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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域名類
ArnoldBeverly訴NSI
被告美國NSI公司,依據它與美國國家科學基金(NSF)簽訂的獨占性注冊條款,從事以".COM"、".ORG"、".EDU"、".GOV"結尾的域名注冊。凡是向NSF申請注冊域名的申請者必須與NSF簽訂合同,并保證其申請并使用的域名不侵犯他人的商標權或其它權利。NSF在接收申請的域名后,經檢索該域名尚未被他人注冊后,申請者的域名便可被注冊。
早在1997年3月28日前,原告ArnoldBeverly向NSI提出注冊""域名的申請,1998年3月28日,NSI注冊了該域名。1997年10月16日,NSI通知原告,有第三方主張在97年3月28日前,其已享有的聯邦注冊商標權,原告申請的域名侵犯了其商標權。NSI同時告知原告享有以下選擇:1、如果能夠提供域名注冊日期早于第三方注冊商標的日期,則NSI容許原告繼續使用;2、選擇一個新的域名,并為原有域名保留90天;3、與第三方以訴訟方式解決權屬問題;4、如果拒絕以上選擇,NSI將停止該域名的使用。
1997年11月3日,原告ArnoldBeverly向NSI回信,表示NSI的方案不能適用原告,并且拒絕接受方案中的選擇條款。NSI在接收該信后立即停止了原告對該域名的使用。
1997年12月23日,原告以NSI違約為由提起訴訟。聯邦法院最終以原告證據不足,且沒有具體損害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
UMBRO訴"3263851加拿大"公司
UMBRO公司是一家生產足球服裝和設備的國際性公司,早在十年前就注冊了以UMBRO為名的注冊商標。然而一家加拿大公司NSI注冊""的域名。根據這家加拿大公司在NSI注冊的大多數域名可以看出,這是一家在網上散布各種淫穢圖片和文章的公司,在其注冊的各種黃色域名外,該公司在注冊了""的域名。1997年8月,這家加拿大公司通過傳真方式向原告表示,如果原告支付5萬美金,并同時以捐贈方式給付5萬美金,則將可以取得""的域名。原告因此以被告侵犯其注冊商標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審理,法院判決被告加拿大公司停止使用該""的域名,并向原告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等其他費用共23,489.98美元。
2、ICP/ISP責任類
Lunney訴ProdigyNetwork
1994年9月6日,有人以"JohnDoeI"以原告Lunney的名義,用EGYD83A的身份證號碼進入"ProdigyNetwork",向一名童子軍領導郵寄了一份令人作嘔的下流電子郵件。該收信人收到此郵件后立即向監護人和警方報告了此事。1994年9月14日"Prodigy"公司的代表向通知原告Lunney,由于其在網上傳送下流、污穢的內容,其帳戶已被查封。1994年9月23日,"Prodigy"公司代表通知原告,他將從此不能申請"Prodigy"公司的任何服務。1994年10月27日,"Prodigy"公司代表向原告表示道歉,告知有人以他的名義開立了幾個虛假的帳戶,這些帳戶都已被終止使用。事實表明,"Prodigy"公司的帳戶可以被任何一個不安分的用戶打開,并偽造姓名、地址和無效的信用卡騙取鈔票。
原告因此向"Prodigy"公司提起訴訟,主張被告"Prodigy"公司對其實施的行為構成侮辱,并忽視應盡的審查義務。因此要求"Prodigy"公司支付懲罰性賠償責任。法院最終以被告"Prodigy"公司在該案中無過錯為由駁回了原告的訴訟。
3、電子商務技術類
Bernstein教授訴州政府
原告Bernstein是美國伊利諾斯州大學是計算機系和數學系的教授,他發明了一種計算機信息加密和解密的技術。該技術通過兩種方式被記載,一種是將該技術的解析方程記錄在紙上,另一種則以C語言編寫的源程序記錄在計算機程序內。在一次學術交流會上,Bernstein教授向州政府部門詢問,將該技術發表是否需要批準。政府部門表示,該技術屬于美國ITAR法規下的軍事用品,該技術的發表必須獲得許可。經多次交涉,該項技術未能獲得發表許可。Bernstein教授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程序源碼的發表受美國憲法的保護,州政府的行為以及ITAR的規定違反了憲法的規定,因此,Bernstein教授有權發表該項技術。
AOL訴AT&T
原告AOL經營著全世界最大的在線服務業務,服務范圍超過160,000,000用戶,用戶通過計算機聯網可獲得AOL的各種信息,并且可以通過AOL提供的服務聯結互聯網。用戶在連接到AOL時,在屏幕上將會顯示"Youhavemail"或"You‘‘vegotmail"的提示,AOL采取這種方式將近10年,在1997年初,AOL開始使用美國的一種老式信箱,當用戶有新的郵件時,信箱伴隨著紅色的旗子跳到屏幕上,同時可以聽到"Youhavemail"的聲音。同時,AOL還向用戶提供稱為"BUDDYLIST"的服務,以實現用戶網上聊天的功能。AOL將"Youhavemail","You‘‘vegotmail","BUDDYLIST"都注冊為商標。AOL的這兩項服務,已被視為其特色服務的一部分。
