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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現象學》中的斗爭模式
在目前對黑格爾成熟時期承認思想進行研究的眾多研究者當中,也許科耶夫(AlexandreKoj侉ve)還不能算是專門研究承認問題的專家,但他的影響非常大??埔蛲ㄟ^解讀《精神現象學》,把黑格爾的主奴斗爭轉變成了社會歷史領域的為承認而斗爭,賦予社會革命以正當性,也許他的解讀已經偏離了黑格爾承認思想的學術航向,但是這個解讀對于社會實踐中的沖突斗爭很有影響。那么,究竟應該如何評價他的解讀方法,如何理解承認斗爭的本義,我們有必要首先回到《精神現象學》的文本。在《精神現象學》中,黑格爾描述了主人和奴隸之間的斗爭,揭示了主奴之間通過斗爭來獲得承認的過程。黑格爾首先從自我意識出發論述了人類的意識結構,“自我意識”的最初階段是“欲望”,欲望對自我與他人的相互依存關系視而不見,“自我意識就是欲望,確信對方的不存在,它肯定不存在本身就是對方的真理性,它消滅那獨立存在的對象,因而給予自身以確信”訛譹。這時的自我意識是否定性的,它需要通過否定別的對象,也就是殺死對方來實現自我的意義。但隨著“自我意識”發展,“自我”逐漸認識到殺死別人,自己也就失去了自身賴以實現的對象,從而無法實現自己。同時自我意識認識到,對方可以為自己提供成果,于是便從殺死對方改為支配對方、奴役對方,這就形成了主奴關系。在這個過程中,一方為了保全生命而放棄了自由,這種保存自己而放棄自由、不再要求被平等承認的意識,是為奴隸意識;另一方則以死捍衛自由,強迫另一方承認自己的支配地位,是為主人意識?!捌湟皇仟毩⒌囊庾R,它的本質是自為存在,另一為依賴的意識,它的本質是為對方而生活或為對方而存在。前者是主人,后者是奴隸?!庇炞r在主奴關系中,主人統治著奴隸,他得到奴隸的承認;奴隸依賴主人而存在,他得不到主人的承認與尊重。奴隸要獲得承認,必須通過斗爭來爭取;主人要獲得承認,也需要通過斗爭來實現。這是主奴之間相互斗爭的一面,也是承認的斗爭模式主要內涵。但主奴關系并不是僅有斗爭的一面,在主奴關系形成過程中,自我意識逐漸認識到自我之所以存在只是由于被對方“承認”,即“自我意識只有在一個別的自我意識里才獲得它的滿足”訛譻。而且,主奴關系并非始終對立,哪怕在那場激烈的生死之戰中,主奴關系雖以敵對為主,但也相互依賴,主人與奴隸的任一方都不可以離開另一方而獨立存在。這是主奴之間相互依存的一面。當前,學界對承認的解讀多側重于通過斗爭來獲得承認,尤其是主奴關系中奴隸爭取獨立地位的承認斗爭,這種解讀方式有合理之處也有遺漏之處。合理之處在于,它揭示了承認關系的斗爭模式,這種斗爭主要是意識發展過程中自我意識為了獲取承認而進行的斗爭,也包括主奴關系中奴隸為獲取承認而進行的斗爭,奴隸為了獲取承認而進行的斗爭根本上也是自我意識為了爭取自己地位的斗爭。遺漏之處在于,它既忽視了主奴辯證法中主人與奴隸的相互依賴面,更忽視了《法哲學原理》中承認的豐富內涵,討論黑格爾的承認思想不能忽視《法哲學原理》,在一定程度上《法哲學原理》中的承認思想更為豐富,也更為深刻。
二、《法哲學原理》中的承認
當代哲學家威廉姆斯(RobertR.Williams)曾指出,“對于黑格爾法哲學來說,自由、承認、倫理等主題詞不是獨立的而是內在不可分的,自由既需要承認也預先設定了承認,在承認中,并通過承認,自由成為現實”訛譼。據此,他曾重點梳理了《法哲學原理》中的承認思想,而霍耐特以愛、法律、團結來對應倫理的三個階段,也可看作是對《法哲學原理》中承認思想的一種說明。實際上,“承認”的線索在《法哲學原理》中一直沒有中斷,它不僅體現在倫理階段,更是體現在全部內容之中。在《法哲學原理》中,黑格爾不是從所謂的“社會發展模式”、“普遍同質國家”等歷史生成論的角度來論述承認的,而是把承認納入到了法哲學自身的發展之中,對黑格爾早年承認思想的研究不能遮蔽《法哲學原理》承認思想的豐富內容,《法哲學原理》的每一部分都清晰可見承認的線索。
