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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確定在本世紀末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加快林業發展,實現林業現代化具有極深遠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但是在南方集體林區要完成林業新舊體制的轉換仍然是一項艱巨的任務。由于林業兼容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而傳統林業是以木材生產為主的林業,且又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實行非商品化和非市場化機制。即使在改革開放的10多年來,林業的投入和分配制度仍然是非商品化和非市場化,林業的改革滯后于農村體制改革,也滯后于城市體制改革,林業發展的活力不足,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相距更遠。
一、林業投資和分配現狀分析
(一)非商品化、非市場化的林業經營體制制約著林業的發辰。目前南方集體林區是營林生產、森工生產和林產工業分段經營。前者為基礎資源產業,后兩者為后續產業。營林生產基本是作為一種造福子孫的事業對待,而不是作為產業投入,到了森林采伐后才承認其木材的部分商品價值,而對其生態價值在實踐中尚未得到社會的承認和相應補償。因此營林業還沒有進入商品化階段。雖然在1985年取消了統購統銷政策,但仍然保留林業部門統一進山收購的只放銷價不放購價政策,總體上仍保持著計劃經濟的格局;林產工業規模太小,效益不高,仍然要靠非市場化的森林資源透支來彌補。森林物質產品低價,非物質產品無價,森林資產關系模糊,森林采伐業和林產工業依靠低價消耗森林資源來取得利潤,社會各部門無代價消耗森林非物質產品,(即森林環境資源),而社會和政府又無向森林資源投入的約束機制,最終是使林業無法實現白我循環和損害我國環境。誠然,在計劃經濟體制一廠,營林靠各級政有發動和廣大林區群眾的社會主義熱情,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使“中國在鄉村林業方面的戍果已遠遠超過了世界其他各國所作的努力”(糧農組織官員Y.S.Rao),從而積累了一批可觀的森林資產。但長期違反價值規律,依靠政府號召和廉價的勞動力造林是不能持久的。營林產業如果不抓緊向商品化、市場化方向發展,改革投入和分配制度,將進一步陷入困境。木材等林產品的購銷政策如果不徹底改革,造成價格和分配生的扭曲,也將難于為計。林產工業不走貿工林一體化經營道路也舉步艱難。森林環境產品如果得不到政府和社會的承認和補償,林業就無法實現自我循環。所以,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林業產業化、商品化、市場化、現代化是擺脫林業發展困境的唯一選擇。
(二)現行林業分配制度嚴重挫傷產權主體的生產積極性。據福建省林業廳1,91年《林業間題研究》第4期“林業利益分配問題探析”一文調查的三明市6個縣木材利益分配統計數據看,每m“松木標準面銷價為372.盯元,其中國家稅收及附加為85.22元/m“,占銷價的22.9%;育林基金及經營毛利97.83元/m“,占26.25%;縣鄉除稅利外收費28.99元/m3,占7.8%;村級集體收入45.88元/m3,:勿2.3%;采伐銷售成本94.24元/m“,占25.3%,林農實得利益(含直接分紅和間接分紅)22.49元/m“,占6%。也就是說林農的收入只占銷價的1/l6,如果連村級集體收入在內,一也不到20%,而且在這20%中還包括造林更新費。某縣木材收購價占木材銷售價的比例,在1984年木材統購統銷時占57%,而近兒年來雖然取消了統購統銷政策,但這一比例由于層層收費,已經降到了37%的水平,在扣除造林更新費和木材生產工資,真正的產權主體農民收入實際為零或負值。這種分配制度的形成原因,在農村是由于農業聯產承包經營體制推行后,只剩下林業這口大鍋飯可以平調和行政支配了;而在城鄉關系中,城市改革的困難相當部分向林區農民轉嫁,造成鄉村不堪重負,農民極大不滿。林業生產萎縮,已不是“減輕農民負擔”這種弱度措施所能解決的了,而必須從產業政策上、體制_[t.進行根本的改革。
(三)現行林業投資缺乏活力。現行集體林區的營林投資有幾個來源,一是在林價中提取造林更新費,二是育林墓金的有償周轉投入,三是國內外貼息貸款,四是企業和社會的聯營造林或基地林補貼。從這4種主要營林投入資金來源看,并不能解決營林的產業化投入機制問題,在產權所有者不到20%的利益分配中提取造林更新費負擔是很重的;育林墓金使用已形成林業的管理費用為主,小額資金作為林業科技推廣無償補貼和有償周轉投入;國內外貼息貸款造林資金有限,而且按現行分配制度,林農也還不起;企業和社會的投入數量很少,興趣不大,原因是投資風險極大,回報率很低。
