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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權制度是影響效率的基礎因素
效率是企業競爭力的本質體現,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生存法則。關于效率,通常的理論認為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對提高效率至關重要。
規模經濟的含義是,給定固定成本支出,隨著資產規模的擴大,銀行機構的平均成本會隨之下降,相應地,平均收益也將隨之增加。因此,提高效率的關鍵在于擴大資產規模。博恩思頓(Benston,1972)最早研究了銀行業的規模經濟效應,結論是,不管自身規模大小,給定其他條件不變,銀行規模擴大1倍,平均成本將下降5%—8%。但事實上,隨著規模的擴大,也會出現規模不經濟的情況,因此,確切地講,當規模處在合理范圍內時,規模經濟是提高銀行效率的關鍵因素。
范圍經濟的核心仍然是規模經濟中的平均成本遞減概念,即,給定的產品組合由一個機構生產,其成本要比由多個專業化的機構分別生產低。平均成本遞減的原因除固定成本分攤外,信息互補導致的成本節約也很重要。例如,企業存款賬戶的變化往往能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信用質量,因此,一家銀行同時提供存款賬戶和信用貸款要比單一經營存款賬戶或信用貸款節約成本。所以范圍經濟的含義是,提高效率的關鍵是擴大業務范圍。但是,范圍的擴大也可能導致范圍不經濟,當然這并不是一種常見的經濟現象。
與此不問的是,新制度經濟學派認為,產權制度是提高效率的關鍵因素。這一理論認為,產權制度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高銀行的效率;
1.實現外部性內部化,提高資源配置效率
如果存在外部性,設置、明確產權就可以使其內在化,從而減少資源浪費,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因為無論是外部經濟還是外部不經濟,一般都會降低資源配置效率。而“產權的一個主要功能是引導人們實現將外部性較大地內部化的激勵”,在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中,外部性的存在是顯而易見的。如果劉造成外部成本或外部收益的銀行行為主體,界定了明確的產權,即不存在產權殘缺,則其外部成本或外部收益就內在化了:經濟活動的成本都由銀行行為主體自己承擔,他就會盡量減少這種成本。同樣,外部收益的內化,則可以激勵這一主體的積極性,實現經濟資源的有效配置。
2.構建良好的激勵機制,提高經濟行為主體的生產效率
產權本質上是一種界定人們如何受損或收益的權利約束,是幫助一個人形成他與其他人進行交易時的合理預期的社會工具。正因如此,產權必然進入決策者的效用函數,產權制度的安排和變化必然會影響人們的行為方式。而行為方式的改變,則會影響資源配置與產出構成。所以,如果國有商業銀行經濟活動主體有了界限明確的產權,就意味著他在某些財產上有明確的責任權。這就界定了他的行為選擇,使其行為有了收益保證或穩定的收益預期。這樣,便可以減少經濟活動中的“搭便車”行為,從而對經濟行為主體產生有效的激勵(當然產權也是一種反面的激勵),充分調動經濟活動主體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從而提高經濟效率。
3.可以減少不確定性,提高經濟效率
產權制度還可以減少經濟行為中的不確定性,有助于經濟主體提高效率。國有商業銀行經濟主體在做出經濟活動的決策時,總會遇到復雜多變的環境。這種不確定性給人們的選擇與決策帶來了困難,并增加交易費用,甚至也會增加生產費用。為此,經濟主體總要通過各種途徑與手段,減少這種不確定性,而產權制度則是一條減少不確定性的重要途徑。正如諾斯指出的:“制度(主要是產權制度)在一個社會中的主要作用是通過建立一個人們互相作用的穩定的(但不是有效的)結構來減少不確定性?!痹谝话闱闆r下,經濟效率與產權制度之間存在著正相關關系。
范圍經濟和規模經濟的論述在金融界有著廣泛的影響,被視為商業銀行效率提高的主要理論依據,但這種理度,將制度視為既定不變的外生變量。這顯然是一個非常強的假設,新制度經濟學派也對這—假設做出了質疑,認為制度(主要是產權制度)是一種影響社會經濟發展的關
鍵的內在變量,對企業效率的提高至關重要。筆者以為,這兩類理論實際上是不同層次上的相關理論,并沒有實質的沖突。在制度給定的前提下,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是企業提高效率的關鍵因素;離開這一前提,產權制度也是企業提高效率的關鍵因素,確切地說,產權制度是影響效率的基礎因素。
許多計量檢驗支持了我們的結論。博格(Berger)等對美國銀行業的研究表明,管理無效率導致的效率損失約為總成本的20%。至于觀察到的利潤與規模、范圍之間的正相關,是第
