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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政府體制改革已是勢在必行,公開審計結果這正是配合我國的行政體制改革,推進我國民主進程的關鍵環節,也是順應民意的大勢所趨,審計公告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1是受托經濟責任的體現
從審計學的基本理論可知,受托經濟責任不僅是審計產生和發展的動因,也是形成審計關系的基礎。我國憲法明確指出,社會大眾是國家主人,是國家資源的所有者,按照受托經濟責任理論,廣大的社會大眾即資源所有者是審計授權人或委托人,是接受審計報告的人,這就明確了國家審計為誰服務,對誰負責的根本宗旨,這也是西方國家為何普遍重視審計結果公開而不受政府行政干預的一個主要因素。因此,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及時向社會公眾公開審計內容、范圍,也包括審計結果及處理意見,不僅表現出國家審計是一種高層次的經濟監督,同時,也是受托經濟責任的具體體現。
1.2是建立現代民主與法制制度,體現公民權利的必然要求
從根本上說,國家審計信息公開同時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的要求:一方面,通過審計信息公開讓社會公眾充分了解國家資金的管理及使用情況,增加對各級政府工作的監督力度,從這一點說,此舉與集權與專制相對立,因此它是民主的;另一方面,由于審計信息的公開,無形中加大了對各級政府的工作情況的披露,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得以充分揭露,并依法進行處理和追究,使權利得到有效制約,從這一點說,它又是法治的。公告審計結果,使審計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可以促進我國經濟更健康、有序的發展,并最大限度的防止腐敗。由于政府行為透明度的增加,保障了公眾對公共信息的知情權。知情權是西方國家民眾普遍重視的一項基本權利,不知情如何有話語權,沒有話語權又如何參政議政。因此,公開國家審計信息,使公眾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并充分行使監督權,有助于各種經濟責任的正確履行,利于不斷加強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
1.3有利于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制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
實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對完善審計監督機制、制約經濟行為中的各種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是一個強有力的舉措。通過對審計結果的公開,使廣大社會公眾及時了解各級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是否正確按照黨的方針、政策及法規制度履行了自己的職責,通過對部分被審計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的揭露以及對其相關領導人的責任認定、追究及處理結果的公示,也給其他部門或單位的經濟活動起著提醒和警示作用,使相關人員看到以身試法的結果,以遏制經濟生活中的各種貪污、腐敗、偷稅漏稅、或蓄意做假賬等犯罪行為,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嚴格說來,實行審計公告制度對保證社會主義經濟的健康發展也是一個推動。
1.4樹立政府形象,并與國際慣例保持一致
前已述及,向社會公眾公開審計結果信息是審計機關的義務使然,這也是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無論何種審計模式,也不論何種社會體制,審計結果信息普遍都是基本上向社會完全公開,各國審計結果公告的實踐證明,實行這一制度能更好地發揮國家審計的經濟監督的作用。加入WTO后,國際慣用的規則要求我們加大審計信息的透明度,1999年6月,李金華審計長首次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引起了社會強烈反響,“審計風暴”由此而起。據統計,2011年全國審計機關向社會預算執行及財政收支等方面審計結果公告8000多篇。審計結果信息公開是一種必然趨勢,既符合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更重要的是提升我國政府在世界及社會公眾中形象。
二、我國國家審計信息公開機制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審計結果公開機制的建立時間不長,很多社會大眾對此知之甚少,且由于我國審計模式屬于行政模式,缺乏必要的獨立性,我國推行審計信息公開機制仍存在頗多問題。
2.1我國國家審計信息公開機制剛性不足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中還不存在對審計機關的審計信息進行強制公開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層面上缺乏統一的立法規范。中國法律體系中關于國家審計信息公開相關法規散見于《憲法》、《審計法》、相關的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其中我國最早涉及審計結果公開化的法律文件是《審計法》中的相關條文,該文件明確指出,國家審計信息可以向社會公告,但該規定用詞較模糊,使公開結果帶有一定的自由度,弱化了法律制度應有的剛性。雖然2001年頒布了《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準則》,尤其是2002年審計署了《審計署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標志著我國國家審計信息公開制度正式拉開了序幕,但這些規范性文件除《審計法》外,都屬于部門規章,法律地位較低,缺少法律所應有的強制性,所以不能很好地發揮其作用。同時,這些規定處于分散的狀態下,缺乏整體規劃和系統性。不僅如此,我國目前出臺的審計公告中有些表述也不夠準確、嚴密,缺少法律法規應有的嚴密性和實施程序的具體細則,給使用人帶來了較大的自由操作空間。
