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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保險的特殊性,多數國家要求投保人在辦理保險時就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應主動告知,而我國新保險法對投保人的說明義務采用詢問告知方式。2009年新修訂的《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這是詢問告知制度的體現,即只有在保險公司詢問的情況下,投保人才有義務如實告知。與詢問告知制度相對應的便是主動告知制度,也稱無限告知,即不經過詢問,投保人也應當將與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及費率高低有關的重要情況告知保險公司,如果有隱瞞不告知或者告知不實,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如1908年德國保險合同法第16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在合同締結時,就其所知的所有危險承受的重要事項應告知保險人。1930年法國《保險合同法》第15條第1款第2項規定: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就其所知悉影響危險承受性質的事實,應當正確地告知保險人。
1906年英國《海上保險法》第18條第1款規定:投保人應在訂約前將所知的重要事實告訴保險人;凡在通常業務上應知的事項,均推定為投保人已知,如有遺漏,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實際上,不管是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由投保人主動告知則更便于告知義務的履行。因為財產保險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往往最了解保險標的物的狀況及危險發生情況,在人身保險中,保險人也難以清楚了解被保險人的身體狀況。如實告知義務是各國保險法的一個重要原則,也是保險合同中的基本行為規范。
新《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該條款對保險人的說明義務作出了更明確的規定,新增了保險人應當對包括責任免除條款在內的全部合同內容履行說明及提供格式條款義務,并進一步明確了保險公司對責任免除條款履行說明義務的具體要求與形式。
投保人的被動告知義務與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是新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的最大亮點。立法的原意是推定合同主動方不誠信,也就是以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不誠信為推定前提,并且合同主動方(保險人)會比投保人更容易出現不誠信問題,保險人不誠信比投保人不誠信的影響更大。因為,投保人對保險人的不誠信侵害是點的問題,而保險人對投保人的不誠信是面的問題,一個保險合同在制定時出現有意欺詐會使所有投保人上當受騙。因此,為保證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投保人應當將有關保險標的的各種事實情況對保險人進行告知和披露,保險人應當在承保時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的范圍、內容及免責事項。新保險法對保險人的誠信作出更嚴格的要求,是為了引導保險人向最大誠信化方向發展。
二、保險人誠信缺失原因分析
(一)制度的約束力不強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大多對保險誠信規定過于原則性,缺乏可操作性,對失信行為的處罰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一些地方的監管部門力量嚴重不足,對保險人失信行為缺乏全面的督查。加之,保險行業協會建設滯后,行業內缺乏統一的操作標準,行業內協調和平衡機制比較脆弱,保險業的自我約束能力還遠遠低于社會對保險業的要求,行業惡性競爭越來越激烈,破壞了保險業的誠信基礎,導致不誠信風險的增加,而行業內對影響保險誠信的行為和破壞保險市場秩序的保險公司和保險人缺乏強有力的約束。
(二)對保險從業人員管理不完善
我國保險營銷員的數量占保險行業總人數的80%以上,這支銷售隊伍是保險業的主力軍。但是,保險業內部的管理機制在很多方面都不適應保險業發展的需要:其一,缺乏長效激勵機制和制約機制,營銷員的收入只與銷售業績掛鉤的做法,使營銷員因利益驅使而做出誤導欺瞞客戶的行為;其二,保險人流動性大,跳槽頻繁,對保險人的管理比較難,目前保險人還沒有一套制約機制來監控和制約保險人的不誠信行為;其三,保險營銷員缺乏必要的學習和培訓,業務素質比較低,對相關保險的條款以及出險后如何賠付等知識了解的不夠全面,容易誤導保險消費者。
(三)保險信息不對稱
保險業的產品特征、行業特性決定了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現象。一方面,保險公司可能憑借自身對產品、市場等方面的信息優勢,采取機會主義行為;另一方面,保險人難以知道投保人標的的真實信息,投保人可能憑借自己的信息優勢進行逆向選擇。目前,由于我國保險業尚未建立健全有效的征信系統和信用評估系統,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缺乏,導致投保人隱瞞事實、騙保行為經常發生;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模糊不清,信息公開不徹底,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間互不信任,雙方難以實現真正的共贏。
(四)保險人過度承諾
