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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消費、政府消費、固定資本形成總額、貨物和服務進出口等支出法國內生產總值的構成指標在宏觀經濟分析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計算過程涉及到許多資料來源,其中相當一部分資料來源,如財政決算、會計決算資料往往具有很強的時滯性,因此,這些指標在時間上并不總能滿足宏觀經濟分析的需要。尤其是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季度支出法國內生產總值核算制度,在進行季度宏觀經濟形式分析時,根本就找不到這些指標。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常常利用相關的統計指標估計或推算上述國內生產總值構成指標,以滿足分析的需要。所以,比較準確地了解和把握這兩種類型指標之間的相互關系是很有必要的,這樣可以提高上述估計或推算的準確性,以免影響對宏觀經濟形式的分析和判斷。本文闡述上述兩種類型指標之間的相互關系。
一、居民消費與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關系
居民消費指常住居民在一定時期內的全部消費性貨物和服務支出。“居民”指的是從事消費活動的住戶或個人,不包括從事生產活動的企業、事業、行政等各種類型單位;“常住居民”是對居民所作的進一步限定,使其涵蓋了臨時離境和住外使領館人員,排除了臨時入境和住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使領館人員。因此,原則上講,居民消費這一指標不包括非常住居民在我國境內的消費支出,而包括我國常住居民在境外的消費支出。“一定時期”一般指一個核算期,即一年或一個季度。"消費性"意指不包括用于生產活動的房屋等建筑和機器設備方面的支出,這類支出屬于固定資本形成。在國民經濟核算中,所有房屋,包括居民住房的購買,都屬于固定資本形成,而不屬于消費性支出。“全部消費性貨物和服務支出”指除了包括居民直接以貨幣形式購買的貨物和服務的消費支出外,還包括以其他方式獲得的貨物和服務的消費支出,即所謂虛擬消費支出。居民虛擬消費支出主要包括如下幾種類型:居民以實物報酬和實物轉移的形式獲得的貨物和服務;住戶生產并由住戶本身消費的貨物,如農戶生產并消費的糧食;住戶的自有住房服務。
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是商業統計中的指標,它“指各種經濟類型的批發零售貿易業、餐飲業、制造業和其他行業對城鄉居民和社會集團的消費品零售額和農民對非農業居民零售額的總和”。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按銷售對象劃分為兩大部分,即對居民的消費品零售額和對社會集團的消費品零額。居民消費與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之間的關系主要表現為居民消費與對居民的消費品零售額之間的關系。對社會集團的消費品零售額包括對企業、事業和行政等各種類型單位的零售額。從國民經濟核算角度講,這些單位是從事生產活動的,它們購買的各種商品,除了以實物報酬和實物轉移的形式支付給本單位職工和其他個人的部分外,要么屬于中間消耗,要么屬于固定資本形成,不屬于居民消費。例如,對社會集團的消費品零售額中所包括的售給社會集團的辦公用具、紙張、書報雜志、文體用品,等等,屬于中間消耗;辦公設備,如電訊設備,交通工具,如小轎車、面包車、工具車、卡車,等等,屬于固定資本形成(從這個角度講,對社會集團的消費品零售額,實際上并不是消費品)。對居民的消費品零售額與居民消費之間具有密切的聯系,因為其中大部分直接構成居民消費,正因為如此,對居民的消費品零售總額是計算居民消費的主要資料來源之一。但是,兩者之間也有許多方面的區別,這些區別可以概括如下:
(一)對居民的消費品零售額包括售給臨時來華的外國人、華僑、臺灣同胞和外國住華使領館人員的消費品,居民消費不包括這些消費品,在國內生產總值核算中,這些消費品包括在貨物和服務的出口中。
(二)居民消費包括我國臨時離境人員和住外使領館人員在國外購買的消費品,對居民的消費品零售額不包括這部分消費品。
(三)居民消費包括服務消費,如醫療保健服務、交通和通訊服務、教育文化娛樂服務,等等,對居民的消費品零售額不包括這些服務的價值。
(四)居民消費包括虛擬消費,即居民對以實物報酬和實物轉移的形式獲得的貨物和服務的消費,居民對自己生產的貨物的消費,居民對自有住房服務的消費,等等,對居民的消費品零售額不包括這部分內容。
(五)對居民的消費品零售額包括售給居民的建造房屋用的建筑材料,在國內生產總值核算中,這類建筑材料屬于建筑活動的中間消耗,不屬于居民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