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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垃圾進口導致環境污染嚴重隨著歐美等發達國家相繼制定嚴厲的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我國正迅速成為歐美等發達國家主要的電子垃圾“出口國”和避風港。世界上有80%的電子垃圾被運往亞洲,而中國就接納了這其中的80%到90%。由于這些電子垃圾的利用率、回收率不高,且相應的回收利用專業技術和設備匱乏,導致這些進口的電子垃圾嚴重泛濫。電子垃圾不僅量大而且危害嚴重,如果處理不當,將對人和環境造成嚴重危害。特別是電視、電腦、手機、音響等產品,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質。廢舊家用電器中主要含有六種有害物質:鉛、鎘、汞、六價鉻、聚氯乙烯塑料、溴化阻燃劑。電視機陰極射線管、印刷電路板上的焊錫和塑料外殼等都是有毒物質,一臺電視機的陰極射線管中含有4至8磅鉛。生產一臺電腦需要700多種化學原料,其中含有300多種對人類有害的化學物質,一臺電腦顯示器中鉛含量平均達1公斤多。鉛元素可破壞人的神經、血液系統和腎臟。電腦的電池和開關含有鉻化物和水銀,鉻化物透過皮膚,經細胞滲透,可引發哮喘;水銀則會破壞腦部神經;機箱和磁盤驅動器中的鉻、汞等元素對人體細胞的DNA和腦組織有巨大破壞作用。
1.2小作坊的非專業拆解污染環境電子產品的拆解是專業性很強、技術含量很高的工作,而我國目前的拆解作坊往往是用硫酸把其他成分腐蝕掉而留下貴金屬,酸液等大量有害物質源源不斷被排入河流、滲入地下,造成持久污染。據調查,廣東省汕頭市貴嶼鎮擁有5000多個家庭拆解作坊,超過10萬人從業,是國內外電子垃圾的“下游終點”之一。《經濟參考報》記者于2012年6月在當地采訪時發現,這里的部分河溝水黑如墨,空氣中彌漫著酸腐或者塑料燒焦的味道。鎮里到處是電子垃圾回收站和掛著各式各樣招牌的廢舊電子配件店鋪,路上滿是大小貨車滿載廢舊電子物品穿行。在貴嶼鎮一個小作坊,記者見識了當地盛行的“王水酸洗法”:僅有手套和口罩防護的工人們把芯片、電路板等浸泡在不同的強酸溶液中,“洗”出包括黃金、白銀等在內的各種金屬,但也產生直排大海的大量含有重金屬、有毒化學物質的廢水,揮發大量直接排入空氣中的有毒氣體。在這里,還有人用火烤線路板、用火燒電線電纜。一天跑下來,人會變得“灰頭土臉”,吸入鼻孔的大量酸臭味兒讓人連喝水都感到惡心。在國內一些“非法拆解”泛濫之地,小作坊多如牛毛且很隱蔽,而政府負責監管的只有幾個人,根本管不過來。地方和監管部門靠監管入手很難治住“小拆解”。
1.3回收渠道匱乏,導致一些電子垃圾得不到有效處理而造成污染由于回收電子產品渠道匱乏,很多單位和家庭將這些電子垃圾隨意丟棄,大量有害物質滲入地下,造成地下水嚴重污染。在農村,大多數農民對電子垃圾的危害性和污染的嚴重性了解不多,鄉村也沒有相關電子垃圾的回收站,很多農民就在農田里焚燒廢舊物資,有毒物質滲入泥土,一些耕地已不長莊稼;廢舊物資堆放在河邊,時間久了,河里魚蝦絕跡,河水臭不可聞,飲用水的水源受到嚴重影響,空氣中終日彌漫著難聞的氣味。電子垃圾是困擾環境的大問題。據《經濟參考報》報道:近期在北京、鄭州等大城市走訪發現,無論是超市還是廢品回收站,廢舊節能燈“白給也不要”。一家照明企業的業務經理稱,在中部一些大城市社區開展的公益活動,往往半天也收不回幾盞節能燈,而垃圾桶、垃圾站里混在雜物中的廢舊節能燈時常可見,被當成普通生活垃圾送進填埋場或焚燒處理。無奈,活動組織者只好告誡居民不能將廢舊節能燈敲破,不能給小孩玩,套個塑料袋再扔。上海電子廢棄物交投中心擁有一套年處理廢舊節能燈1700噸的進口裝置,國內非常罕見。在這類處理線上,佩戴防護裝備的工作人員把廢舊節能燈送進處理設備后,經粉碎、汞吸收等工序后回收。據了解,上海電子廢棄物交投中心的設備嚴重“吃不飽”,主要靠一些機關單位送點廢舊燈管過來以應對業務。
2.我國電子垃圾環境污染問題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2.1立法原則的滯后性我國的環境法缺乏獨立性,嚴重依附于行政法,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的沖突日益加劇,環境立法的滯后性暴露無遺。要大力發展經濟,同時兼顧環境保護,解決環境立法原則的滯后性,以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來確立環境立法的原則和目的,實現立法原則的前瞻性尤為迫切。
