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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勞動雜志》2015年第二十三期
包鋼企業年金工作的推行是從2011年開始的,根據國家和內蒙古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包鋼研究制定了企業年金方案,在2011年底職代會上討論并審議通過,報經內蒙古自治區國資委批復同意,并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后,于2012年7月正式開始實施。
一、包鋼企業年金制度
第一,包鋼建立企業年金遵循的基本原則。一是自愿和民主協商的原則:企業年金方案的建立與實施經職工代表大會集體討論通過,職工自愿選擇參加;二是保障性和激勵性相結合的原則:統籌考慮企業職工未來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與當期激勵作用的發揮,將完善企業薪酬福利制度與構建社會保障體系有機結合起來,增強企業凝聚力,完善激勵機制;三是效率優先和兼顧公平的原則:根據企業效益及職工對企業經營業績的貢獻大小分配企業繳費資金,考慮職工的工作年限等因素,保證資金分配的公平性;四是高度安全和適度收益的原則:選擇具備資格的企業年金管理機構運作,確立規范的合同關系,保證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五是適時調整的原則: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的調整和企業經濟效益情況,將適時調整企業年金方案。
第二,職工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的條件。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一是與包鋼簽訂勞動合同期滿1年;二是已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三是填寫并提交《企業年金參加申請表》。
第三,企業年金資金的籌集和繳費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繳費由職工個人和公司共同承擔。公司繳費總額每年不超過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5%。繳費基數按照職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進行核定與調整。繳費比例為:個人繳費比例是企業繳費比例的20%;企業繳費比例與職工工作年限掛鉤,隨職工工作年限的增長而階梯性提高。
第四,賬戶的建立和管理。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制度,采用賬戶方式進行管理。企業年金賬戶管理人為參加職工開立個人賬戶,同時為公司開立企業賬戶。個人賬戶下設個人繳費子賬戶和企業繳費子賬戶。企業賬戶用于歸集企業繳費金額的未分配部分。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收益,按凈收益率分別計入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
第五,個人賬戶的權益歸屬。在崗職工個人賬戶的個人繳費子賬戶金額100%歸屬個人所有。在崗職工個人賬戶的企業繳費子賬戶金額根據不同情況,按以下歸屬比例歸屬個人所有:職工因違法、違紀、泄露商業機密等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歸屬比例0%;因個人申請主動與公司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升學、參軍、失業、出國定居,歸屬比例與工作年限相關,從0%~100%;職工辦理離崗退養手續、因公致殘(傷殘等級1-10級)、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因病(殘)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休或退職、退休前身故,歸屬比例為100%。
第六,企業年金基金的管理。采用法人受托模式,選擇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法人受托機構(又稱受托人)與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共同對企業年金基金進行管理和投資運營。
第七,企業年金的待遇領取條件和支付方式。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領取企業年金: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了退休手續;因病(殘)喪失勞動能力辦理退休或退職;退休前身故;出國定居。符合領取條件時,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中權益歸屬個人的金額。
二、包鋼實施企業年金的特點和經驗
第一,企業年金基金的管理選擇了法人受托模式。現今我國企業年金的管理運營普遍采用的是受托管理模式,主要有兩種方式:企業成立企業年金理事會,或者是選擇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托機構。包鋼通過職代會確定選擇法人受托機構進行管理,在經國家審批的具備資質的11家法人受托機構中選擇確定了受托人,受托人與其他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企業年金管理機構(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訂立書面合同,共同管理包鋼企業年金基金。這種管理方式將企業年金財產的管理權、投資權、保管權分別賦予不同的角色,錢權分離的制約機制可以有效降低運營管理風險,切實保障員工的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另外,法人受托機構專業能力強,可以獨立處理事務和實現規模效應,進一步降低企業年金的運營風險,能提高運營安全性,還能整合其他專業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力量,形成聯合監管體系。
第二,繳費比例和權益歸屬的設計重點考慮勞動積累。企業年金是長期的福利制度和激勵制度的重要方式,所以,長期為本企業奉獻的員工是年金制度激勵所考慮的重要因素。因此,包鋼方案中將繳費比例與職工工作年限掛鉤,隨職工工作年限的增長而階梯性提高;同時,在歸屬比例設計上實現了在本企業工作時間越長,歸屬個人的比例越高。
第三,企業年金繳費共同承擔又有所側重。企業年金基金繳費由職工個人和公司共同承擔。在崗職工的個人繳費比例是企業繳費比例的20%;離崗退養職工的個人繳費比例是企業繳費比例的10%。具體繳費比例如下表。
第四,充分體現保障性和激勵性、效率優先和兼顧公平相結合的原則。包鋼的企業年金方案統籌考慮企業職工未來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與當期激勵作用的發揮,將完善企業薪酬福利制度與構建社會保障體系有機結合起來,增強了企業的凝聚力,完善了激勵機制。根據企業效益及職工對企業經營業績的貢獻大小分配企業繳費資金,考慮職工的工作年限等因素,充分體現了效率優先,繳費基數的確定是按照職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進行核定與調整,對高或低于社平工資300%和60%的作了限制,又保證了資金分配的公平性。
