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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慧(2009)在《獨立審計信用監管機制研究》中采用博弈論模型對非稱信息市場中審計方與委托人之間的行為進行模型假定,假定委托方有兩種行為:購買與不購買。審計方也有2種行為:不守信用與守信用,并分別假設了在守信用與不守信用情況下,審計方所提供了兩種不同審計產品,一種為高質量的審計產品,另一種為低質量的審計質品,并對是否提供高、低質量的審計產品進行了概率假設。通過模型發現,只有當審計方守信用的概率高于委托方的收益時,審計師才會守信用提供高質量的審計產品[9]。會計師事務所及審計師創建高的社會信用的目的是為了獲得“信用溢價”。信用溢價是以獨立審計的高社會信用為前提的,為了獲得信用溢價,審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得到的審計收費要高于其審計成本,且審計成本要高于市場均衡成本;如果審計收費不能滿足其高于市場均衡成本,則審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將不會選擇聲譽策略。而這種審計溢價則于審計師及事務所產生了激勵效應。但值得注意的是,審計溢價不完全等同于審計收費較高。高信用事務所通過市場機制取得的溢價被稱為聲譽溢價,而通過政府管制而獲得的溢價只能稱為壟斷溢價。事務所的運行首先要得到政府的準入,各級政府可能會因與事務所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系,而將特定的業務全權指定了某些家事務所,使得這些被指定的事務所收取得的費用超過其均衡成本及為完成該項業務而付出的多余人力成本以外的部分,這些超額部分就是政府壟斷溢價。當然,審計溢價會因不同的審計業務復雜程度而不同,也會因被審單位的最終控制人不同而不同,還可能會因為不同規模及信譽的事務所而有所不同。DeAngelo(1981)第一次提出審計師聲譽假說,認為較大的事務所更能抵制來自客戶的壓力并能較好地維持自身的獨立性。Dye(1993)對于審計溢價進行研究,認為較大的事務所收取較高的審計溢價不僅僅是由于其較高的審計質量,而是在于其失敗時可以提供一種保險。
二、獨立審計社會信用懲罰機制運行機理
與激勵機制對應的是懲罰機制。如果說激勵機制是在事前促進審計師保證審計質量并維持社會信用,那么,懲罰機制則是在事后起到保證獨立審計社會信用得以良好運轉的作用。由于審計市場是信息不對稱嚴重的市場,且審計師提供的審計服務是一種無形商品,其質量難以觀察,審計方比委托方具有絕對的信息優勢,從而為審計師采取“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行為提供了前提。根據檸檬市場理論,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往往好的商品會遭受淘汰,而劣等產品則會逐漸占領市場,從而取代好的商品,導致市場中都是劣等品。如果審計費用較低,那些實際能力較高的審計師及事務所會因為其價格無法滿足額外的審計成本而退出審計市場,相反,實際能力較低的審計師及事務所則會進入審計市場,長久下來結果是審計市場上審計質量的平均水平在下降,委托人在得悉這一情況后再次購買審計服務時愿意支付的審計費用會進一步降低,從而又會導致實際能力較強的審計人員進一步退出市場。聲譽機制能給提供高質量審計服務的審計師帶來溢價收入。但對聲譽的毀損卻是一次性的,只要審計師發生了審計失敗,長期建立起來的聲譽就會一次性貶值,審計師將受到精神上的道德譴責和物質上的經濟損失。具體來說,審計聲譽懲罰機制的運行路徑是:(1)審計師發生審計失敗;(2)市場收到審計師審計失敗的信號;(3)市場調整對發生審計失敗的審計師的審計質量評價,并出售其客戶的股票,從而引起審計師客戶股價的顯著下跌和企業價值的下降;(4)受到不利影響的企業與聲譽受損審計師解除聘約或要求其降低收費,最終導致審計師因聲譽受損下降而承受經濟損失和其他損失。
三、獨立審計社會信用懲罰效應實證檢驗
對會計師事務所而言,迎合政府監管部門的好惡成為其考慮中的相關因素。這是由于政府具有審批事務所是否進入證券市場準入資格的權力,只有經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審批通過的會計師事務所,才能為上市公司年報提供審計服務,在這種行政劃分市場準入的模式下,對審計師而言,影響其市場份額的關鍵在于證券監管部門或相應的政府行政部門,且有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和大股東本身也屬于政府部門。這種行政監管的結果是,上市公司管理層和審計師的關注焦點均在于行政處罰的后續影響。在年報審計市場中,財政部和證監會實施年度抽檢的例行檢查,會計師事務所受到處罰交納了罰款以后,意味著今后一段相當長的時間面臨的監督壓力會減小,因此,只要處罰不涉及到其證券服務資格,且上市公司管理層和投資者對審計師聲譽缺乏需求,其市場份額并不會受影響。而新股發行市場與年報審計市場的重要差別在于,申請新股發行的公司面臨很大的競爭壓力,并且在獲批后還有一段較長的等待期,任何瑕疵都可能影響其上市進程。注冊會計師一旦有處罰記錄會面臨更多地來自于證監會的行政監管,為了規避證券監管部門對問題事務所的差印象從而影響其上市進程,準上市公司會盡量回避此類事務所。因此,為準上市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審計師在受到行政處罰后其在新股發行市場的市場份額會顯著下降。據此,本研究提出以下假設:H:受到證監會處罰的會計師事務所在調查的當年及次年在年報審計市場的市場份額和審計收費并不會下降。本研究主要以2005—2008年受到證監會處罰的事務所為研究對象,剔除2年內被撤銷和合并的事務所以后,涉及事務所17家作為實證研究樣本的處罰案例。2006—2008年這3年中,對于受到處罰的事務所來說,從客戶的絕對數量方面來看,每年事務所在受到處罰后兩年的平均客戶量都是增加的,沒有出現減少的情況。具體來說,各年客戶數量的增長幅度分別為31.94%、82.14%和63.38%。我們還計算了從2005—2008年每年上市公司客戶總量的增長比率,分別為4.21%、8.09%、4.97%,遠遠低于受處罰事務所客戶量的增長幅度。受處罰事務所在上市公司審計市場的市場份額來看,將受處罰后兩年市場份額與處罰當年相比較,其變動比率分別為0.48%、1.17%、2.82%。而未受到處罰的事務所在相同期間市場份額的變動比率分別為0.26%、2.25%、-0.31%、0.32%、0.29%和-0.26%。相比來說,受處罰事務所在2003年和2004年的市場份額變動比率要低于對照組事務所,而在其余的4個年度均要高于對照組事務所,尤其是2008年。總的來說,事務所在受到處罰后兩年的市場份額增長率為0.98%,而沒有受到處罰的事務所的市場份額增長率是0.51%,受處罰事務所的市場份額的增長率也要高于未受到處罰的事務所。綜合來說,事務所受到處罰后,聲譽下降并沒有帶來客戶的流失和市場份額的下降,反而是增加了,且增長比率要高于市場平均水平,驗證了假設成立。
四、結語
綜上,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受證監會處罰后,事務所并沒有因其聲譽的下降而導致客戶量和審計收入的下降,反而有所上升,在有些年份其上升幅度甚至還高于與其排名接近的未受處罰的事務所。這個結果說明,在中國的證券審計市場上,只要審計師受處罰時執業資格不受影響,就不會導致客戶的流失和審計收入的下降,也就是說,聲譽的懲罰功能尚不能發揮作用。
作者:黃續紅單位:哈爾濱商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