2.2法律規范缺乏可操作性電子垃圾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有些地方甚至成了電子垃圾村。電子垃圾含有的重金屬一旦對環境造成污染,很長時間難以消除。我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37條規定: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產品,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此法條對電子垃圾的處置有所涉及,但規定不夠具體、現實操作性不強,可供參照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少之又少,該條規定顯得蒼白無力。鑒于此,建議立法部門在修訂《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時應將這一條款細化,增強司法實踐的操作性。再者,依該法第25條之規定,我國固體廢物法律制度所確定的對進口固體廢物的管理模式是以普遍禁止進口為原則,以允許限制進口為例外。而這一原則在具體執法實踐中,就體現為海關等執法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照《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所列明的允許限制進口固體垃圾目錄,判斷該貨物是否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垃圾,除允許限制進口目錄以外的固體垃圾,一律禁止進口。這導致對海關執法部門執法尺度難以掌握,影響嚴格和公正執法,且不利于有效監管。
2.3環保執法遭受干預,政府部門職能交叉重疊,部門管理責任相互矛盾環保部門目前實行的是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行政節制為主的管理體制,這使得其監督執法行為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尤其是一些基層領導的環保意識薄弱,地方經濟保護主義嚴重,片面追求狹隘的經濟發展,對環境執法嚴重干預,導致環保行政執法存在障礙。為加強對電子垃圾進口的規制,我國目前對電子垃圾采取分級管理與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模式。對電子垃圾擁有管理權的部門頗多,如科技部、財政部、建設部、公安部、信息產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環保總局等,主管部門不明確,且管理手段和管理重點不同,對電子垃圾的管理處于政出多門、職責交叉重疊、政策矛盾的困境。
2.4電子垃圾處理的責任主體不明確電子垃圾處理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多方責任主體。如:政府負有協調管理、監督檢查和通報等責任;生產商除了負有處理和支付費用等責任外,還需在產品說明書中告知消費者產品使用周期、廢棄后的處理方法等責任;回收商除需取得行政許可外,還應按照處理技術進行回收處理;消費者負有將電子垃圾分類和為回收處理提供方便的責任等。但就現行制度設計而言,政府、生產企業、回收商、消費者等各方主體所應承擔的法定責任與義務尚屬法無明定。
2.5環境違法責任成本低企業之所以消極治理電子垃圾污染,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法律對其制裁太輕。有些排污收費的征收標準遠遠低于治污成本,加上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夠,使得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這是我國目前電子垃圾污染環境的一個普遍現象。大多數企業寧可繼續生產也不愿治理污染,是因為環保罰款的額度遠遠低于停業整頓的損失和環保設備的購置維護費用,只要繳納罰款或限期改正即可,導致執法不停,罰款不斷,但電子垃圾污染不止,環境不斷遭到破壞。再者,探究現行立法,相關的法律責任都是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改正、罰款等行政制裁手段,難以找到嚴厲的刑事制裁———相應的刑事法律責任。雖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67條涉及到了刑事責任追究,但規定過于原則和籠統,適用性不強。