二、改革林業投資分配體制的設想
(一)建立現代林業經營體制是改革林業投資分配體制的基拙。現代林業經營體制應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模式的總格局下,根據林業三大效益的特征和社會發展需求,以優化資源配置為大鄒出,重新構造林業分工,運用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實現林業產業化、商品化、市場化和現代化的變化和發展。傳統林業是以木材生產為主的林業。而現代林業的概念首先是根據林業生產階段理淪,大體劃分為營林產業(即森林資源產業)、木材采運產業和林產工業;其次是在營林產業中,劃分為森林物質產品產業(即木材和林副產品)和森林非物質產品產業;在森林非物質產品產業中,又有多種功能的分門別類,主要是森林環境資源產業,即環境林業產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木材采運業和林產工業走市場化道路自不待言,而在營林產業中,在森林物質產品中走商品化、市場化道路尚說得通,但如前所述,實際操作十分困難;而對于森林非物質產品的商品化和市場化,在我國幾乎還是一片空白。森林資源與環境林業是自然資源與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經濟持續、高速、穩定發展的物質一雄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通過再生產保證森林資源不斷增加的同時,還要充分發揮森林的多種功能,滿足社會的需要,同時其實現的條件,應是通過市場竟爭和公平交易來實現其價值。1992年世界環發大會主體文件明確提出將“樹木、森林和林地所具社會、經濟和生態價值納入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把森林資源和環境林業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使市場價格準確反映森林資源價值和環境林業活動所付出的代價,正確地確定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并實現其價值,這是實現林業內部經濟循環并進入社會經濟大循環的關鍵。因此,環境林業是一種公共財產,應宏觀調控和管理。這里的生態林業不一單指生態林,還應包括商品林和多用途林的生態功效,應由環境林業生產者向使用者收費補償或由政府負責支持。商品林業應由商品的經營者和生產者按市場需求和價值規律去生產和經營,商品林業應擺脫計劃經濟體制之林工貿分離的傳統經營模式,實現林工貿一體化的現代林業經營模式,尤其要從再造微觀經濟機制去考慮營林的產業化、商品化,打破木材采運業高度封閉的單一木材生產體系,抓好低效益、小規模的林產工業更新換代,多功能林業也應按其社會分工職能歸屬不同的產權主體經營。從確立林業市場經濟的觀點出發,林業的經營應該是在推行營林產業化中,改變傳統營林是事業的觀念,把公益事業性質的生態林劃歸政府及非盈利性的社團管理和經營,國家在政策和資金上給予扶持,同時森林環境獲益者給子補償。把商品林業徹底推向市場,由經營者按企業化管理和經營,同時重點抓好速生豐產林建設,兩高一優林業的開發,中幼林有償轉讓,林地流轉制度等方面改革。集體林區林業行政和資源管理部門抓好森林資源宏觀調控,管好森林轉讓第一市場;森工生產體制應在放開經營、放開價格的基礎上,引導培育林農和產運貯企業自愿結合戍木材合作經營體系,組建適度規模經營的木材批發市場,探索木材期貨市場。林產工業也應打破地區行政和財稅包干分割的中小規模經營,對現行企業進行改造和兼并,組建林產工業企業集團,參予國際市場競爭。
(二)理順林業分配制度是建立林業市場經濟和實現社會公平的關健。馬克思說過:“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人們對林業的需要和滿足這種需要的社會方式,即對林業社會勞動的實物的占有狀態,集中反映于物質利益和林業利益關系。而處理林業利益關系的原則是協調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保證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的一致性,使得社會整體、群體和個人利益得以兼顧。