1.承認的法權
在《法哲學原理》的抽象法部分,黑格爾通過討論所有權闡明了承認的法權。黑格爾指出,物權本源于意志的外化,但若要對抗其他人的意志,還需要他人的承認,這樣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權利?!耙庵咀栽诘厥瞧毡槲铮灾灰顺姓J,就可以成為權原。”訛譽黑格爾以“占有”為例來論述這一道理,就實際效果來看,最直接的占有本應該是身體占有,是身體直接控制某物,但黑格爾認為身體占有并不完善,從根本上講,權利要靠別人的承認來保障,我不可能身體占有一切“我的”東西,必須依靠占有標志,這些標志的有效性完全依賴于他人的承認。因此,從抽象法就可以看出,所有權的取得離不開他人的承認,所有權這一最抽象的權利本身乃是相互承認的權利。
2.市民社會中承認內涵的變化
在《法哲學原理》的市民社會部分,黑格爾論述了多種意義上的承認,承認的內容非常豐富,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需要,其次還有司法與同業公會中的承認?!靶枰弊鳛槭忻裆鐣饕某姓J方式,意味著使得單個意志認識到自己的有限性,單純個體的片面性。它讓主體認識到“我既從別人那里取得滿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別人的意見,而同時我也不得不生產滿足別人的手段。于是彼此配合,相互聯系,一切各別的東西就這樣成了社會的”訛譾。在這里,黑格爾明確地指出需要的重要意義,那就是它直接包含著同別人平等的要求,使得意志意識到自己和別的意志之間的平等關系,既要為自己的地位斗爭,也要尊敬“另一個”。市民社會中另一承認形式是司法,一方面,法的有效性要基于人們的承認,另一方面也是更為重要的,法的效果體現了承認關系,“我占有某物,它在無主狀態中被我占有因而成為我的所有物,但這種占有還必須經過承認和設定才能成為我的。……我的意志是一種合理的意志,它是有效的,而這種效力應得到別人的承認”訛譿。人們通過法律把承認關系固定下來了,因此可以說,司法是固定下來的承認。當然,市民社會中司法的承認還只是私法意義上的承認,與國家作為公法意義上的承認是有區別的。而在等級與同業公會中,承認就是對一般成員的照料,使他們意識到自己是這個等級、這一個公會的成員,同時,“在同業公會中,家庭具有它的穩定基礎,它的生活按能力而得到了保證,……這種能力和這種生活都得到了承認”訛讀。這里的承認是對成員資格的承認,是對社會成員的照顧與關心,也是對其主體地位的認可。在市民社會中,承認的內涵是豐富的。在需要中,是兩個主體之間的發生的需要關系,主體在需要關系中意識到另一個主體的存在,自己的獨立離不開另外的主體。而到了司法和同業公會中,司法和同業公會是更普遍意義的承認,它意味著主體意識到制度不是外在的,而是內在體現了承認,主體的權利得到平等的保護和照料。這是一種截然有別于“斗爭模式”的承認方式,它側重表達主體間通過交往活動形成了較為固定的承認形式。
3.國家中的兩種承認
在《法哲學原理》中,國家作為倫理共同體體現承認,國家體現承認的方式就是法律制度,通過法律制度確立個體地位實現對個體的承認。對此,黑格爾指出,“國家是具體自由的現實;但具體自由在于,個人的單一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獲得它們的完全發展,以及他們的權利獲得明白承認(如在家庭和市民社會那樣)”訛讁。國家承認的形式很多,作為一個倫理共同體本身就是對其成員的承認,作為制度的占有者,是對法律關系的維護,因此,黑格爾把國家看作承認的最高階段。