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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當前我國的抗震設防管理面臨新形勢,一是新一代GB18306—2015《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對我國整體的抗震設防標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國務院及中國地震局對重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出臺了新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由行政審批改為強制性評估。文章從管理學角度分析了當前抗震設防管理模式的弊端,并初步探討了“服務型”抗震設防管理模式的特點和構建思路。
關鍵詞:抗震設防;模式;構建
引言
2016年6月1日起,新一代GB18306—2015《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正式實施,該標準在全國范圍內取消了不設防分區,提高了部分城市的抗震設防水平,并首次將地震動參數具體到鄉鎮[1]。重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也面臨改革,2016年國務院在《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中首次將地震安全性評價由行政審批改為強制性評估,并要求相關部門抓緊修法。2017年中國地震局專門印發了《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暫行)》,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做了新的規定。面對新形勢,主管部門如何加強防災管理,確保建筑物地震安全成為當務之急。
1當前抗震設防管理模式的弊端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是個系統工程,涉及多個部門和環節。1998年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抗震設防管理被正式納入工程建設的基本程序,從“源頭”上保證了工程抗震設防的基本要求。但這種帶有明顯計劃經濟特色的抗震設防管理模式具有“重事前審批、輕后續監管,重行政管理、輕社會服務”的典型特征。近年來隨著政府職能改革的深入推進,這種“管制型”抗震設防管理模式暴露出許多弊端。①“重事前審批”增加了市場準入條件,給企業造成了門檻,極易滋生腐敗;②“輕后續監管”使得企業一旦花費巨額成本跨越“門檻”后又可能會偷工減料,彌補前期投入的成本,使得抗震設防審批趨于形式化;③“重行政管理”使主管部門側重行 政審批,弱化了本應該向社會提供抗震設防服務的職能,造成社會化服務不足;④“輕社會服務”使鄉鎮基層抗震設防管理薄弱導致廣大鄉鎮、農村自建房對于地震幾乎是不設防的,新一代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已將抗震設防要求具體到鄉鎮,如何保障鄉鎮、農村自建房地震安全成為當前抗震設防管理的難題。
2“服務型”抗震設防管理模式的特點
20世紀70年代新公共管理運動開始在西方興起。新公共管理運動倡導者強調“管理即服務”,認為政府不再是發號施令的權威官僚機構,而是以人為本的服務提供者,政府公共行政不再是“管治行政”而是“服務行政”,政府以提供全面優質的公共產品、公平公正的公共服務為其第一要務[2]。在新公共管理運動的影響下,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概念發展起來,這一概念與我國建設法治社會、和諧社會不謀而合,黨的十六大對政府職能作了“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的具體要求,黨的十七大更是提出了“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的主張[3]。抗震設防管理作為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的一部分,應當打破行政管制的窠臼,實現向服務管理的轉變。“服務型”抗震設防管理是當前政務服務“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也是擴大抗震設防服務社會的重要舉措。這種“服務型”抗震設防管理模式應當具有“責任服務”、“高效服務”、“便民服務”的特點。“責任服務”是指政府以保障建筑物地震安全為己任,切實履行監管和服務之職;“高效服務”是指政府以提升建筑物抗震設防水平為目標,擴大完善抗震設防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便民服務”是指政府以服務社會為導向,便捷高效地滿足公眾服務需求。
3“服務型”抗震設防管理模式的構建思路