2.2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對審計信息公告機制的獨立性有較大影響
我國《審計法》、《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審計署的相關部門規章中都明確了審計結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開,也有較具體的實施辦法,然而,從我國政府目前的審計信息公開實行的現狀來看,其效果仍然差強人意。這是因為我國國家審計體制屬于行政模式,相對于立法、司法等審計模式來說獨立性較差,審計信息公開機制缺乏根本的獨立性,這主要緣于我國審計機關缺乏獨立性。眾所周知,獨立性是審計的靈魂。首先,我國審計機關隸屬于同級政府,審計機關在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前須經得同級政府的批準,由于國家審計對象大都是各級政府及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這些部門或單位與政府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將對這些單位的審計結果公之于眾就有可能觸及到政府的各種利益,那么各級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為了自身利益或考慮個人政績、前途對審計信息結果公開的內容、范圍及時間將進行一定的行政干預,對于審計機關依法對財政預算執行情況或其他常規財務審計的審計結果進行選擇性公布。其次,我國審計機關在同級政府領導下開展審計工作,讓審計機關監督自己的領導,審計結果也要匯報給自己的領導,這種審計體制本身就存在制度性缺陷,如每年向立法機關報告的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報告均須由同級政府審核以后再向立法機關匯報,簡言之,即被審計人的審計結論需要被審計人自己同意后才能對外公布。再次,審計的獨立性不僅表現在機構、人員、工作上的獨立,更重要的是經費獨立。按我國現有管理體制,審計機關的經費來源于同級財政,也是審計監督的部門,且都同受同級政府領導,在這種經費來源渠道下,審計結果公開機制的公正性焉能不大打折扣,正是由于審計的信息公開機制缺乏必要的獨立性,審計結果公開難以做到全面、客觀。
2.3公布范圍受限制,更缺少相應深度和力度
我國目前對于審計結果公開的內容一般為行政事業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情況、財政預算及專項資金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等,審計信息范圍公開的深度和廣度遠不能滿足社會公眾對審計信息的需求,從公開的內容及范圍看,形式主義較為嚴重,公開的內容有所限制,隨意性較強,從公開的程度看,當審計部門披露的問題涉及到政府相關部門主要領導時公開的難度就會加大,使審計公開機制的效果受到嚴重影響。我國審計信息難以廣泛公開的另一個原因是受保密制度限制,《審計準則》及《審計結果公告試行辦法》中都明確指出審計機關應保守國家機密和被審單位的商業機密,但公開與保密的尺度相關法規并無具體規定,也的確難以衡量,這就使得相當一部分國家審計結果不能如實公之于眾,更成為不公開披露對高級領導干部的審計結果的堂而皇之的理由,尤其是公眾關心的主要領導干部的如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之類的信息,對社會公眾而言幾乎是屏蔽的,難以知曉。這樣的審計信息公開機制缺少規范程序,沒有必要的透明度,監督弱化,使人們對信息歸屬認識錯位,帶來的直接結果就是國家審計機關的權威性受到嚴重質疑。
2.4審計公告未能起到促進整改的目的,后續或延伸審計不夠
審計信息公告的目的不僅在于披露更重要的是起警示、防范作用,但一直以來,我們的審計機關在審計業務結束后只習慣于向被審計單位下發審計意見或處理決定,然后按規定程序審核后公布審計結果,象征性的進行形式上的公開,至于被審計單位有無整改,效果如何,審計機關繼續關注度不夠,對于嚴重的違法違規單位主要領導缺少必要的問責及處罰,尤其是審計機關所披露的問題牽涉到政府相關部門及領導時,問責或處理的難度就會更大,更談不上跟蹤審計或后續審計,從審計署每年向社會公布的審計結果公告中可得知,有些單位年年審違紀違規事項年年有,落入“屢審屢犯,屢犯屢審”的怪圈,如財政部及所屬單位的一些違規違紀事項即是如此。久而久之,社會大眾對審計結果信息就會漠然處之,認為是走過場,必將不利于國家審計公告機制的建立與完善,可見,如若使我國審計信息公告機制走入良性循環,審計結果公告的后續處理問題則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2.5審計結果公布渠道較單一,信息傳播面依然狹窄
我國目前對于審計結果公布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兩種:一是審計機關按相關法規及職責要求公布機構職能、行政執法、工作動態及包括審計結果信息的相關內容,公開的平臺主要是政府網站、紅頭文件及相關新聞媒體等,這些載體因受公開范圍、程序及保密制度的限制,許多重大的國家審計事項可能并不為社會公眾廣為知曉;二是依公民申請公開,雖然《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賦予了公民申請公開信息的權利,但受嚴格的程序規范限制,更主要的是廣大民眾可能根本就不知道有這一信息渠道,所以,經由這條途徑傳播的國家審計信息量就更為稀少,也正由于審計信息公開的渠道較單一,形式較簡單,民眾的知情權大打折扣。
三、完善我國國家審計信息公開制度應采取的相關舉措
