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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環境問題的內在經濟理論分析
1.公共物品城市環境是一種資源,然而與其他資源不同的是,它是一種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和非競爭的雙重特性,這就使得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任何人可以以零代價獲取消費公共物品的權利。造成城市環境的過度使用卻無人管理,“免費搭便車”現象普遍,這就要求城市環境的維護與發展必須依靠政府來承擔提供、管理的責任。典型的就是城市道路上的綠化帶。由于其所有權歸屬于國家而并非個人,因此,人們在享受大面積綠化帶所帶來的多重享受外,并不會自行管理,更不會在沒有任何報酬的基礎上主動提供公共綠化的服務,只能依靠政府的力量。
2.外部性理論外部性影響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失靈十分普遍的現象,尤其是對于與城市環境相關的生產生活,外部性影響的表現則更加突出。在無政府干預的條件下,一方面,外部經濟使得私人收益小于社會收益,對城市環境作出貢獻的人無法得到應有的補償;另一方面,外部不經濟導致私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破壞城市環境者沒有付出相應的代價。因此,出于成本———收益的考慮,很少有外部經濟的行為產生,而外部不經濟的行為卻愈發嚴重,導致城市環境問題愈演愈烈,最終,阻礙經濟社會的整體發展。近年來,外部不經濟的行為絡繹不絕,盡管國家針對已經發生的污染事件已經進行了處罰,但是,外部不經濟的行為并沒有減少,如2012年2月江蘇鎮江市自來水過量投放氯氣致自來水污染事件;再如,云南曲靖鉻渣污染南盤江事件等,這些因企業生產而造成城市環境污染的外部不經濟行為仍在發生。
二、城市環境問題治理的經濟對策
顯然,城市環境問題的產生是城市工業化、現代化的直接結果,而政府相關政策的缺失則是其深層原因。由于城市環境問題的特殊性,除了要加強政府城市環保投入及相關基礎建設投入、健全完善環保法律、加強國民教育等基本措施外,更要注重從其公共性和外部性著手解決。
1.外部成本內部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成本大于收益、私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是外部不經濟行為的產生根本動力。因此,可以以轉移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差額為切入點,實現在利潤最大化前提下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相等,從而減少外部不經濟行為的產生。企業合并是實現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有效手段之一,在企業合并條件下,污染生產者與污染受害者合二為一,其所產生的外部成本將被內部化,成為合并后企業的內在生產成本,進而使得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一致,減小污染的產生。
2.綜合運用稅、費和補貼等經濟措施稅、費和財政補貼是解決外部性的有效手段,一方面,對于外部不經濟行為,稅收的征收、相關費用的收繳不僅可以提高污染生產者的私人成本,使得外部不經濟行為下私人成本提升,削減污染動力,而且還可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轉而增加環保投入,實現財政預算的有效轉移。另一方面,對于外部經濟行為,通過發放補貼可以對行為者進行補償,提高其實施外部經濟行為所獲得的收益,從而激勵行為的繼續進行。
3.明確財產權,適度下放“免費搭便車”與外部不經濟行為之所以產生,與產權的國有性和不確定性有很大關聯。以城市綠化帶為例,“免費搭便車”現象之所以出現是因為綠化帶的產權屬于國家,個人進行綠化并沒有獲得獎勵,相反,對其進行破壞也不會遭受懲罰。產權下移,分配至個人或企業名下可以有效地解決這個問題,產權的明確使得懲罰與獎勵有所針對,產權獲得者也會將其作為自己資產的一部分管理,降低成本,包括環境成本,實現公共物品“私有化”,以解決公共物品“搭便車”的問題。再如,以企業排放污水為例,如果明確產權,如企業有權利排放污水,那么為了不遭受污染,居民就需要聯合承擔一部分費用作為企業不污染的補償。相反,居民有權利不受污染,那么企業要排放污水就需要支付一部分費用對居民進行補償或對廢水進行進一步無污染處理。
可見,只要產權明確,那么無論權利在哪一邊,外部不經濟的問題都可以減小,這就是科斯定理。當然,科斯定理的應用有其局限性,即交易成本為零或是很小,這在現實生活中并不能滿足,也因此,產權的界定要更多地依靠法律制度的調整與完善。排污權交易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生態環境產權界定的一個具體應用,由政府確定出一定區域的環境質量目標,并據此評估該區域的環境容量,推算出最大污染排放量,以此為基礎劃分出若干排污權進行分配。在這種情況下,污染者就需要在購買排污權和治理污染的成本間進行博弈選擇,自主決定污染治理的程度,從而在既定產量下實現最小的污染。
作者:爨瑋單位:中央民族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