第五,完善績效考核體系,對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進行科學規范的考核評估。為建立和完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績效考核體系和激勵與約束機制,加強基金運作的安全性和規范性,對企業年金基金分配進行科學合理的指導,持續提高基金管理機構的服務質量和水平,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作流程》等法律、法規,包鋼制定了《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考核評估辦法》。根據考核評估辦法,對各基金管理機構的管理水平、服務質量進行考核,決定合同續簽和新增資金的分配;在企業年金基金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追求穩定回報,努力實現企業年金基金保本、增值。截至2014年底,包鋼的企業年金計劃累計投資收益率達到了12%以上,遠高于全國2007年以來企業年金7.87%的累計平均收益率。
三、實施企業年金后的思考
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意義首先,對于企業來講,建立企業年金制度,有利于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人力資源管理,有利于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通過年金計劃中所考慮的“工作年限”“關鍵崗位”“貢獻大小”“權益歸屬比例”等的設定,設計具有差異性的年金計劃,可在單位內部形成一種激勵氛圍,實現有效激勵,留住人才,企業年金優化了企業整體薪酬戰略,有利于建立有效的企業職工約束機制,對提高職工的積極性,增強企業凝聚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對于職工個人來講,企業年金的推行將為企業職工提供更好的養老保障。由于我國實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解決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原則是廣覆蓋、保基本,保障水平低,實行企業年金以后,可以大大提高退休職工的生活水平。例如,2014年,包鋼在冊職工月平均收入約為5000余元,而退休職工養老金月平均水平不到3000元,養老保險替代率不足60%。所以,推行企業年金制度,可以提高企業職工退休后的收入。對于職工來說,也是一種激勵與優惠。企業年金制度今后的發展方向首先,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建立更廣泛的激勵機制。包鋼的企業年金計劃建立之初,除了普惠制度之外,只考慮了勞動積累因素,也就是繳費比例和歸屬比例與職工工作年限掛鉤,隨職工工作年限的增長而階梯性提高。但企業年金的目標必須反映薪酬管理乃至整個人力資源管理的目標,企業必須全面考慮激勵的各種因素,例如:應考慮職務等級、工作績效和企業需要穩定或吸引哪類人才,還要考慮核心崗位、關鍵崗位、突出貢獻等因素,根據不同目標和不同層級的貢獻大小為每個目標和層級另行增加額度或提高分配系數。只有這樣,才能增強企業年金計劃的激勵性,增強企業職工對本企業的認同感,才能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
其次,針對國家年金稅收政策的調整,研究更靈活的支付方式。包鋼在2012年開展企業年金計劃時,執行的是2011年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9號),文件中明確了兩種情形下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第一種情形是企業年金的企業繳費部分計入職工個人賬戶時,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與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之和未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二種情形是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但加上計入個人年金賬戶的企業繳費后超過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其超過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第二條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職工在達到領取條件時,從本人企業年金賬戶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時不需再繳納個人所得稅。2013年財政部、人社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企業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文件,明確規定,2014年1月1日起,對于符合規定的年金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雖然對企業年金的發展具有很大的推動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職工的個人所得稅負擔,意義重大。但是對于包鋼制定的企業年金方案來說,符合企業年金領取條件的,年金管理機構將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中權益歸屬個人的金額,如果支付方式不改變,2014年1月1日以后繳納的企業年金在領取時,適用的稅率將很高,職工損失非常大。因此,應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對按不同年限領取進行測算,制定若干種領取方案,由職工個人選擇領取方式,充分保障職工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加大權益類投資比例,充分發揮專業機構的優勢。包鋼在與法人受托機構簽定的第一個3年期的企業年金管理合同時,沒有放開權益類的產品投資,這也為保證年金基金的安全起到了關鍵的作用。但隨著資金的積累,在充分保障年金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續簽合同時,將權益類投資比例作了適當放開,為年金基金投資運營創造了有利的條件。但國家對年金基金投資權益類產品上限限制為30%,為了充分考慮投資管理機構自主性,提升投資管理的效率,作為委托人,應考慮按照國家設定的上限比例,不再另行對投資權益類產品的比例設定限制,由投資管理機構自行決定資產配置,會更有助于實現絕對收益目標。
作者:郭盛 單位:包鋼(集團)公司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