這是國家作為制度所提供的承認,也是國家所體現的承認關系的主要內涵。同時,國家作為個體自身也需要獲得承認,它體現在國際法和世界歷史中。國家在國際法中的地位是一個個體,從自我意識出發,它也需要別的國家予以承認,因此“一個國家的正統性……它必須通過別國的承認才能成為完善的”輮訛輥。在世界歷史的發展中,民族、文化同樣要求其自身的地位,需要承認,“所發生的戰爭和爭端,是爭取對一種特定價值的承認的斗爭,這一特征給這些戰爭和爭端以世界歷史的意義”輯訛輥。這都可以看作國家作為個體,在為自己的國際地位與歷史地位而爭取承認,但這種承認不體現國家作為普遍物所承擔的承認關系。國家體現承認的重點在于它作為普遍物,它能夠提供普遍的制度安排。這種普遍的承認,不像市民社會中的承認仍然具有局限性。市民社會中的承認僅限于特定階層與同業公會等群體之中,是有限的承認;而國家制度所提供的承認是公法意義上的承認,它面向所有成員,可以實現最普遍的承認。
三、兩種承認
1.兩種承認模式的內涵
《精神現象學》中的承認理論,側重的是斗爭的模式,它描述了個體從自我意識出發,為了個體的平等與自我持存而進行的斗爭,它背后體現的是現代社會人們的平等意識,體現了人的尊嚴與人格的無限性,“平等尊嚴的政治基于這樣一種觀點,即所有的人都平等地值得尊重”輰訛輥。而在《法哲學原理》中,承認的內涵多是通過社會規范來表達的,社會規范中包含著承認關系,社會規范本身就意味著承認。在《法哲學原理》中,承認要依靠中介性因素,中介成了承認的手段,這種中介作為承認的手段本身是一個“外在”的、共同認可的符號,它的形成是長期的,就如高全喜先生指出的,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提出了一個中介性的法權原則”輱訛輥。國家之間的承認類似于主奴之間的沖突,都是從自己個體出發,就如《精神現象學》中相互斗爭的主奴關系,國家間關系只處于應然的水平上,缺少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制度約束。這樣說來,在黑格爾法哲學中實際上有兩種承認模式。一是個體從自我意識出發,追求平等、相互斗爭的模式。在這種模式下,每個個體都要求自身作為一個整體得到其余個體的承認,為了獲得承認,不惜斗爭。另一個是依靠社會規范等“中介性”因素實現承認的承認模式。這種模式須有一個前提,那就是作為倫理共同體的國家,要能夠實現、維護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權利,法律制度要能夠體現出對個體的尊重,“民主開創了平等承認的政治,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它表現為各不相同的形式”輲訛輥。只有這樣,法律制度才能成為體現承認關系的“中介”。對于第一種模式,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指出,承認斗爭的主奴階段是處在法還沒有被確立為法的階段,“這種早期的不真現象所涉及的精神,還只是在它最初意識的階段。自由的概念和自由的最初純粹直接的意識形態之間的辯證法,就引起了承認的斗爭和主奴的關系”輳訛輥。沒有健全的法制這一種保障的模式,就沒有普遍的承認模式;而在現代法制社會中,法律、政治制度本身意味著承認,對于承認來說,它們體現一種中介性作用,起到廣泛的承認作用。對于黑格爾法哲學中存在著兩種承認模式的論斷,很多學者也持此觀點。路德維希•席普(Lud-wigSiep)在《黑格爾實踐哲學現實性》中就曾指出黑格爾對承認概念所做的意識發展史定位卻絕不限于“為承認而斗爭”;它關系到一般的關于承認的法律概念。瓦爾特•耶施克(WalterJaeschke)也指出,“隨著向公民狀態和公民社會的邁進,承認在法律上就得到了完成,同時也制度化了”輴訛輥。