998年12月15日開始,AT&T開始采用與AOL上述兩種方式相同的方式向用戶提供服務。因此,AOL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主張:AT&T侵犯了其注冊商標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而AT&T則要求法院判定"Youhavemail","You‘‘vegotmail","BUDDYLIST"都屬于普通用語,不應當受到商標法的保護。該案在未作出判決前,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被告AT&T將停止使用上述標語,原告AOL則將其訴訟請求撤回。
Compuserve公司訴CyberPromotions公司
原告Compuserve是一家通過計算機網絡經營在線商業服務的公司。該公司通過鏈接Internet向用戶提供豐富的信息資源,并且允許用戶在其所有的計算機網絡上收發電子郵件。被告CyberPromotions公司和公司董事長SanfordWallace通過Internet向數以百萬的Internet用戶發送公司的廣告,這些用戶大都為Compuserve的用戶。Compuserve因此通知被告禁止使用其計算機設備處理并儲存這些未經用戶要求的電子郵件,并停止該行為。然而被告CyberPromotions公司不但未停止其行為,卻發送更多的電子郵件給Compuserve的用戶。盡管Compuserve試圖采用技術手段阻止被告的行為,卻沒能成功。原告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財產權,原告有權禁止被告的行為以保護自身的產權。
4、軟件著作權類
Rolm公司訴ISO公司
本案原告享有名稱為PBXs的系統軟件,用于計算機的維護和修改。每次使用該軟件時,都會在系統啟動時自動將該軟件程序安裝到計算機隨機存儲器中。原告主張:被告ISO每次在執行某項服務功能時都需要將該軟件重新安裝,該公司的這種拷貝是未經授權的。1998年8月7日,法院作出判決:依美國17U.S.C.117款規定,軟件的著作權人或被許可使用者出于維護和修改計算機的目的,有權對該軟件進行復制。
國際計算機聯合公司訴ALTAL公司
ClaudeArney是一名軟件開發師,1978年至1984年受聘于原告國際計算機聯合公司,任職期間,雙方簽署了保護公司商業秘密的協議。1984年1月,ClaudeArney在離開原告國際計算機聯合公司,應聘于ALTAL公司時承諾,他將保守原告公司的所有商業秘密。然而ClaudeArney在離開原告是,帶走了公司ADAPTER的程序源碼。ClaudeArney進入ALTAL公司后,開發了OSCAR3.4,并應用在ALTAL公司的幾個程序中。ALTAL公司所有員工都不知道ClaudeArney在OSCAR3.4中抄襲了ADAPTER程序源碼的30%。1998年7月,原告國際計算機聯合公司發現ALTAL公司在其幾個計算機程序中抄襲了原告的ADAPTER程序源碼,并以被告盜用原告商業秘密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聯邦地區法院認定了被告侵權事實,美國上訴法院則以超過兩年訴訟時效為由撤銷了原審判決。
5、電子商務隱私權類
美國政府呼吁一項命令,要求在媒體或信息媒介類公司在政府出于特殊需要時,對特定用戶的信息在保密狀態下向政府披露。然而政府的這一要求卻引發了一個棘手卻重要的問題。
1984年,國會通過的Cable法案旨在統一對隱私權的保護。該法案規定,當政府要求電報操作員披露某一用戶的信息時,必須通過法院的判令,并且有確實的證據證明該用戶實施了某項犯罪活動。如果電報操作員違反了這項規定,則需向用戶賠償有關損失。
1986年的電子交流法案規定了在電子交流狀態下對隱私權的一系列保護,規定,當政府試圖向終端服務器或電子交流提供者查詢信息時,政府必須出示具體且明確有力的理由證明查詢的信息與正在調查的犯罪行為有關。在政府僅對相關信息進行查詢,并且對用戶不產生影響的條件下,終端服務器或電子交流提供者對此信息的披露不承擔責任。
隨著媒體與電信交流產業的發展,原有電報公司開始從事因特網服務,這就產生的上述兩個法案適用時的沖突。面對政府提出的要求,公司陷入了尷尬的局面。
由于目前還沒有有關的訴訟和爭端發生,所以這個矛盾還顯得不是很尖銳。然而一旦發生問題,法院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將會很困難,因此,有必要確立一個明確的觀點來解決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