3.1管理思路和體系創建主管部門要摒棄傳統“管理即審批”的思維,改變過去審批發證的管理方式,按照國務院和中國地震局要求,在工程報建階段取消地震安全性評價行政審批的同時,探索建立透明、規范、高效的事中事后監管機制,要按照當前政務服務“放、管、服”改革要求,將工程抗震設防審批以技術服務、技術監督的形式納入工程管理程序,尤其在工程竣工驗收環節把好抗震設防質量關,并著力完善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相關的公共產品和技術服務,比如減隔震技術研發及指導、房屋地震保險產品、房屋抗震鑒定技術服務等,打造以服務和監管為主的工程抗震設防監管服務體系。3.2管理手段和途徑主管部門要盡快建立完善取消抗震設防行政審批后的監管服務途徑。工程抗震設防宜按照“分類指導、抓大放小”的原則管理,對量大面廣的一般建筑物工程報建要盡快“放權”,同時為保障建筑物地震安全,將地震部門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確定審查合并到住建部門的圖審環節,減少工程報建審批環節。對重大建設工程,由于涉及社會安全,在取消地震安全性評價審批的同時,應著重做好事中事后的監管和服務,確保強制性評估落實到位。相關部門應盡快出臺具體的監管方式和途徑,加強宣傳,讓企業自覺遵守強制性評估的標準和流程,同時做好中介推薦、技術審查等服務。對于地質條件復雜、地震危險性高的地區可以由地方政府出資開展區域化地震安全性評價,入駐企業共享評估結果,減輕企業負擔。
3.3管理結構和平臺建設針對目前鄉鎮、農村基層抗震設防管理薄弱的現狀,要進一步將管理權限向鄉鎮、農村基層下放。要完善管理機構,利用鄉鎮、農村基層服務站,整合住建、地震、國土、規劃等部門資源,將鄉鎮、農村自建房抗震設防納入工程建設的基本管理程序。要因地制宜,根據自建房性質、用途、規模提供有減災實效的管理和技術服務,尤其是在自建房選址、設計、選材、地基防護、斷層避讓、財政補貼等方面提供針對性的服務。同時要利用鄉鎮、農村這些基層平臺做好政策宣傳,讓百姓切實感受到自建房開展抗震設防的必要性。
3.4制度和服務建設(1)要做好標準化建設,標準先行是規范管理和服務的先決條件。由于抗震設防涉及房屋、交通、能源、水利等多個行業部門,各類建設工程的強制性標準應當與抗震設防要求相銜接。GB18306—2015《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是各類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的行業標準的基礎性標準、上游標準,因此,GB18306—2015《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實施后其他建設工程的標準也要依次進行修改和調整。(2)要做好信息化建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如大數據、云計算等手段搭建信息共享平臺。地震、住建、規劃、設計、圖審、監理等主管部門要利用現代信息科學技術盡快搭建各類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利用信息手段對建設工程從規劃論證到竣工驗收全程做好跟蹤服務,讓“互聯網+服務”成為抗震設防管理的新途徑。(3)要完善協同監管機制。抗震設防涉及多個部門和環節,目前各行業主管部門還存在各自為戰的現象,難以形成聯合監管的合力,這對于取消抗震設防審批后如何保障建筑物地震安全提出了挑戰。因此,要在當前大部制改革、行政審批一窗式改革、綜合執法體制改革中探索建立有效的協同聯動監管機制,配合信息化手段,使得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各環節能做到無縫監管。(4)要加強公共服務建設。抗震設防是技術與服務的綜合體現,“服務型”抗震設防管理更要體現服務的理念,但目前的抗震設防公共服務存在體制僵化、形式單一、與實際脫節等現象。隨著公眾對抗震設防服務需求的多元化,完善抗震設防服務體系建設成為首要任務,相關主管部門要做好抗震設防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發、宣傳、推廣、指導等服務,同時加快公共服務社會化進程,利用市場手段擴大產品和服務的供給渠道,盡快完善購買服務制度。
4結束語
文章從管理學的角度,結合新一代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實施和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闡述了“服務型”抗震設防管理的特點,并探討了“服務型”抗震設防管理模式的構建思路。由于本研究尚處于初級階段,對于創建“服務型”抗震設防管理模式的措施仍然不夠具體和到位,希望以后能繼續加強此類研究。
參考文獻
[1]高孟潭.GB18306—2015《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宣貫教材[M].北京:中國質檢出版社,2015
[2]朱米均.西方新公共管理理論述評[J].黨政干部學刊,2006(8):28-29
[3]孫瑩.論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內涵及實現路徑[J].珠海市行政學院學報,2010(6):52-54,59
作者:張小東 張延軍 單位:濰坊市地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