高全喜在《論相互承認的法權》中認為“《現象學》主奴斗爭的相互承認理論在《法哲學》那里通過市民社會而獲得一種轉變,雖然市民社會是一個多少有些庸俗的經濟社會,但畢竟相互承認的基礎被確立在一個法權體系之上,在那里自由基于法律,法律為權利的實現提供了堅實的保障”輵訛輥。因此,斷言黑格爾法哲學中存在兩種承認模式是不成問題的,只是這兩種承認的內涵不盡一致?!毒瘳F象學》中的承認是一種心理結構的描述,它不是史前史的真實寫照,而是意識發展的過程;《法哲學原理》中的承認更側重于社會國家中制度對意識的保護,兩種承認模式在黑格爾法哲學思想中是并存的。需要指出的是,黑格爾的兩種承認的差別并不反映黑格爾青年思想和老年思想之間的區別,兩種承認在黑格爾早年、晚年思想中都是并存的。在耶拿時期,黑格爾就已指出,“法,就是在個人行為中同他人的關系,即他們的自由存在的普遍要素或者決定性要素,或者對他們空虛自由的限制。我不打算構想或者提出這種對自我的關系或對自我的限制;相反,對象就是普遍而言的法的創造過程,也就是承認關系”輶訛輥。這可視為黑格爾早年對法這一中介性的規范之承認意義的論述與發揮。而在黑格爾晚年著作《法哲學原理》中,在對國際法部分的論述中,黑格爾認為國家之間的關系屬于“斗爭模式”,國家需要以斗爭獲得尊重。可見,兩種承認在黑格爾的思想中是可以同時并存的,兩者具有內在關聯。
2.對“斗爭模式”的商榷
當前,黑格爾法哲學研究中的“承認熱”很大程度上要和科耶夫聯系在一起,科耶夫在上世紀三十年代開設《精神現象學》講座,直接影響了大批左派學生,也帶動了“承認熱”。科耶夫非常看重斗爭模式并強調斗爭的意義,以此來解釋社會歷史。用這種方式來解釋社會歷史有其閃光之處,一定意義上講,即使在現代社會,原始的主奴對立也并沒有消失,社會中存在的社會壓迫、社會的不平等甚至加劇了主奴對立,因此有必要采取斗爭的形式來爭取承認,這是斗爭模式在當下的理論針對性。但遺憾的是,黑格爾并不是從社會生成的角度來討論承認斗爭的,他的著作中沒有實際歷史經驗來支撐斗爭進入文明社會的模式??埔虻陌殉姓J斗爭從隱喻變成了社會歷史過程的解釋框架,認為承認只有一種斗爭模式,是有失偏頗的。黑格爾的為承認而斗爭是為了獲得對象的認可,具有認同(I-dentity)的意思,是主體性的體現,斗爭模式只是主體意識發展的一種隱喻,它不能和社會歷史一一對應。斗爭模式把斗爭簡單化為《利維坦》中你死我活的斗爭是有問題的,這種殊死之爭其實在德國哲學中另有淵源,那就是費希特在《自然法權原理》中對法權意識形成的討論,但這不是黑格爾《精神現象學》的內容。另一方面斗爭模式沒有看到國家制度對于保障承認的重要意義,“國家得以建立的基礎是相互性:其公民相互承認;它是主人和奴隸未能實現的那種相互承認的根據”輷訛輥。在現代國家中,國家制度、法律也是承認的體現。對于這個意義,左派的科耶夫沒有意識到也不愿意接受,但我們不能因此忽視中介模式,更不能只強調斗爭模式,兩種承認模式都很重要,甚至在特定條件下后者顯得更為重要。因此,我們不應夸大承認的斗爭模式,對黑格爾《精神現象學》中的斗爭,首先應該限定在意識領域,最初的斗爭是為了形成自我意識,同時在斗爭的過程中形成了主奴關系。主奴意識本質是自為的意識與依賴的意識,如果要以主奴關系來對應社會現實的話,其最恰當的說明應該是主奴之間意識到離不開彼此的承認,認識到自我意識的形成與發展離不開另一個意識。斗爭只是從自我意識角度對自我意識形成過程的一種形象化的比喻,你死我活的敵對斗爭不是斗爭模式的終結,斗爭模式的終結是和解。
3.兩種承認模式的內在關系
