比較與中國路徑[J].金融與法律,2014,(11).
[2]萬國華,王才偉.論我國股權眾籌的證券法屬性[J].法政探索理論月刊,2016,(1).
[3]龔映清,藍海平.美國SEC眾籌新規及其監管啟示[J].市場動態,2014,(9).
[4]朱玲.股權眾籌在中國的合法化研究[J].吉林金融研究,2014,(6).
[5]胡薇,股權眾籌監管的國際經驗與對策[J].金融與經濟,2015,(2).
[6]吳鳳君,郭放.論眾籌得法律風險及其防范[J].西南金融,2014,(9).
作者:詹細明1;張厚北2 單位:1.北京聯合大學管理學院,2.首都經貿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