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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減值與盈余管理的相關概念
從廣義看,盈余管理是是一種以目標利潤為中心,統一管理企業的經營活動。這其中包括利用合法合規的會計政策選擇調節利潤,也包括違法違規的會計舞弊行為。盈余管理的主要有以下特點:首先,盈余管理的主體是企業的管理當局,會計人員只是作為配角參與其中。其次,盈余管理的手段是會計政策和會計方法的選擇,因而有其合理性,也存在違規的可能。再次,盈余管理的客體是對外報告的盈余信息,所以其結果主要是調整會計數據。最后,盈余管理的目的是尋求企業利益最大化,使企業有繼續發展壯大的機會。本文主要研究資產資產減值與盈余管理之間的相互關系,二者是一種相互制約又相互影響的關系。
我國的會計準則一直在修訂中,力爭與國際趨同,對上市公司進行盈余管理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還存在不足,給企業盈余管理留下了空間。
(一)資產減值準則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遏制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進步,資產減值的速度越來越快,影響的因素也越來越多,為了防止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利用資產減值準備進行盈余管理,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8號—資產減值》在充分吸收國際會計準則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根據我國特殊的經濟環境對原準則進行了適當的修改。完善后的資產減值準則對盈余管理的遏制作用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改進的資產減值準備擴大了資產減值的適用范圍。新的資產減值準則計提減值的范圍由原來的“8項資產”增加到生產性生物資產、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商譽等項目,因此進一步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同時更有利于監管部門的監管,防止一些企業利用資產減值進行利潤操縱。
其次,引入了“資產組”與“資產組組合”的概念,在使用舊的會計準則時,就有一部分的公司以“某企業資產是一個整體,難以獲得單個資產的可變現價值”為由,拒絕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新準則就解決了這個問題給監管帶來的困難。
再次,可收回金額的計量更加明確。舊的準則是按照銷售價格確定資產的減值準備,但是某些資產的銷售價格難以確定,因此給個別公司不提或者少提減值提供了接口,現在新的準則規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是根據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與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中較高者來確定,最終根據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價值確定是否計提減值準備,這樣就提高了資產減值準備的可信性。
最后,長期資產的減值準備被禁止轉回。由于很多的企業就利用長期資產減值準備的轉回而操縱利潤,現在禁止轉回也降低了利潤被操縱的空間。由以上可知,新的準則還是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盈余管理的空間,提高了我國會計信息的可行性,維護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二)資產減值準備給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空間
新的準則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盈余管理,但是還存在不足,因而也給公司盈余管理留下了一定的空間。主要有:
首先,資產減值的確認條件比較模糊,準則雖然從7個方面來描述資產減值的跡象,但是都沒有定量的規定,是否減值還是要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這樣上市公司可以以減值跡象模糊而不計提減值或者以存在嚴重減值而加大減值的計提比例而進行不同程度的盈余管理,所以還是給一些上市公司留下了操縱的空間。
其次,可收回金額存在操縱的空間,由上文知,可收回金額是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是根據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與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中較高者來確定,現在還存在的問題是,資產的公允價值是否一定可以確定,處置費用也是一個估計數,本身就具有很大的隨意性,準則對其也沒有很明確的規定,同時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就涉及到折現率與對未來現金流量的估計,這些都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也就容易被公司利用進行盈余管理。
再次,部分的資產減值準備仍然是可以轉回的,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生產性生物資產、以成本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及石油天然氣開采的減值不得轉回。但存貨、消耗性生物資產、貸款及應收賬款等的減值仍然允許轉回。同樣企業還是可以通過減值準備進行盈余管理,同時,雖然大型資產不能轉回減值,其也可以通過當年計提大量的減值,這樣就降低了下一年的資產凈值,這樣下一年的折舊也就下降,因此還是可以達到操縱利潤的目的,而且這樣做更具有隱蔽性。
最后商譽減值也可能成為盈余管理的工具。資產減值準則規定,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不管是否存在減值跡象,都應該每年進行至少一次減值測試。由于商譽本身不能產生現金流量,所以對其進行的減值測試就要與一些資產或者是資產組組合一起測試,由于商譽與不同的資產或資產組結合會產生不同的現金流量,所以這樣就有很大的利潤操縱空間了。
綜上所述,我國現行的會計準則已經在原有的基礎上有很大的改善,但是由于經濟環境在不斷的變化,所以準則還是不能完全滿足投資者對會計信息真實、完整、準確的要求,還需要進一步的改進。(本文作者:馬曉涵單位:西北民族大學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