現行的林業分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不合理,在初次分配中,國家及各級政府稅金費(不含村級行政提留)占57%以上,而經營企業及林農所得達不到43%多在再分配中,政府收取的稅金費返回極少,或者說沒保證,也就是國家對林業收入預算約束硬化而投入的預算約束軟化。按理,林業在各種產業中是弱項產業,應是政府扶持的產業。然而,實際情況恰恰相反。.生產經營者的再分配也不合理,森林產權主體的收益是最沒保障的,村級集體及林農所得不到20%,而且還要負擔采集工資和跡地更新造林費用。因此,森林資源生產的投入收益回收率接近于零。對林農的收入約束軟化,而投入約束硬化的機制,使林農對林業生產自然失去主動性和積極性。綜上所述,理順林業分配關系是建立市場經濟的關鍵,而要理順林業分配需要抓好幾個環節:一是在初次分配中盡最大可能降低林業的稅費,保證林業經營者和生產者的勞動收益和產權收益。二是在二次分配中,對各級政府征收的稅賦建立宏觀調控機制,實行國家對林業的扶持政策和硬化投入預算約束,減輕林業的負擔,保證產權主體的合理收益。這樣才能調動林農的林業生產和管護積極性,刺激林業市場的發育。
(三)改革林業投資體制是增強林業發展活力的根本措施。林業投資體制的改革主要應抓幾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刺激林業投資市場的發育,就必須提高林業投資回報率。從目前的用材林投資回報率而言,重采伐輕營林的局面改變不了。因此,只有采取降低木材稅費,減少中間經營環節,提高效益,增加貼息和低息貸款,加大對林業的投入,建立造林有償專項基金制度,推廣農林復合經營,提高林地生產力等措施,才能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其次,加強林業投資的頂算約束機制。目前應建立與森林消長平衡相配套的多元化林業預算約束機制,應在林業生產、分配、交換、消費的總過程中,建立一套對各級政府、森林所有者、生產經營者、環境林業受益者都有約束的林業投資和補償制度。由此,國家要把森林和環境林業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制定林業投入的宏觀政策及生態補償的扶持政策。比如,各級政府在林業稅收中核定投入比例,在信貸上根據林業發展需要實行政策性貼息、無息或低息貸款,建立林業基金中的有償流轉投入和無償扶持投入的制度,生態林管護和投入的社會各階層職責等。第三,要盡快建立集體林業的產權保護制度,林業投資周期長,風險大,許多外商要投資國內營林業,因為產權制度不健全,社會各方制約力很強,投資商談很難成功,尤其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許多制度履需改革,才能改善投資環境,發育林業的資金市場。
三、林業市場化急需解決的問題
當前的林業改革應是綜合性、需要相互配套。林業市場化急需解決的問題配套性、創造性的改革。這些改革內容很多、范圍很廣,需要相互配套。
(一)確立林業分工論,按三大效益原則分類經營林業。林業市場化的特殊性在于它的周期長和三大效益兼容,不能按一般商品的經營來制定林業的政策。因此,林業要按社會各階層的需求制定經營方案,劃分不同林業的經營方針和經營制度,核定各類林業的經營管理.主體和責任,制定不同的政策和措施,做到統籌規劃,分類經營,分層管理,市場取向,宏觀調控,提高林業總體效益。
(二)盡快建立和完善林業產權制度,確立林業的市場主體地位。市場經濟要求有明晰的產權,南方集體林產權模糊,保留著公社化時期的大鍋飯制度,而沒有明晰的產權就不能交換,沒有交換也形不成市場,所以,改造集體林的產權制度,推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山權與林權分離的林業股份合作制勢在必行。根據林業的特點,不同林種采取不同的經營方式,落實不同所有制的產權主體或組建多元化的產權聯合體是集體林區的一種最佳選擇。
(三)建立合理林業枕賦和林業基金制度。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中,國家財稅制度也必然進行相應的改革,林業應與全國的財稅制度改革配套進行,一方面根據林業發展需要調整林業稅種,另一方面降低林業的稅賦負擔,同時要制定國家和各級政府對林業的投入預算制度。與此同時,完善林業專項基金制度。
(四)建立賈工林一體化的集體林業經營模式,加快林業產業的升級換代。在改造集體林產權制度同時,也要避免林業的分散經營和小規模作業,尤其是用材林和林產工業規模經營,集約經營的方向不能動搖。因此,要引導和培育集體林的貿工林一體化經營組織,走現代化林業發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