二、第三重要的。管理效率的提高才是問題的核心,而管理效率提高的基礎是產權制度,這是第一重要的,至少對目前的中國是這樣,主流文獻中討論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較多,是因為產權清晰在發達國家是給定的前提,不是問題。在中國,雖然中國農業銀行的資產規模和業務范圍都比農村信用社大得多,但都表現為虧損。這說明,金融機構在提高效率方面,面臨的不是規模約束,也不是范圍約束,而是產權制度約束,這直接源于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產權制度的缺陷。
二、國有商業銀行產權制度缺陷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產權制度是關于國有商業銀行這一特定主體既定產權關系和產權規則結合而成的且能對產權實行有效組合、調節和保護的制度安排,它旨在通過提倡一個人們相互影響的框架,界定國有商業銀行信貸交易過程參與者的行為選擇空間和行為方式。這一制度功能具有二重性:內生功能和外生功能。內生功能是這一制度的基本功能,它是由商業銀行制度功能決定的;外生功能是由國有商業銀行所有權的國家屬性決定酌,它是由政府這一外部力量賦予的政策工具功能。無疑這一政策在特定的歷史時期曾起了重要作用,但在新的市場經濟形勢下,在這場以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為基本內容的復雜的非自然演變中,現有商業銀行產權制度的缺陷暴露無遺,并成為阻礙整個改革的一大桎梏。其缺陷主要在于:
(一)所有者“缺位”與“越位”并存
首先,以“全民所有制”為特征的國有制產權雖然形式上表現為“人人所有”,屬于自然人(全體公民)的共有關系,但從實際上看。這是一種抽象的制度假定,是法律意思上的所有。這種所有既不是全體人民按份所有,也不是全體人民共同共有。無論作為一個整體的全體人民,還是其中的個人都不具備財產所有者(委托人)所具有的行為能力。公有財產的界定是模糊的?,F實中,國家作為全民所有的代表,始終具有多種目標函數,至少在經濟上要保持持續增長,在政治上要保持社會基本穩定,作為全民財產所有的代表,要參與剩余索取權的分配,而作為全民社會福利代表,又要保持穩定的社會環境。國家的多目標正是國有商業銀行缺乏真實主體的所有權關系的客觀反映。
其次,國有商業銀行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是通過國家與國有商業銀行之間的委托關系來實現的,在這一委托關系中,委托者(國家)主體缺位,其代表(實質也是受托者)政府在履行所有權時,往往對國有商業銀行“過度干預”,所有者“越位”行為時有發生。由于國家天生具有多種目標,作為其代表的政府也必然具有多種目標,同時借助其自身具有的行政權力,對國有商業銀行“過度干預”,使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目標發生偏離。政府的各個部門也都有權從本部門的角度對國有商業銀行實施干涉,但由于部門利益都不與銀行的盈虧直接掛鉤,因而也都不對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成果承擔責任。這種權責不對稱的產權安排必然導致“搭便車”和“尋租”等行為的發生,嚴重危害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效率。
(二)激勵約束機制效率低下
在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中,由于所有者的“缺位”,委托關系模糊,無法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在國有商業銀行中,一級法人總行對分行、分行對支行等實行(有限度的)授權與轉授權經營,從而形成了國有商業銀行內部總行到分行到支行的多層次的委托關系。這一多層次的“委托一”鏈條上,隸屬于同一法入主體的委托雙方。其委托關系往往以責任目標考評方式加以明確,但是,真正維系責、權、利的是上下級隸屬關系。從產權經濟的角度看,由于委托人與受托人都不是所有者,不是人格化的資本,因而都不可能產生利潤最大化的激勵,也都不可能自覺地、忠實地維護所有者的利益。
事實上,除最基層的縣支行外,總行、省分行、市分行都具有者和委托者的雙重身份。作為者。其依據“信息不對稱”和不確定性的優勢,不斷地與上一級委托者在利潤上討價還價,甚至采用欺騙手段,通過各種方式來侵蝕剩余索取權,“道德風險”的產生不可避免;作為委托者,由于其不能合理地占有剩余索取權,必然缺乏足夠的增加盈利的動力,因而也就缺乏對者有效監督的激勵。進一步的情況是,委托者和者在某種程度上還會形成“合謀”,即遠離了初始委托人追求資產盈利和增值的要求而謀取“集團”利益。在這種缺乏有效激勵——約束機制的銀行產權制度下,由于各級政府的過分介入,又為各級者對盈利水平的下降找到了合理的解釋,最終中央政府將不得不對由此造成的金融成本全部負責。
(三)市場機制作用發揮有限
