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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企業黨委(總支、支部)、市工貿公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黨委、局幼兒園黨支部、機關各黨支部:
為明確全局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的責任,保證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關于黨風廉政建設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促進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責任范圍與內容
第一條局黨委責任內容
(一)認真貫徹上級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門的黨風廉政狀況,及時掌握和解決反腐倡廉工作中的問題。
(二)根據黨和國家黨風廉政法規制度和有關法律規定,建立完善本部門的各項黨風廉政建設制度,并抓好落實。
(三)堅持制度。積極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工作,加強對黨員干部、工作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及行政管理,促使其增強遵紀守法意識,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對不廉潔的行為要及時掌握,及時教育,及時處理。
(四)嚴格按有關規定培養、選拔、推薦任用干部。
(五)對黨員、干部、職工廉潔從政情況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及時了解掌握,對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及時教育,及時糾正,及時報告處理。
(六)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章制度,努力減少違紀違規行為,搞好機關作風建設。
(七)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黨風廉政建設任務,及時向上級報告本部門廉政建設工作情況。
第二條黨委書記責任內容
(一)貫徹落實上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部署,抓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的實施,黨委書記每年至少組織召開兩次領導班子廉政建設工作會議,定期聽取專項匯報,進行專題研究,作出具體安排。
(二)領導和組織所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檢查考核,督促相關制度、任務的落實。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帶頭自覺遵守紀律,嚴格按規定用人。
(四)管好班子,帶好隊伍。每半年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帶頭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檢查廉政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對班子成員及下級不廉潔行為要及時找其談話,批評、教育、糾正。對違紀的,要及時組織調查處理。
(五)帶頭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嚴格管理自己的配偶及身邊的工作人員不違紀違法。
(六)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章制度,努力減少違紀違法行為,搞好機關作風建設。
(七)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黨風廉政建設任務。
第三條黨委成員的責任內容
(一)協助黨委和黨委書記貫徹執行上級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結合分管范圍的實際及時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二)指導、督促、檢查和掌握分管范圍的黨風廉政建設落實情況。
(三)加強分管科室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政治學習、法律法規學習,提高為民服務意識,對有苗頭性的不正之風或違紀違法現象及時向上級匯報和處理。
(四)要帶頭廉潔自律,模范遵守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制度和規定,管好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違法亂紀。
(五)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章制度,努力減少違紀違規行為,搞好機關作風建設。
(六)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
第四條科室負責人的責任內容
(一)協助黨委和分管領導貫徹執行上級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結合分管范圍的實際及時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二)指導、督促、檢查和掌握分管范圍的黨風廉政建設落實情況。
(三)加強分管范圍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政治學習、法律法規學習,提高為民服務意識,對有苗頭性的不正之風或違紀違法現象及時向上級匯報和處理。
(四)要帶頭廉潔自律,模范遵守黨風廉政建設的各項制度和規定。
(五)嚴格執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章制度,努力減少違紀違規行為,搞好機關作風建設。
(六)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
第二章責任考核
第四條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組織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年終進行全面考核,必要時進行隨時抽查。
考核工作與年度考核相結合進行,考核時,要制定詳細的考核方案,明確內容,突出重點,制定標準,真實準確的反映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情況。考核通過民主測評等多種形式進行,廣泛聽取意見。被考核科室和考核人員要積極配合,如實匯報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
第六條考核結果要向被考核的科室和個人反饋,并在適當范圍通報。考核結果作為干部職工的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限期整改。
第七條各科室要將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作為年度總結或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報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
第八條黨員干部工在工作總結中,要如實報告個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情況。
第九條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要情況,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
第三章責任追究
第十條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黨員干部,應追究責任。進行責任追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誡免談話、停職反省、免職等處理。
第十一條違反本細則,出現下列情況,予以追究。
(一)對執行責任制重視不夠,工作被動,不認真履行職責,問題多,社會反映大,考核成就較差的,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二)違風廉政建設制度,出現問題,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造成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誡免談話;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給予停職反省、免職。
(三)對管轄范圍內的干部職工教育管理不嚴,失察瀆職,致使發生違紀、違規、違法行為的,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誡免談話。
(四)失職瀆職,對管轄范圍內的干部職工發生的問題不批評教育,不挽救的,給予誡免談話,對違紀問題知情不報,影響較大的,予以停職反省。
(五)憑借職業特權謀私利,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誡免談話;情節嚴重,造成影響的,給予停職反省或免職。
(六)特權思想嚴重,工作態度不好,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影響本局形象的,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較重的,給予誡免談話;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予以停職反省。
(七)指使、慫恿下屬人員違反財務、審計等規定,造成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影響較大的,給予停職反省或免職;
(八)違反紀律受追究仍我行我素的,予以停職反省或免職;
(九)受通報批評、誡免談話、停職反省或免職的,分別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
(十)違紀、違規、違法嚴重,超出局黨委干部管理與處理權限的,報上級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責任。關于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的標準,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實際認定。
第十二條連帶責任。管轄范圍發生問題,受到追究的,按上追一級的原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連帶責任。
(一)考核成績較差的,黨委書記對主管責任人談話批評;
(二)分管范圍人員受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誡免談話的,由黨委書記對主管責任人進行個別談話;
(三)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其主管責任人在黨員大會上作出深刻檢查;
(四)受刑法、法律制裁的,其主管責任人在全體干部職工大會上檢討,并予以經濟處罰;
(五)歷史性案件,按連帶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當時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局各科室。
第十四條本細則由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