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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的出臺,正式明確了金融監管工作是今后各級人民銀行的一項中心任務。人民銀行工作的重點將逐步由對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和信貸規模管理轉移到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上來。制定,特別是實施各項貨幣政策,保持貨幣穩定,規范和約束金融機構健康經營和有序競爭,是監管工作的目的。在此,就當前形勢下,如何加強和完善各級人民銀行的監管工作,談談看法。
一、金融監管工作的難點
1、強化金融監管與地方金融發展的要求相矛盾。作為人民銀行的分支行就其職能來講,一方面要認真貫徹和執行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另一方面又要千方百計的穩定地方金融形勢,積極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二者應該是統一的,相輔相成的,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由于一些客觀因素的影響出現偏差。從中央銀行賦予分支行金融監管的職責來講,則主要從一個地區貫徹貨幣政策、金融方針.穩定金融秩序等方面情況判斷分支行的政績;而地方政府則往往從地方經濟發展的角度,以可供資金的數額,金融機構的多少.金融市場容量的大小來評判一個銀行作用的大小。根據當前全國經濟發展形勢的要求,中央要求我們要從嚴控制金融行為;而地方政府則往往從地方經濟發展的需要出發,強調金融應最大限度地寬松搞活。這樣一來就常常使人民銀行的分支行處于兩難的矛盾之中,常常迫于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顧及地方利益而放松金融監管的力度。同時也容易產生“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現象。
2、監管的內容,標準不明確。目前,在中央銀行轉換職能的過程中,由于一些同志的思想認識還仍然停留在過去的管理模式中,而把金融監管的注意力過多地放在審批金融機構上,這顯然是不夠的。另外,在實施金融監管的過程中還缺乏明確的標準和尺度。比如,對金融機構設置的審批,僅憑上級下達的指標和原則性的意見,就難免出現不平衡的現象,使得一些專業銀行盲目地攀比設置機構的數量。再有,對專業銀行信貸資金的管理,人民銀行總行早已明確規定了九條考核指標,要求專業銀行由規模管理轉變為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從保證資金安全的角度考慮無疑是十分必要的,但對各專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各項指標沒有核定,而且由誰核定,人民銀行按照什么標準去考核監督,考核的常設指標項目又有多少都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和標準,使得人民銀行分支在實施監管中很難操作。
3、監管法規不健全,監管范圍不清,缺乏處罰手段。目前我國的金融法規不健全,使監管缺乏充足的依據。從前一時期的情況看,金融監管的依據主要是總行制定的一些暫行條例、規定,辦法或領導同志的講話,而且大多是些臨時性的,或多或少地帶有政令色彩。就目前已經出臺的金融監管法規而言,又大多缺少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使得人民銀行的分支行對一些違規行為難以糾正和處罰;被處罰了的單位又不服氣,從而增加了金融監管的工作難度。
4、中央銀行自身監管體系不完善,沒有形成合力。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不僅金融管理部門負有監管職責,稽核、會計、計劃、國庫、發行等部門也都同樣負有一定的監管職責,這就存在一個相互配合的問題。但從實際工作來看,常常由于職責分工不明確,一些分支行的金管、計劃、稽核、會計部門缺乏相互協同配合的意識,各自為政,沒有形成通力協作的合力,造成重大處罰、處罰意見相悖,使監管工作產生了負效應,降低了監管工作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5、對社會信用及金融市場監管不力。根據今年金融工作的要求,要嚴格控制信用總量,抑制通貨膨脹,其中包括社會信用,即銀行信用以外的各種信用形式,包括股票、債券、集資等。在現行的體制下,社會中介組織的大量產生,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社會信用的監管權力沒有有效的真正落實。例如,股票歸地方政府和證券委員會管理、審批,人民銀行既沒有審批權,也就談不上監管權。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同樣因缺少必要的處罰手段而顯得無力。比如社會融資,特別是企業亂集資,金融機構的同業拆借、市場利率、民間拆借等各種信用行為中一些問題。從來就沒能從根本上杜絕。
