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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了新會計準則體系,新準則體系由一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構成。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與原使用1994年財政部下發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相比,最顯著的變化就是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代替了原來使用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
一、我國實施新所得稅準則的必要性
1、增強會計信息可比性的需要
依據原所得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企業對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可以采用應付稅款法,也可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納稅影響會計法又包括遞延法和債務法(損益表債務法),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自由選擇其中一種方法核算所得稅,使得不同企業之間的會計信息缺乏橫向可比性;若同一企業在不同會計期間根據需要改變了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又會造成同一企業不同會計期間的會計信息缺乏縱向可比性。新所得稅準則規定企業只能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統一了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2、會計實務發展的需要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公司經營國際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企業兼并、重組、資產評估等經濟現象的發生越來越頻繁,新的經濟業務與經濟現象不斷涌現,這些經濟現象在所得稅核算時不僅會引起時間性差異,還越來越多地引起非時間性的暫時性差異,使得原來注重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越來越不適應會計實務的發展需要,這是我國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現實基礎。
3、與國際會計準則協調的需要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早在1992年2月的第109號財務會計準則——《所得稅的會計處理》即規定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企業唯一可以采用的所得稅跨期攤配方法,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在1996年修訂后的《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所得稅(IncomeTaxes)》中也禁止使用遞延法,要求以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取代損益表債務法,所以我國新所得稅準則規定所得稅會計處理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也順應了會計準則國際協調的需要。
二、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要求企業于會計期末根據資產與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確定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根據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計算的未來期間應交的所得稅金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根據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前期轉入的未抵扣虧損、前期轉入的尚可抵減的稅款抵扣等計算的可抵扣未來期間所得稅金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在稅率變動時應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調整,確定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要求企業在每一個資產負債表日對其賬面價值進行復核,若企業未來期間不能獲得足夠的應稅利潤可供抵扣,應減計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
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所得稅費用分為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費用,分別根據應交稅金和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確定。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當期所得稅費用=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使用稅率
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增加+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少)—(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增加+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減少)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所得稅費用會計核算分三個步驟:
1.計算應交所得稅。應交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當期所得稅稅率。
2.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可抵
扣暫時性差異期末余額*適用所得稅稅率;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期末余額*適用所得稅稅率。
3.計算所得稅費用。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例1、乙公司2007年年末利潤總額800萬元,其中國債利息收入50萬元,罰款30萬元,職工薪酬超過計稅工資標準80萬元,收入或支出已全部現金收支完畢。年末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余額70萬元,年初20萬元,存貨跌價準備年末余額50萬元,年初余額90萬元,預計負債年末余額30萬元,年初余額0,年初尚有110萬元未彌補虧損,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所得稅稅率33%
2007年應交所得稅=(800-50+30+80+50-40+30-110)*33%=260.7萬元
2007年年末遞延所得稅資產=(70+50+30)*33%=49.5萬元
2007年年初遞延所得稅資產=(20+90+110)*33%=72.6萬元
2007年所得稅費用=260.7-(49.5-72.6)=283.8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283.8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23.1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2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