從以上論述可知,我國審計信息公開機制存在公開制度缺乏獨立性,規范性,公開性不強,信息渠道不暢通等多種問題,審計機關作為政府部門,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就必須建立和規范審計信息公告機制。
3.1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健全審計結果公開程序
審計結果公開程序主要是指審計機關從完成審計工作、形成審計結果到最終向社會公布所經歷的一系列的工作程序和步驟,建立和完善規范的審計結果公開程序是審計信息公開的起點。目前,我國國家審計結果公開的程序缺乏規范性,主要是忽視了整個公開程序的整體性、系統性。從已的相關法規和部門規章看,對于審計結果公開的相關規定過于簡單和粗略,缺乏詳細的實施細則,隨意性較強。因此,我們可以借鑒西方國家以其法律規定貫穿信息公開全過程的做法,完善國家審計信息公開的相關法律制度,制定健全審計結果公開程序的具體法規,通過立法的規范從源頭上給我國的國家審計信息公開制度提供必要的制度及法律保障,對審計結果公開的條件、范圍、步驟以及信息反饋的程序上制定詳細、明確的實施細則,在法規條文的用詞上盡量精準,盡可能地避免使用“可以”、“或者”等這類模糊用詞,使審計結果公開機制的運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對涉及國家安全等不宜公布的事項進行例外管理,分類分級進行公開,特別應杜絕隨意性的發生。這里要強調的是在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完善時,注意使之成為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以真正做到各法律條款間的有效協調。
3.2改變審計機關管理體制或審計方法,增強審計信息公開的獨立性
從以上論述中可知,我國審計信息公開之所以不能積極、廣泛,與審計署相比,尤其是地方審計機關公開審計信息的程度不僅低而且更缺乏透明性,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審計機關缺乏必要的的獨立性。我們認為,較根本的解決方法是從體制上理順審計機關與財政部門的關系,特別是要改變現行審計經費預算編報制度??蓞⒄諊H上通行的做法,由審計機關先根據定員、定額標準及審計任務、審計計劃等編制審計經費預算,由財政部門在本級政府的年度預算中單獨列示,再報經人大常委會批準。然而,要改變現有的審計管理體制并不容易,因此,我們還可以考慮在審計方法上進行變通,例如,改變一貫的“同級審”,對于一些地方審計機關不便審計的事項,實行“上審下”或者“交叉審”,這并不違反現有法規,現在很多地方已經實行了這一做法,這種審計方式,能有效地解決地方審計機關因各種原因羈絆而審不深、審不透更難以公開的問題,實踐證明,效果是顯而易見的。因此,我們應大力推廣這種方法,以最大程度增強審計信息公開的獨立性。
3.3端正思想,樹立正確的審計信息公開化理念
在現今社會中,不僅社會公眾也包括相當一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可能都認為國家審計信息是由政府所支配的,因此,必須從源頭上改變這種滯后的觀念。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引導社會大眾樹立正確的信息公開化意識,即服務理念、人權平等觀念等,不斷加強公眾的權利與責任感,培養人們的主人翁意識,使人們認識到審計信息也是一種公共資源,像天氣預報、體育賽事、股票信息一樣需要實時公開,并積極主動的進行充分合理的利用,不能只是被動性的接受。人們應當意識到,在各種信息高度發達的當今社會,只有擁有信息自由,人民才能擁有對公共事務的發言權,這也是信息時代每一個公民應有的基本權利。
3.4重視信息反饋,促進社會輿論有效監督
近年來,審計署通過政府網站、新聞會、主要領導接受媒體采訪等多種形式,主動向社會審計信息,并積極與公眾開展多種形式的交流互動,無形中放大了審計結果對社會的影響,但審計信息公開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督促被審計單位糾正、整改審計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所以,國家審計機關還必須建立整改信息反饋機制,對存在問題的被審計單位進行跟蹤或后續審計,并通過社會公眾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如通過報紙、電臺或設置專門媒介等手段進行反饋,不斷促進被審計單位積極整改,以真正實現審計公告制度為民服務這一根本宗旨。
3.5不斷提高審計人員業務水平,盡可能降低因披露帶來的審計風險
審計結果公開對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為在把審計結果信息披露的同時,也需公布審計工作情況或審計過程,為預防由于信息披露的不準確而導致的審計風險,審計人員不僅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細致的工作態度,更需要有扎實的專業知識為基礎。因此,審計機關可以分以下兩步:首先,建立職業準入制度,對新進人員從各方面進行嚴格審核與控制,確保高素質和復合型人才的進入,其次,建立后續教育制度,可以與一些高層次院校合作,分期分批對審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及考核,促使審計人員知識的不斷更新,從而有效的降低因審計信息公開披露所帶來的風險。
3.6拓寬信息流通渠道,加大信息公開力度
為了有效地將國家審計信息向社會公開,政府機關必須不斷拓寬審計信息傳播渠道,除了常用的通過政府機關審計網站、政府公報、電視、報刊及新聞會等公開方式外,還可以在各類圖書館等公共場所設立國家審計信息公開的查閱場所,在一些大中城市的繁華街道的報刊閱讀欄中將國家重大的或當地政府的相關審計結果進行公開,并注意審計信息的及時更新。另外,信息公開的力度也可進一步加大,如通過電視公布審計信息,可以考慮在焦點訪談、新聞調查、今日說法等公眾喜聞樂見的電視節目中設立審計信息專欄,增加國家審計信息的透明度,提高社會的關注熱情,以真正提高民眾的民主法治意識。
作者:沈麗英單位:安徽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