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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述,我國企業內部審計外部化形式分為全部外包和部分外包,這兩種形式各有優缺點,高校不能全盤復制。如果實行全外包,意味著高校不保留內審部門,全部審計業務交外部審計人員實施,這不符合《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4號———高校內部審計》第三條規定的“高校應設置內部審計機構,規模較大的高校(年收入5億元以上或教職工人數在3000人以上)應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所以企業的全外包形式在高校行不通。高校內部審計外部化和企業有明顯不同,節約審計成本是企業首先考慮的因素,但不是高校內部審計外部化的首要動因,高校審計費在專項資金中都有保證。根本原因是高素質的內部審計人員還比較少,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高校審計業務需要。因此,高校是以提高審計質量為首要目標來開展內部審計外部化的。綜合上述兩點分析,高校應根據自身審計業務特點選擇合作內審模式下不同的合作形式,以達到審計服務和質量的最佳結合。
二、高校內部審計外部化形式的選擇
通過上述分析,高校審計內容、審計方法有別于企業,將高校內部審計外部化形式定位為合作內審模式下的三種合作形式,即補充、全部委托、部分委托,充分考慮了高校審計業務的特點,能夠滿足高校內部審計外部化的需要,可結合高校審計業務內容和特點選擇。
(一)內部控制審計內部控制審計首次在《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4號———高校內計審計》中提出,并于2009年9月1日起實施,現已成為高校內部審計的重要內容。其內容觸及到教學、科研、財務、資產、采購等管理活動中,被審計對象為高校各管理層。為客觀、準確地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體系的健全性、有效性進行審查和評價,要求內審人員熟悉學校業務流程,了解各被審單位審計業務特點及審計風險點,可以采取補充形式,即審計任務雖內外合作完成,但以高校內部審計人員為主,外部審計人員起協助作用,審計風險由高校內部審計人員承擔。該方法有以下優勢:1.責任風險的明確性。外部審計人員僅對審計項目中特定事項發表專業評價,其專業評價是否被采納并在最終的審計結論中體現,由內部審計人員決定,避免了相互扯皮并對審計結論產生分歧,從而影響審計質量。2.審計結果的實用性。內部審計人員了解高校的組織構架、部門的利益格局及審計的重點和難點,內部控制審計需要內審人員掌控全局;外部審計利用專業特長,就事論事對特定事項發表意見,兩者配合能確保審計結果具有深度和實用性,能夠得到管理層的認可。
(二)建設項目工程審計建設項目工程審計分為跟蹤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由于其專業性強,審計內容涉及到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基建工程不同專業領域,必須由專業工程咨詢公司進行全面審計,采取的外部化形式是全部委托。與國內外企業的全外包形式相似,在保留內審機構的前提下,將審計業務全部委托給工程咨詢公司,內部審計人員不參與到工程審計項目中,工程審計風險由工程咨詢公司承擔。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契約方式對審計質量進行把關。優勢是能夠發揮外審的專業特長,符合社會快速發展,專業化協作日趨精細下的跨行業、跨部門的合作精神。在實行全部委托模式下要注意以下兩點:1.選擇高品質的會計事務所是關鍵。要綜合聲譽、資質、注冊會計師數量、實力、等級等因素全面考量,防止資質低、市場份額占有小的事務所以低價位中標。2.完善合同內容。內部審計部門是通過契約方式對基建工程審計質量進行把關的,合同是監督外部審計單位是否全面履行職責的載體。因此,在合同中必須明確受托責任內容,至少應包括四個方面:一是行為責任,即完成某項任務的責任;二是報告責任,即受托人按委托人利益行事,真實報告或不真實報告應承擔的責任;三是某種規范,即受托責任履行中,什么可以為,什么不可以為;四是控制責任,即對受托責任關系中各方責任和權利的控制。
(三)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目前,高校已發展成為產、學、研并行的巨大的經濟活動主體,開展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不僅是高校自身發展需要,也是構建與現代大學制度相適應的監督機制的需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可以采取部分委托形式,即審計小組由內外審計人員聯合組成,涉及到內部控制評價的由內部審計人員完成,外部審計人員只對財務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發表意見。內部審計師和外部審計師對這種結合審計分別承擔不同的責任和風險。這種形式的優點是:內部審計人員熟悉高校實際情況,了解高校內部控制、風險評估、審計流程及管理層關注的焦點問題;外部審計專業上具有優勢,能夠準確判斷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效益性,這樣可以整合利用高校的內、外部資源,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在實行部分委托模式下要注意以下兩點:1.配合的協調性。在實際工作中,內審人員與外審人員的協調有一定困難。外部審計人員在審計中往往就事論事,以完成合同內容為目標,而內部審計部門以服務學校管理層為出發點,由于審計目標的差異性,對審計結論往往存有偏差。2.審計結果的風險性。部分委托模式下,內外審計人員在一個項目中分別承擔不同的任務,同時承擔相對應的審計風險。外部審計人員為規避審計風險,一般只在約定的范圍內審計、發表意見,不會像內部審計人員那樣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另外,外部審計人員不熟悉高校實際情況,審計結果缺乏深度和實用性,往往達不到管理層的認可,這些情況都可能造成審計結果的風險性。鑒于以上情況,內部審計部門在實行部分委托模式下要建立溝通機制,在與學校管理層、被審計單位、事務所交流中采取例會制、報告制等方式確保溝通信息開放和富有成效性;另外要完善合同,明確各自責任、義務和風險,確保外部化目標實現,降低審計外部化風險。
(四)財務收支審計財務收支審計是高校傳統審計項目,在高校審計中仍占主導地位。學校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決算審計、學校及所屬單位和部門財務收支審計、各種專項資金審計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都屬于財務收支審計范疇,應分別采取不同合作內審方式:一是以財務數據真實性、合法性為主的財務報表審計,如單位下屬的食堂、校辦產業等實行全部委托;二是學校財務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決算審計,因涉及到高校部分核心業務,不宜外部化;三是專項資金審計,如科研經費、公務招待費、公務用車經費等可實行部分委托,即對某一審計項目的審計,審計小組成員由內外審計人員擔當,分別承擔不同的審計風險。
三、結束語
高校實行內部審計外部化是個系統工程,內部審計外部化形式的選擇只是其中一個子系統,且尚在探索期。各高校應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來決定。高校內部審計外部化形式定位為合作內審,并按內外合作范圍的大小、風險承擔的比重劃分為:全部委托、補充、部分委托三種形式,這是符合高校審計工作職能要求的。如何選擇高校內部審計外部化形式,使內部審計資源與外部審計資源優化配置達到最佳效果,是高校內部審計部門需要不斷探索的。總之,高校內部審計外部化形式的選擇是為了更好地發揮內部審計職能,使之成為服務于高校管理層,確保高校各項經費安全、廉潔、高效運轉的有力保障。
作者:張鍵琦單位:南京森林警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