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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業銀行是依法成立的具有從事貨幣信貸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在構建社會信用體系、穩定金融市場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為了進一步穩固金融市場秩序,銀保監會對商業銀行信貸監管進一步加強,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信貸風險,但是同時也限制了商業銀行的發展。在此形勢下,商業銀行另辟新徑,向市場推出類信貸業務。“類信貸業務”概念首次提出是在(銀監辦發[2016]27號)文件中,名義上是一種同業投資業務,具有服務模式多元化、發展前景廣闊的特點,但同時類信貸業務與其他類型業務相比,業務結構較為復雜,風險管控難度大,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內部審計工作的難度。本文就商業銀行類信貸風險進行分析,并提出優化內部審計的有效對策。
一、類信貸業務內部審計內容分析
商業銀行類信貸業務目前沒有明確的定義,目前包括非信貸、表外等業務均屬于類信貸業務,類信貸業務在資產負債表中并不以貸款的形式出現,而是以應收款項類投資等科目出現,具體說來有遠期回購承諾、質押式回購、購買信托、私募債等方式,這對銀行內部審計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商業銀行進行內部審計的目的是針對業務開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評估和防范,以提前制定應對策略,確保銀行實現利潤目標,穩健發展。由于商業銀行類信貸業務具有隱蔽性強、形式多樣化、使用靈活等特點,在具體進行審計時要分門別類進行審計,比如回購協議,由于不用提繳存款準備金、容易控制期限,有利于借款實際成本的減少,備受商業銀行的青睞和使用。在進行審計時要注意以下6點:一是,注重調查了解是否符合國家政策、法律規定,防范化解法律風險;二是,審查審批流程是否合理、程序是否規范,是否符合國家業務審批要求,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是否存在人為審批程序性漏洞;三是,審查合同、協議文本內容,利率確定,期限時長,是否有抵押、質押或擔保物等的存在,基本材料和擔保材料是否齊全,資金是否流向風險較高行業等;四是,審查是否存在內部人員與外部人員勾連,非法操縱資金流向,是否存在挪用等情況;五是,審查是否存在潛在風險,部分業務操作不規范可能埋下隱患,因此要注意審查業務各環節,并制定全面的風險防范措施;六是,重視采用大數據、云計算等新技術以及科學的方法進行風險評估。
二、提升類信貸業務內部審計水平
(一)重視人才建設,培養類信貸業務
內控審計專員就我國商業銀行現狀來看,內部審計人員的占比相對較低,這使得銀行內部審計缺乏專業人才支持,審計效率偏低。基于此類情況,商業銀行應注重內部審計體系建設,培養類信貸內部審計專業人才,加強業務能力培訓,商業銀行應拓展招聘渠道,可以將社會招聘和校園招聘相結合,為企業吸納各類具體專業素養的審計人才,同時由于商業銀行類信貸業務審計與一般審計工作存在差異,銀行應重視定期開展培訓活動,就類信貸業務的審計全過程注意事項進行定向指導,具體包括立項--審計通知書發送--證據搜集--實地考查--審計日志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編制內部審計報告等環節,為了保證培訓效果,可以組織業務能力考試,對于審計人員業務能力薄弱環節進行查漏補缺,提升審計水平;同時,應制定類信貸業務內審考核指標,并將其與員工薪資掛鉤,調動內審人員學習積極性,提升整體審計水平。
(二)強化審計職能,重視建立垂直管理和報告制度
內部審計的獨立性直接影響審計效果,因而商業銀行應建立垂直管理和報告制度,以某商業銀行為例,該銀行已建立內部審計委員會,可以賦予審委會一定的獨立權,審計委員會形成的審計報告可以直接向管理層匯報,而無需其他部門或管理人員經手,以保證類信貸業務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避免受相關執行部門干預。商業銀行應制定嚴格審計權限制度,制度中對審計人員的權限進行明顯界定,非審計人員無權干涉審計結果,可以賦予審委會對高級管理層的審計權,使審委會能夠直接向總行董事會負責,對于隨意干預審計結果的個人或者部門,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審計委員會做好審計結果的評議和分析工作,并提出可行性建議。此外,審計人員在搜集審計證據時,不可避免的需要獲取客戶信息,因而應給予審計人員一定授權,以確保其能夠順利獲取審計證據,保證審計工作有效落實;同時為了防止審計人員權力濫用,應制定相應的懲罰措施,對于審計人員的非規范性操作進行問責。(三)規范銀行類信貸業務內審流程商業銀行業務范圍的不斷拓展,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內部審計工作量和審計難度。鑒于此,商業銀行可以將審計業務按照一定的分配對象進行分類,梳理審計業務工作流程,以提升內部審計效率,如可以根據來源不同將審計劃分為專項審計和日常內部審計;根據關鍵點將審計細化為國家政策執行情況、授權審批流程、程序遵守、潛在風險、職能履行情況等,業務階段的審計可以從投前、投中、投后三部分進行開展。通過優化類信貸業務審計流程,可以使審計工作職能更加清晰明確,審計工作也進一步分化,能夠減輕審計人員的工作負擔,提升審計效率。
(四)完善內部審計檢查體系
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在于發現問題,并解決問題,因此商業銀行應基于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糾錯。首先,發現問題并記錄,商業銀行可以建立問題庫系統,并動態跟蹤,對于類信貸業務內部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均按照《操作風險分類方法》來劃分問題的登記,界定風險的嚴重程度;同時內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要根據實際情況做好全面的記錄工作,確保問題如實反映。其次,整改執行,在內部審計完成后,商業銀行應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整改,對于整改工作的完成期限進行明確界定,確保如期完成整改工作,避免拖延,原則上應少于六個月;對于如期無法完成整改工作的情況,應及時提交相關部門審批并報備。最后,結果驗證,商業銀行對于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整改完成以后,應組織相關部門對整改結果進行核實、驗證,確保存在的問題及時有效解決。此外,要落實責任制管理,對于由于個人疏忽等原因導致的問題,追究直接負責人責任,對于整改不及時或者整改效果不佳的追究相關責任。
三、結語
綜上所述,在經濟新常態形勢下,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金融市場化進程也進一步加快,這使得商業銀行的金融中介地位逐漸降低,與此同時,銀保監會對于商業銀行的監管力度也進一步加大,銀行的信貸規模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面臨行業競爭的不斷加劇以及網絡金融的沖擊,商業銀行面臨著較大的壓力。基于此,商業銀行應重視積極迎接挑戰,轉變業務模式,推進銀行業務模式逐漸向金額大、輕資本的類信貸業務轉變,以實現商業銀行的收入來源的多元化,在商業銀行發展類信貸業務過程中,由于其業務結構復雜,風險防控難度大,因此需要重視加強內部審計,作為商業銀行應強化內部審計意識,完善內部審計機制,優化審計流程和審計方法,以提升類信貸業務審計水平和審計質量,促使商業銀行長效可持續發展。
作者:樂輝 單位:貴州銀行審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