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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IPO公司財務舞弊始終是市場關注的焦點并飽受投資者痛恨,我們不得不反思的是,這些問題公司在其向發審委提交申請時,其在招股書中披露的財務報告是已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而作為對IPO財務資料真實性負責審核的審計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為什么沒有能有效地發揮其審計監督作用呢?下面我們針對會計師事務所在ipo審計中所面臨的現實問題進行分析。
一、IPO審計委托關系不合理,事務所受到客戶脅迫
眾所周知,在傳統審計委托關系中包含審計人、被審計人和審計委托人三方關系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如圖1所示。委托人是審計信息的使用人,其向審計人支付審計費用并獲得審計方提供的反映公允財務信息的審計報告;審計人為委托方提供公允審計報告,與被審計人之間只有審計與被審計關系,不存在經濟利益關系,處于超然獨立的地位,這就決定了審計人的獨立性。然而,在IPO審計業務中,審計機構(第三方關系人)的責任是幫助潛在的投資者(第一方關系人)準確、客觀地了解擬上市公司(第二方關系人)在上市前三年的財務信息,以便于投資者能夠判斷發行人股票定價是否合理并做出合理的投資決策。那么也就意味著對于IPO審計來說,審計的委托人是擬上市公司的未來股東或潛在投資者,但是在IPO審計時,作為審計機構的會計師事務所無法知道誰是信息使用者也無法向其收取審計費用,也就是說IPO審計業務中委托人(第一方關系人)存在缺位現象。目前我國的IPO審計業務中選擇、聘任、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等委托權及支付審計費用的控制權由公司董事會代行,而由于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完善等原因,其實際控制權往往落入擬上市公司管理層之手。這就使得原本的“審計三方關系”簡化成審計機構與擬上市公司的“雙方關系”,如圖2所示。委托關系的變化及委托主體的錯位,成為IPO審計的“阿喀琉斯之踵”,其對獨立性產生的影響是致命的。首先,從擬上市公司來看,由于掌握了委托權,對審計機構形成了經濟約束,當審計意見不符合其利益時,擬上市公司就會以“減少審計費用”、“撤換事務所”相要挾;其次,對于審計機構來說,既想維持客戶,又想堅持職業操守,不可避免的陷入矛盾和尷尬的境地,顧此失彼。在雙方的博弈中,審計機構多數情況處于被動地位,在“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心理作用下,權衡得失之后必然會“明智地”放棄職業操守,屈從于擬上市公司利益的需要,審計人員與擬上市公司“合謀”已成為IPO市場人盡皆知的秘密。
二、審計與咨詢角色兼顧,IPO審計獨立性受損
公司在IPO過程中大體要經過四個階段:改制階段、輔導階段、審核階段和發行階段。作為參與IPO服務的中介機構之一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四個階段分別承擔著不同的工作,具體內容見表1。從表中我們不難發現,首先從IPO各階段的工作內容來看,部分工作屬于鑒證業務,部分工作則屬于非鑒證業務,其中鑒證業務具有法律效力,要求審計人員必須保持獨立性,而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如果從事鑒證業務的同時還提供非鑒證業務服務,往往造成審計獨立性的損害。其次,從IPO各階段的工作量來看,非鑒證業務(如咨詢)的工作量甚至大于鑒證業務,發行人的重組、上市方案往往都是與各中介機構共同協商制定的結果,如果事務所堅持獨立性,公司的財務指標可能就無法滿足IPO的硬性條件。因此在IPO過程中,事務所會經常在角色定位的問題上產生糾結,獨立性受損成為不爭的事實。
三、市場競爭激烈,IPO審計風險意識淡薄
目前IPO審計收入已成為不少事務所收入的主要來源,數據顯示,對擬上市企業的IPO審計收入約占會計師行業總收入的10%。IPO審計業務工作量大、收費相對較多,不僅給事務所帶來直接審計收入,還可以為日后上市年報審計及其他業務的競爭贏得先機,因此IPO審計對于希望做大做強的會計師事務所而言,重要性不言而喻。另一方面,高質量的審計報告卻并非是市場需求的。擬上市公司的最終目標是成功上市,“IPO項目通過率”當然成為其選擇會計師事務所的唯一標準,至于事務所的審計質量好壞卻并不是公司選擇事務所時考慮的主要因素。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中介機構本身也是市場競爭的一個主體,天然具有逐利的本能,因此為了盡可能爭取客戶增加收入,在大多數情況下,事務所急于承攬業務的心情迫切,對IPO項目面臨的審計風險并沒有給予應有的關注,承接業務過程中按規定應該履行的“盡職調查”也只是流于形式,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事務所和發行人盡管所處立場有別,但總目標都是通過發審委IPO審核,從而導致風險意識淡薄,審計質量難以保證。
四、處罰力度輕,助長違規之風
美國安然公司的欺詐案不僅導致公司自身毀滅、首席執行官被判24年零4個月有期徒刑,交納1.83億美元的經濟賠償,而且為其審計的國際五大之一的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最終解散。相比之下,我國對審計機構的問責微乎其微,資料顯示2013年之前,對問題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的處罰大都僅限于行政處罰,相比于大面積的IPO公司舞弊現象而言,處罰范圍和力度都顯得不足,不但起不到警示作用,反而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IPO審計中的違規投機之風。2013年,在飽受爭議的綠大地欺詐上市案判決后,證監會宣布“對云南綠大地欺詐發行案相關中介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撤銷深圳鵬城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對相關責任人終身證券市場禁入”,這也是多年來我國對中介機構最高幅度的處罰和處理。近2年在監管處罰的大幕拉開之后,對在天能科技、萬福生科、新大地、天豐節能等IPO審計中的問題會計事務所也相繼給予撤銷證券服務業務許可,并對事務所和相關責任人給予沒收和罰款的處罰,具體如表2所示。
監管部門不僅表明了其對違規現象的重視和嚴厲處罰的態度,也承擔起了應有的監督責任。誠信,是資本市場的基石,不管是上市公司還是相關中介機構都應該將其放在首位,如果寄希望于通過虛增業績等舞弊手段達到上市的目的,這樣的行為必須受到嚴懲。以上分析可知,目前造成IPO公司財務舞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審計委托關系的不合理使會計師事務所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不得不遷就于被審計單位利益,甚至不惜與其合謀;其次,事務所在IPO過程中同時提供了鑒證業務與非鑒證業務服務,角色定位混淆錯亂致使審計的獨立性嚴重受損,淡化了職業道德和對社會的責任感,最終使審計質量難以保障;此外,審計市場環境惡化,監管不到位,問責機制的缺失造成違規成本低,又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這種不正之風。鑒于IPO公司舞弊現象愈演愈烈,要求有關各方必須對此予以高度重視,采取有效的措施,如重塑IPO審計業務委托模式,分拆IPO審計與咨詢業務,完善監管體制,對問題IPO審計機構實施問責,加強監督處罰力度,從根本上防范IPO公司舞弊現象的蔓延,使資本市場得到凈化并健康發展。
作者:徐曉靜 單位:山東威海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