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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實施兩年以來,便利了跨境擔保業務辦理的同時暴露出了履約風險加大、融資詐騙等隱憂,控流出形式下,影響了新政策實際效果。筆者從審核擔保履約可能性、擔保合同商業合理性、股權擔保前置管理等六個方面進行了分析,提出了管理建議,旨在完善跨境擔保管理,堵塞漏洞。
關鍵詞:
外匯管理;跨境擔保;問題及建議
《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14年6月1日實施至今已有兩年。《規定》出臺后極大便利了企業跨境融資活動,但在實施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影響了政策效果。
一、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一)外匯局實施跨境內保外貸登記,按規定事后無需獲取境外融資真實性的信息或資料,存在資本外逃隱憂。在實際業務操作中,一些擔保申請人向外匯局提交的內保外貸登記資料,包括融資合同和保證合同,合同相關條款表述并不嚴謹,甚至對合同中數據的校核也不謹慎,業務交易背景真實性可見一斑。在此種情況下,申請資料需要經過仔細修改核對后實施跨境內保外貸登記,外匯局若出具跨境擔保《業務辦理憑證》,事后無需取得境外融資真實性的憑證或資料,若境外融資未如實進行,登記憑證可能成為擔保人未來履約支付的有效憑證,增加資本外逃的風險。
(二)外匯局對合同的商業合理性審核信息來源有限。《規定》明確“外匯局按照真實、合規原則對非銀行機構擔保人的登記申請進行程序性審核,并為其辦理登記手續。外匯局對擔保合同的真實性、商業合理性,合規性及履約傾向存在疑問的,有權要求擔保人做出書面解釋。外匯局按照合理商業標準和相關法規,認為擔保人解釋明顯不成立的,可以決定不受理登記申請,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原因。”此項規定提到的擔保合同的商業合理性內容,在實際業務辦理中,一方面是每一筆業務涉及的生產領域范圍寬、行業廣,外匯局人員受知識所限難以對業務所涉的商業標準均有準確判斷。另一方面此規定也給企業提供了辦成內保外貸業務而反復的修改合同的理由。
(三)反擔保模式下,銀行擔保人疏于對擔保履約的可能性進行審核,履約風險加大。根據《規定》,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及履約的可能性進行審核。但是,在反擔保業務模式下,銀行作為擔保人可能疏于對此項規定的執行。例如,轄區A公司以全額人民幣質押的方式向農業銀行唐山某銀行申請開具備用信用證,為香港注冊的某境外企業向香港某商業銀行融資950萬美元提供擔保。該筆業務的直接擔保人是境內銀行,反擔保人為A公司。由于反擔保人出具了全額擔保,因此對于境內擔保銀行來說是低風險業務,因此銀行未對擔保項下資金用途、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等進行審核。在境外企業未能到期償還境外銀行融資時,境內擔保銀行和反擔保人A公司分別履行了擔保和反擔保義務,致使950萬美元擔保履約資金匯出境外。在境內外利差的誘惑下,該業務模式易呈擴展趨勢,內保外貸擔保履約一旦形成蝴蝶效應,大量履約資金匯出,將對國際收支平衡產生負面連鎖反應。
(四)股權擔保前置管理部門不明晰,影響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效果。據了解,境內擔保人以自身土地房產、其他不動產、銀行賬戶做擔保分別應由房產土地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人民銀行作為前置部門進行登記。而境內企業以其股權作為擔保物,應歸屬哪個前置部門審批、登記或備案,目前尚不明晰。近日,張某欲將持有的唐山市某物流公司股份做質押為該物流公司投資設立的境外企業提供融資擔保,金額3.6億港元,張某將外匯局作為股權抵押登記的前置管理部門申請向其債權人出具股權登記憑證,外匯局根據《辦法》有關規定審核其擔保履約可能性較大,要求其補充相關合同的商業合理性證明等材料的過程中,申請人認為由此登記的可能性不大,且認知外匯局并非股權登記的前置管理部門后,而擱置了辦理跨境擔保業務。
(五)《規定》的實施“影響”了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實效性。《規定》取消了針對擔保人、被擔保人的關聯關系要求,這意味著銀行在提供對外擔保或外匯局在辦理非銀行機構內保外貸登記時,無需承擔審核境外被擔保人是否與境內居民存在直接或間接的關聯、是否經過商務部門批準設立及外匯管理部門登記的責任,部分境外投資企業(即境外被擔保人)可能借此規避外匯登記管理,游離于境外投資外匯管理體系之外,進而影響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的實效性。
(六)內保外貸的登記管理模式有可能成為境外融資詐騙的新渠道。由于近年來國內經濟增速趨緩,鋼鐵、煤炭等領域利潤下滑。特別是小企業陷入生產經營困境,急需資金支持。詐騙分子利用企業融資需求迫切的心理,實施跨境融資詐騙,轄內發現多起詐騙分子以內保外貸跨境融資之名行融資詐騙之實的案例。承德A公司到外匯局申請辦理內保外貸業務為其境外子公司B進行融資,外匯局人員根據情況判斷為融資詐騙,并進行了詳細解釋和耐心勸阻。但企業聲稱已經找了專業律師進行見證,要求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為其辦理登記手續。外匯局人員充分提示了風險后,按規程為境內企業辦理了內保外貸登記手續。對該筆登記業務進行事后跟蹤了解得知,境外融資方推脫稱不能如約給B公司提供資金,又推薦了一家新加坡公司作為融資債權人,到目前融資仍未成功。境內A公司已先后支付咨詢、考察、匯兌等各類費用達上百萬元人民幣,陷入了跨境融資詐騙的陷阱。
二、管理建議
(一)進一步細化《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操作指引》,明確相關規定。一是明確“內保外貸”登記應提供的境外融資憑證,確保擔保項下融資交易的真實性。二是細化對擔保合同真實性、商業合理性等的審核依據,明確審核標準和審核渠道等,以降低跨境擔保業務辦理風險。三是細化在內保外貸履約環節,境內擔保銀行須履行對境外融資實際用途的審核責任。四是銀行在提供對外擔保或外匯局在辦理非銀行機構內保外貸登記時,要求擔保申請人或擔保人提交與境外被擔保人的關聯關系說明。
(二)進一步完善跨境擔保外匯管理,堵塞漏洞,便利投融資。一是對內保外貸項下跨境擔保履約企業實施關注名單管理,并定期公布。二是進一步規范內保外貸管理,加強對登記環節的履約傾向審核,盡可能地避免內保外貸業務出現大規模、集中履約的狀況。
(三)做好跨境融資詐騙防控工作,把好政策關口。一是加大宣傳力度,加密宣傳網絡,使宣傳面覆蓋到信息相對閉塞、法律政策知識了解相對較少的縣域小微企業,提高企業防范風險意識和能力。二是拓寬融資渠道,引導中小企業用足用好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外保內貸等外匯政策,有效降低融資成本。三是加強與人行、工商、商務、海關、公安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聯系,構建跨境擔保服務平臺,保證監管的連續性,并互相通報涉外金融犯罪案例、案件,達到信息共享聯合防控的目的。
(四)進一步完善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的監測分析和風險預警功能。細化擔保方式、擔保項下資金用途等功能,以便系統真實、全面反映對外擔保業務狀況;實現外匯局對登記信息中的實際發生額和存量余額的逐級查詢,建立跨境擔保履約項下的跨境資金流出入風險預平衡機制,提高對跨境擔保外匯監管工作實效。
作者:烏蘭珠瑪 李微 李華龍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承德市中心支行 中國人民銀行唐山市中心支行 中國人民銀行邯鄲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