6、監管人員素質不高,數量不足,難以適應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需要。從中央銀行的干部來源來看,除了來自金融院校的畢業生和少量的各專業銀行業務人員外,相當一部分是來自社會其他行業、部門的人員和轉業軍人。這些人員中大部分缺乏金融基礎理論知識系統學習和金融業務一工作的實際鍛煉。在人員素質上距離中央銀行現代化金融監管的需要相差甚遠。
二、中央銀行強化監管的對策
1、盡快理順中央銀行分支行與地方政府的關系,以消除阻力。這就要強化中央銀行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并通過立法完善法規,擺脫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和監管阻力。在這方面,設立人民銀行經濟區域分行是徹底理順與地方政府關系的一個有效辦法。同時,要加快企業改革、財稅改革、投資體制等一系列改革的步伐,規范金融機構同企業、同政府的關系,讓金融機構按照國家信貸政策和自身資金實力自主經營,才能從根本上規范中央銀行同金融機構的關系,減少金融監管的地方阻力。
2、明確監管的內容、標準,做到職責明確、方法科學、措施得力。根據工作體會,對金融機構的設置,可否從人口,居民收入,國民生產總值等社會經濟的要素上確定一定的量;專業銀行繳存的備付金是否可依行別,按地區、分季節而確定不同的比率;專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是否可以把九個方面的考核指標再一一細化,并明確各級機構的核定,監管職權.對金融機構要實行年檢;對商業銀行要按照資金來源制約資金運用,實行存貸比例管理,并按照國際金融慣例,恨據資產與負債期限對稱原則控制中長期貸款比例,為分散信貸風險規定單項貸款占資金總的比例,設置相應的監管指標系統,降低經營風險.以實現科學化管理。
3、加快金融立法進度.建立監管的法律體系。法律法規是中央銀行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的重要依據和保證。應盡快出臺《銀行法》、《票據法》等金融法規,特別是對人民銀行與政府的關系、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關系做出明確的規定。目前各級人民銀行要結合本地實際,著手擬定對金融監管法規暫行實施細則和金融違規的處罰條例,為總行制定全國統一的金融監管法規,條例提供決策依據。
4、完善中央銀行監管體系。中央銀行監管是一項系統工程。對金融機構實行嚴格的監管,是中央銀行的重要職責,不僅包括金融行政監管,而且包括金融業務監管。這是中央銀行的兩大操作系統,從而構成中央銀行對金融監管的完整體系。中央銀行在實施穩定貨幣、抑制膨脹,加強金融監管中,各職能部「1之間要保持目標的一致性,搞好分工協作。我們所說的金融行政管理主要由金融管理部「1來實行,而金融業務監管主要由計劃、資金、稽核,以及會計、國庫、發行等部門來進行。各部門要及時溝通情況、取得共識、形成合力,發揮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整體功能。
5、加強對社會信用及金融市場的嚴格監管。首先是要加強對社會融資活動和企業集資的監管、防止社會信用盲目擴張,在競爭中保持良好的融資秩序,這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金融市場體系的關系。對金融市場的監管主要是通過金融法規的執行來進行,從而切實保護投資人的正當權益,以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的宗旨。
6、建立一支素質高、過得硬的金融管理隊伍。首先,中央銀行應積極采取措施,拓寬用人渠道,提高選人質量,積極選用一些既有一定的金融基礎理論知識,又經過一定時間金融實際工作鍛煉的人員充實到中央銀行隊伍中來。其次是要下功夫提高現有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金融監管是一項政策性、業務性,操作性很強的工作,要通過培訓、崗位練兵、以老帶新的有效措施,使他們盡快掌握金融監管的理論和實際操作手段。同時,要培養他們良好的職業道德水準,以高度的責任感保證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具體措施在執行中不走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