保險業界常說,保險賣的就是“承諾”。但是保險人過度承諾,導致投保人、被保險人對保險人期望值過高,過度的承諾保險人又難以兌現,導致保險人誠信受到質疑。在保險服務競爭中,有些保險公司承諾,理賠款當天付款、三天付款等等,響當當的承諾提高了被保險人要求享受較高服務的期望值。但是,受客觀實際的影響,如理賠資料的傳遞、流轉,理賠資金的準備、支付,理賠授權管理的限制等,保險人難以全面實現承諾。被保險人質疑保險人的承諾為虛假承諾、空頭承諾,這就給被保險人留下不誠信的印象。
三、提高保險業誠信建設的措施建議
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寫道:“一旦商業在一個國家興盛起來,它便帶來了重諾言守時間的習慣”,誠信是市場經濟準則的核心,是企業的生命線。保險業是管理風險的特殊行業,最大誠信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是其安身立命之本。通過保險業自身的努力以及依托全社會的力量,加強保險業的誠信建設,把誠信建設擺在突出位置,大力提高保險人的職業道德,提升保險誠信服務水平,是保險業可持續發展的堅強基石和重要前提。
(一)加強保險條款設計的科學性
保險人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基本上采用格式條款,投保人常常處于被動地位。而保險人制訂的很多條款在保險責任的規定上模糊不清,與免責條款發生沖突,在條款表述上專業詞匯過多,晦澀難懂。模糊加之專業性太強,使投保人難以理解保險條款。在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往往強勢作出不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時,保險條款的效力受到質疑,保險條款被質疑為“霸王條款”,實則是保險人的誠信受到了質疑。保險條款的效力要得到社會的認可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保險條款合理性和合法性,實現保險條款與現行法律的有效對接。保險人通過清理與法律法規不相銜接或不一致的條款,防范因為條款與法律法規的不對接而產生的不誠信風險。二是條款的設計要科學,要更加通俗易通,利于投保人、被保險人理解。并且保險人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要嚴格履行說明義務,幫助投保人正確理解條款,以達致雙方真正的合意。正如保險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要提供+說明,對于免責條款,保險人要提示+明確說明。
(二)提升保險業的服務水平
首先,明確保險業的社會性與服務性,樹立服務意識。“社會企業”這個觀點是由2006年諾貝爾獎獲得者尤努斯提出。保險企業是典型的社會企業。因為保險公司的資本是由無數被保險人繳納的保險費而形成的,保險人作為風險經營人和管理人,履行的是一種為被保險人管理資金與提供服務的職責,保險企業具有天然的公眾公司特點。明確保險業的社會性、服務性,將服務意識貫穿于產品開發、銷售、保全以及理賠等全過程和各環節,切實將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加大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力度。其次,保險人要提供更加公開、透明的服務。健全信息披露機制,擴大信息披露范圍、頻度和渠道,將保險經營行為置于社會公眾監督之下,解決保險公司誠信不足導致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保障保險消費者的知情權。保險人從廣告宣傳、產品銷售到保險期間的服務和理賠等各個環節,都應當如實、全面、準確地向投保人公開、告知各種相關信息,使投保人、被保險人及時地獲得必要的保險信息資源,得到放心的、值得信賴的服務。再次,加強保險業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個別企業、個別人員的誤導、失信乃至保戶的誤解、誤讀,其傷害往往波及很廣,所以扎實培育商務誠信,避免“誠信缺失”,是一項長期的基本建設,其重要性不亞于職業技能培訓。積極培育商務誠信的養成,樹立保險人服務社會建設、參與社會管理的形象,發揮保險社會管理功能尤為迫切。
(三)依托全社會的力量
保險業的誠信建設不僅需要依靠自身的努力,而且還需要依托全社會的力量,通過全社會的協同,才能形成一股合力。其一,立法部門應進一步完善保險法律制度,出臺可操作的實施細則,強化失信懲戒機制,加大失信行為的法律成本,約束保險失信行為,將保險誠信建設納入法制化軌道。政府、保險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保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保險誠信管理,對行業重大聲譽事件實施監測,對可能引起誠信風險的經營行為采取嚴厲的監管和處罰措施。其二,充分發揮保險行業協會等組織的作用,引導與支持保險業誠信建設。例如,探索和建立第三方保險服務質量和誠信評價組織,綜合考評保險公司合規經營、服務水平、誠信狀況,形成提升行業誠信度的激勵約束機制;通過保險行業協會建立保險糾紛調解機制,各家保險公司作為會員單位自愿組成,大量的保險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得以及時解決,這有利于緩和矛盾,樹立保險人的誠信形象。其三,借助媒體的力量,樹立正面形象。媒體是保險公司和保險消費者之間的一條重要紐帶,保持與媒體的良好接觸,借助各種媒體平臺,定期或不定期地宣傳保險公司的價值理念,在一些重大事件和突發事件上加強信息溝通,配合媒體加強正面宣傳報導,改善保險業形象,提升保險業信譽度。其四,加強整個社會的誠信建設,建立起有效的保險征信系統和信用評估系統,強化社會誠信觀念。通過征集各類企業和個人的信用數據,建立包括保險從業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信用檔案,整合保險從業人員、保險人的誠信狀況資料和數據,通過公開的信息網絡,建立統一的信息平臺,形成對保險從業人員與保險人誠信的有效管理。
作者:李世煜單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