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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與社會雜志》2014年第四期
一、權力制衡制度
權力制衡是西方民主國家的重要特征,權力制衡制度設立的目的是防止公共權力的濫用,它意味著任何一方都無法制定出完全由自我意志左右的制度,這就為政治妥協提供了可能。因為既然各方都不能按自己的意志辦事,那么要形成統一的政策、法令,可以選擇的方案就只剩下協商、談判了。而談判的過程即是一個各方討價還價、各自讓渡一部分權利的過程,也是政治妥協的過程。對此,馬克斯•韋伯有過明確的論述,他指出,由于權利分立“把具體不同的、在合法的情況下(立憲的權力分立)合理確定為統治權力的‘職能’,交由不同的官員去行使,使得在涉及若干官員的事務上,只能通過他們之間的妥協,才能合法地形成法令。”在韋伯看來,由于權力的分立,政策、法令作為各權力間相互作用而產生的妥協,是各權力合法運作必然產生的結果。這種由于分權制衡而導致決策需要不同權力主體之間妥協的現象,在美國表現得尤為明顯。聯邦制的憲政設計將聯邦和州的權限分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有一些獨有的權力(當然也共享有一些權力),相互間不得侵權,但又能通過其享有的權力對另一方進行制約。這種權力分配體制在縱向上形成了一定數量的權力源(聯邦政府加各州政府)。盡管憲法第六條規定了聯邦政府享有國家最高權力,但實際上,正如加里•沃塞曼所指出的:“幾乎所有的國內計劃都需要州,甚至常常是市的合作”;而經過兩百多年的發展,聯邦制的權力格局已呈現“花樣奶油蛋糕”狀態,即“州政府和聯邦政府之間多重關系的混合狀態”格局。此種格局使得相互間的合作與妥協更為必要、必然。另一方面,除了政府權力的縱向分權外,三權分立的機制又對聯邦政府本身的權力作了橫向劃分,形成四個權力源即國會的眾議院和參議院、總統、最高法院,他們各自掌管部分法定權力,形成有效的權力制約格局。這種縱向與橫向的分權與制衡體制,使得每一個權力機構都擁有一定范圍的基本權力。同時,權力的縱向與橫向的劃分又非截然分開或完全獨立,比如政黨可通過各種途徑直接或間接滲透于各種權力源。州與聯邦的關系通過國會(尤其是參議院)發生聯結,而國會本身又是聯邦權力的一源,有自己獨立的利益。除了這些繁瑣細致的權力劃分外,每種權力源的內部還會有眾多復雜的議事和決策,其目的在于保證組成該權力源內部的較為弱小的一方能夠有比較平等的施加影響的機會。如參議院的“冗長發言”,這一程序可使得少數幾個參議員結成的聯盟通過沒完沒了的發言來成功地阻擾或推遲法案的通過。除了這些正式的權力劃分外,美國社會還存在數量龐大的利益集團,他們擁有自己獨特的往往是相互矛盾的利益,為了維護這些利益,各利益集團會競相對各權力源施加影響。如此繁雜的分權制衡,其本來目的在于使決策層面高度多元化,防止任何個別集團獨占政治資源和壟斷決策過程,但這樣的設計也使得統一政策的產生異常困難,因此,正如著名著名歷史學家阿克頓勛爵分析指出,美國聯邦憲法本身就是一種妥協的體制。權力制衡是民主政治的應有之意,沒有權力制衡所帶來的多元權力主體,民主政治就無法運行,其所導致的結果,要么是民主的無序化,要么陷于專制主義的泥淖。只有權力制衡體制的確立,才能保證多元主體能在相對平等的基礎上,坐在談判席上進行協商和討價還價。
二、選舉制度
選舉就是由有選舉權的公民將自己“主權”的行使權正式委托給一定的政黨或個人。競選者以自己的競選綱領來爭取選民投自己的票;競選獲勝者則以自己的施政綱領和實際政績來吸引民眾的支持。選舉制度就是圍繞這樣的過程而制定的規范。選舉制度何以保證政治妥協的達成?中位數“定理”和投票規則可以解答這一問題。一個定理:中位數選民定理。中位數選民定理是公共選擇理論在分析選民投票過程中所得出的一個結論,其含義是指處于所有投票者最優偏好結果的公共產品將通過選舉,并得以提供。從經驗層面,我們看到的現象是:政黨之間的政策差異縮小了,政策內容趨于同質化。此種現象足以說明,過去政黨之間意識形態或政治理念的差異在競選壓力下不得不做出適應性調整。畢竟,現在的政黨以掮客政黨居多,這些政黨最大的目標就是上臺執政,在中位數選民定理的制約下,政黨要想上臺執政,就必須迎合中位選民的需求。為贏得不斷變動中的多數,參與選舉競爭的各政治行為主體必須對民眾以及競爭對手的態度、行為做出靈活反應,及時調整自己的政策主張與選舉策略,政治妥協就在這樣悄然變動中以不為人所注意的方式生成。
一個規則:投票決勝規則。投票決勝規則是指在一場選舉中,選舉人要獲得怎樣的票數才能贏得選舉勝利的規則。在現實政治運作過程,有簡單多數規則和絕對多數規則。在簡單多數規則下,候選人只要獲得了比其他競爭者多的選票即獲得選舉勝利,而不問其是否超過了半數;絕對多數規則是指候選人必須獲得過半數才能當選的投票規則。投票決勝規則要得到很好的執行,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這樣的規則符合政治體制良性運作的要求,不會對現行政體產生毀滅性沖擊。如果投票決勝規則不符和這樣的要求,那么,每經歷一次選舉就可能導致政局的動蕩;第二,規則產生的對少數人的非正當限制,能為少數人所接受,其遭受的損失能以一定的方式得以補償,否則,抵制運動就不可能停止。一般而言,當滿足這兩項條件時,競選獲勝者能安心執政,而失敗者也能心甘接受失敗的結果。
三、結語
政治是多元利益主體進行價值權威性分配并化解矛盾和沖突的場所,而政治行為主體之間解決沖突和矛盾的方式無外乎有兩種:一是暴力,即通過強制性的手段,如武力,迫使相對方屈從,從而達成一致的協議。斗爭的結果是一種零和博弈,甚至負和博弈;二是通過協商的和平方式,即各方在意識到到矛盾并不能通過暴力解決或者暴力方式并不能使盈余最大化時,而通過談判、協商、討價還價等方式以求得爭端的緩和、平息。這樣的過程即是達成政治妥協的過程,其結果雖不能完全實現當初各方的利益,但至少避免了相害結果的出現,是一種共贏的局面。從務實的角度看,政治妥協是在不損害根本性利益的前提下所做出的必要犧牲,這是現代政治運作的必然過程。
作者:李天兵單位:西華師范大學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