3.我國電子垃圾環境污染法律責任制度構想
3.1法律責任方面的立法原則應具有前瞻性我國環境法規定了追究環境犯罪的刑事責任使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基于環境犯罪的特殊性和復雜性,該原則不足以嚴懲犯罪者,且難以充分實現環境法的意圖和宗旨。構建較完善的環境法律責任制度體系,還應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引入和使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因果關系推定原則,力求體現立法原則的科學性和前瞻性。
3.2堅持法律規范的系統化和標準化,制定電子垃圾相關標準體系,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環境立法很大程度上是技術法,能否得到有效實施,必須有明確的量化條款。我國的電子垃圾立法除了宏觀規范外,還應在回收、處置、再利用等各個環節完善相應的法規標準體系,以利于司法操作。該標準體系應包括:(1)制定電子產品報廢標準,且須細化;(2)對各類電子垃圾有害物質的使用作出限制,明確回收時限;(3)制定電子垃圾處理產業及規范化的行業標準。
3.3明確管理及監督主體的責任(1)明確管理主體。通過立法確定各級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為治理電子垃圾污染的主管機關。對拒不執行和未能完成資源再利用任務的市場主體進行執法監督,確保對電子垃圾的處理和回收利用能依法進行。(2)對電子垃圾進口實行嚴格的監督責任。在發達國家,電子產品的拆解專業性很強、處理成本很高,電子垃圾呈現出向發展中國家和落后國家轉嫁的趨向,我國也已逐漸成為發達國家電子垃圾的傾倒場地。為防止嚴重污染環境,政府應對電子垃圾進口負監督責任。
3.4生產商、銷售商和消費者對產品實行登記制度,在使用周期內承擔環境法律責任(1)生產商承擔生產電子產品的登記制度和使用的后周期責任。電子產品使用的后周期責任是指電子產品使用后,生產商回收、再利用廢舊電子垃圾而改進或生產的產品的全過程所承擔的責任。生產商對電子產品統一登記編號,此編號將跟隨電子產品的整個周期;要明確電子產品的使用時間和最長周期。在使用期內,生產商負有處理、支付費用、在產品說明書中告知消費者產品使用周期、廢棄后的處理方法等責任。該措施有利于激勵生產商采用環保設計,但成本較高。為了提高生產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國家應對其回收、再利用廢舊電子垃圾而改進或生產的產品等后周期責任給予優惠,實行減稅或免征政策。(2)銷售商和消費者承擔環境責任。銷售商承擔的責任雖不及生產商承擔的責任全面,但銷售商至少要承擔回收電子垃圾、向消費者告知產品信息、要求消費者返還產品等責任。當電子產品的使用周期即將到期時,銷售商應向消費者告知電子產品到期并要求其返還產品。因回收電子垃圾費用較高,政府可根據銷售商的回收能力給予一定補償。相應而言,消費者負有將電子垃圾返還、再回收時進行分類和為回收處理提供方便等環境責任。
3.5提高環境違法責任成本(1)提高破壞環境的處罰標準。我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規定: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電子垃圾給環境造成的污染不可估量,罰款的標準根本不能使違法企業得到應有的處罰。要改變守法成本高于違法成本的現象,必須通過制定有關法律法規或條例,大幅度提高破壞環境的處罰標準,提高罰款數額,加大處罰力度,使違法者確實感到切膚之痛,讓違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2)引入刑事責任。為有效防治電子垃圾環境污染,同時加大企業、環境執法機關、監管部門等相關主體及其人員的責任,對于情節嚴重的,除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以提高其違法成本。
作者:李慶單位:中原工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