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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際工作中,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存在著諸多問題,其獨立性往往不能達到理論的效果。
(一)民營企業內部審計法律法規缺失,影響內審的獨立性目前國家審計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社會審計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而調整內部審計的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九條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且僅限于政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組織范圍內,而對民營企業缺乏相應的可操作性的具體的規定。可以看出民營企業內部審計法律法規的缺失,使得內部審計得不到企業應有的重視,影響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正常發揮。
(二)民營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不科學,影響內審的獨立性縱觀國內較多民營企業為了降低企業運營成本等原因,沒有專門設置獨立性較強的內部審計機構,而是把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在經理辦公室、紀檢辦或者財務部等部門隸屬之下,從而影響內審的獨立性。
(三)民營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專業素質參差不齊,影響內審的獨立性資料顯示,國內較多民營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是從財務一線轉來,僅掌握財務方面的專業知識,而同時掌握了財務、審計、管理、法律法規、工程、金融等類復合知識的人員較少,從而影響內審的獨立性。
二、提高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可行性思路
(一)加強審計法法系的改革,創新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的法律法規“一個民族最偉大的創造是思維的創造、理論的創造”。結合中國民營經濟在國民經濟與社會穩定的基本國情,從增強民營經濟綜合國際競爭力的客觀實際出發,國家應盡快創新性地出臺權威性、適用性較強的而提供持續的體制保障、機制保障,為民營企業可持續發展增強后勁。
(二)科學設置民營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民營企業要加強審計獨立性的組織指導,根據各民營企業客觀實際,有選擇地采用符合本企業實際的內部審計機構模式。結合工作實踐,能較好體現審計獨立性的有以股東為中心、以董事會為核心、以總經理為核心、以監事會為核心的審計機構組織模式。
(三)加強民營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素質培養把民營企業內部審計人員作為企業核心資源來抓,戰略性地提高民營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綜合素質,把民營企業內部審計隊伍培養成“招之即來、來之即戰、戰之能勝”的“硬骨頭六連”。
總之,民營企業要加強內部審計獨立性方面的組織管理,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免疫系統”功能,使內部審計組織更好地為增加企業經濟效益服務,為加強企業內部控制服務,為民營企業戰略決策服務;同時保障民營企業加快建立以創新、知識產權和標準化為核心的戰略體系,以制造能力與創新能力相結合的能力體系,以創意設計、先進制造、綠色制造為指導的技術體系。
作者:李永元單位:浙江萬向精工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