黑格爾在《精神現象學》階段偏重討論斗爭模式,斗爭的目的在于確立主體意識,為相互主體性打下基礎。斗爭爭取承認也是相互主體性的體現,在主奴辯證法中,主奴之間終于發現自身的存在離不開對方的承認。對此,薛華先生指出“黑格爾的自我意識理論既已確立了互主體性。這里所謂確立,是指他在自我意識理論中把互主體性看作了理解人及其關系的基礎,而還沒有完全展開”輮訛輦。這一論斷很有見地。而到了《法哲學原理》時期,黑格爾從整個國家制度層面對承認問題有了更加深入的思考,認識到承認關系必須體現為更加廣泛的國家法律制度,法制是主體性的外化與實現,也是承認關系的體現。對于兩種模式也可以借助黑格爾哲學的對象化與中介性來理解,《精神現象學》側重對象化過程,意識外化通過對象來實現自身,以此體現承認關系;《法哲學原理》側重中介性,法制是主體間承認關系的中介形式,二者同為黑格爾哲學的基本方法,在社會政治領域中,中介性更為廣泛,通過中介可以實現更充分的相互主體性。無論是斗爭模式,還是中介模式,二者都揭示了主體性到相互主體性的過程。在主體性發展的過程中,認識到單個的主體是不存在的,個體的存在必須獲得另一個意志的承認;不但認識到相互承認對方的重要性,還要認識到沒有“另一個”意志,單個意志本身就是沒有意義的。在此過程中,承認不再把自己看作單一的主體,而是通過承認另一個主體認識到了相互之間的主體地位,認識到相互共存是一種必然的狀態,認識到彼此之間尊重與溝通的重要性。主體性向相互主體性的發展與黑格爾法哲學所追求的普遍性也是內在一致的,在黑格爾哲學中,主觀性也是主體性的體現,要實現對主觀性的揚棄,就需要走向相互主體性。黑格爾所揭示承認的相互主體性,單一意志到相互意志的轉變,也為充分實現自由開辟了道路,為我們解決現代社會問題提供了新路徑、新思路。當前流行的“交往行為理論”、“對話倫理學”、“承認的政治”等觀點,都可以看作是承認學說的進一步影響。結語:兩種承認的當代意義要發揮承認思想的當代意義,就必須準確理解兩種承認模式的理論內涵;要準確理解黑格爾承認理論的內涵,就必須認識到:首先,在黑格爾的著作中,斗爭是意識結構的描述,黑格爾始終沒有從生成論的角度去描述社會國家的起源,所以斗爭作為隱喻不能對應社會歷史,更不能以斗爭模式來解釋國家起源;其次,法制作為中介對于現時代更具有意義,它更充分地反映了相互主體性思想。斗爭模式讓單個主體意識到還有另外一個主體,在單個意志之外還有另外一個意志,主奴辯證法揭示了只有承認對方,自己才能存在,自身的存在離不開對方的承認。因此,通過斗爭的方式,我們才能夠在平等、對等的前提下,通過斗爭或者協商產生普遍性。而中介模式揭示了如下事實:法和國家是普遍的承認形式,法和國家可以保障和維持承認關系。在法制前提下,可以產生出更多體現承認關系的法律制度,人們在既有承認關系得到保護的前提下,可以通過立法產生出更多體現承認關系的法律制度。同時,斗爭模式需要中介模式予以鞏固,斗爭取得的成果必須反映為國家的制度性安排,成長為國家的法律制度;如果僅有斗爭而沒有法制把取得的承認鞏固下來,那么斗爭取得的成果將隨時會被斗爭自身所吞噬,作為社會中介性的法律、制度是體現了承認,承認離不開國家法律、制度的保障。
當前,常有學者以革命時期與后革命時期來理解現象學與法哲學,這種理解很是形象,我們也可以借用這種比喻來理解承認的兩種模式。對那些尚處于民主化進程中的非法制國家的人民,對那些在國際交往中的受到不平等對待的民族,他們依然需要通過斗爭來獲得承認,而且只有通過斗爭才能獲得平等對待,這也是主體性的要求。在一個現代化的法制國家,我們應該注重發揮法制作為承認中介的作用,法制是承認的表現,它反映了國家對主體的平等尊重,更反映了主體之間的平等地位。我們既需要通過推動立法來確認承認關系,也需要樹立法制意識,認識到尊重法律就是尊重其他主體。而如何實現平等承認,如何讓法制體現承認關系,如何樹立法制意識在法律框架內尊重他者,都是我們亟待解決的時代問題,值得高興的是,黑格爾的兩種承認模式為我們解決這些問題留下了豐厚的理論遺產,這也是黑格爾法哲學中的承認學說時至今日仍然經久常新的秘密所在。
作者:李育書單位:中共上海市委黨校哲學教研部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