市場經濟的一個顯著特征是市場主體能自由地進入退出市場,從而發揮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作用。但在我國商業銀行市場,由于國有商業銀行產權屬性的不可分割和不可交易性加上政府的市場準入限制,其他產權主體很難通過市場合約依法進入,使得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壟斷性很強,即使內部有競爭,競爭也不是很充分,甚至是非經濟理性的。不僅進入難,而且退出難,盡管有些國有商業銀行虧損嚴重甚至資不抵債,但事實上無需擔心會像一般企業那樣破產倒閉。這種進入——退出機制障礙進一步強化了壟斷,壟斷經營必然會產生壟斷利潤,這大大模糊了對各級者實際經營績效的評價,也使得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產權運作方式距離現代商業銀行還有較大差距。同時,由于壟斷利潤的存在,也使得國有商業銀行在產權制度改革方面缺少足夠的動力。這顯然限制了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空間,與我國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是背道而馳的。
三、產權制度創新是國有商業銀行提高效率的關鍵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產權制度的缺陷是明顯的,對國有商業銀行效率提高的影響也是決定性的。從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實踐可以清楚地看到,不從根本上改變現有國有商業銀行體制,不徹底打破單一的產權形式和行政壟斷格局,僅僅著眼于已有產權結構中制度的完整和管理技術的改進,這樣的局部變遷肯定是不徹底的,是不可能把國有商業銀行演變成真正意義上的商業銀行的。同時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居高不下(遠高于自有資本),金融風險的累積與對經濟運行影響的日益加深,提高商業銀行效率已是迫在眉睫,此時產權制度的創新對國家來說顯然是具有吸引力的,因為其收益遠大于預期成本。那么,如何進行這一創新呢?筆者提出以下初步構想:
(一)引入外部力量。突破“制度鎖定”
新制度經濟學派認為,在制度創新中,要扭轉“路徑依賴”和突破“制度鎖定”狀態,必須引入外部力量,以保證制度創新的有效性和可實施性。在目前的情況下,國有商業銀行制度創新需要多種力量。一是政府(國家的代表),它應該進一步轉化自身職能,保證政企分離,確保國有商業銀行完全的經濟主體資格,同時要完善相關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使國有商業銀行以前承擔的相關職能得到順利轉移,并逐步完善金融體系。二是企業(主要是國有企業),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大量不良資產的創造者,它們應進一步深化改革,提高效益。三是相關中介機構,政府如果明晰了國有商業銀行的責權利關系,這些機構就應該有充分的發展,以適應這種變革的需要。
(二)引入戰略投資者,實施股份制改革
作為國有商業銀行產權制度創新的實現形式,股份制是目前理論界較為贊同的方案。但是在股份制改革中,一般的產權重組很難達到理想的效果,引入戰略投資者更適合于當前的制度創新。因為引入多個國有法人股東或分散的股東雖然可以促成股權多元化,但達不到改善公司治理結構的目的,而引入境外的戰略投資者和民營戰略投資者效果會更好。引入其他國有法人股等于是董事會中又多了幾個國家代表,也無助于公司治理的改善,分散的股東沒有足夠的能力關心公司治理。而世界銀行的國際金融公司(IFC)參股上海銀行,對其公司治理機構的明顯改善是值得借鑒的。我國曾經在上世紀90年代早期向民營資本開放過城市信用社的市場準入,后因風險暴露不得不關閉撤并。原因不是民營資本不可依賴,而是政策預期不穩。
(三)借助市場力量,進一步完善發展
國有商業銀行應該在實行股份制改造后,在適當的時候,還應該發展成為上市公司,借助市場力量,進一步完善產權制度,實現自身的發展壯大。商業銀行在上市前要進行資本規范化的改造,上市后還要定期不定期地接受有關監管當局和社會公眾的雙重監督,這將促進整個產權主體和經營者責權利關系的更好整合,為解決所有者缺位、越位等產權問題提供外部壓力,最終實現資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促使國有銀行真正建立起現代商業銀行制度。目前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銀行約有900多家,東京交易所有160多家,香港也有40多家,銀行上市已成為企業發展完善的必要途徑。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銀行市場的競爭將空前激烈,國有商業銀行的上市改造應加緊進行。
需要指出的,一個制度安排的效率極大地依賴于其他有關制度安排的存在,制度配套使用才有效是新制度經濟學派的一個命題。因此,在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相關的配套制度改革是必不可少的,甚至會嚴重影響產權制度改革的效果,這也是有關部門應研究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