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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書記在中共十七大報告中強調:“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這是國家發展戰略的核心,是提高綜合國力的關鍵。”目前世界上公認的20個左右創新型國家,所擁有的發明專利數量占全世界總數的99%;發達國家,技術進步對GDP的貢獻已達70%以上,而我國僅占28%;2004年,我國科技創新能力在49個主要國家(占世界GDP的92%)中居第24位,處于中等水平。“今天的中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外國公司的低成本制造基地而已。中國的高科技制造業既沒有很高的科技含量,本土化也比較低([America]NicholasLardy)。”看來,我國要建設創新型國家,任重道遠。
制度創新的過程就是一個制度的帕累托改進過程,是制度的更新替代、變換變遷、發展完善和聯動交易的整個動態系統形式,從而走出“路徑依賴”的傳統老路。稅收制度創新的目的,是要改變不適應于市場經濟發展的現狀,更好地服務于經濟建設。推動稅制創新,就是要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并使同一稅種內部及不同稅種之間保持協調,就是要充分發揮稅收對經濟運行結構的調節,以減免稅來激勵勞動,鼓勵儲蓄,擴大投資,改善供給,同時在微觀經濟中,調節生產和消費,有利于產業結構的合理化。稅收優惠措施中,各國主要采用的有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稅收減免和費用扣除四種。
一、促進教育、人力資本發展的稅收政策
制定以人為本的稅收政策是各個國家的共同選擇。“我們同頂一片天,但你的天更藍”(任運昌等《他們輸在起跑線上》,重慶出版社,2005,9)。勞動力結構不合理呈現出教育的缺陷。發達國家高、中、初級工占勞動力比重分別為35%、50%、15%,而我國這一比例約為5%、35%、60%,同時這也是導致我國就業增長彈性呈現下降趨勢的原因之一。加拿大的教育稅是其義務教育經費的主要來源,父母為子女教育儲蓄的利息享受免稅;英國對個人以提供獎學金名額等方式捐贈免稅,并對向18歲以下或18歲以上但仍在上學的子女的贈與可免贈與稅;美國對符合條件的教育支出和教育貸款可抵免和稅前扣除,納稅人可為未滿18歲的孩子設立“教育金”賬戶,給予一定限額的稅前扣除;荷蘭對從事研發的員工可獲得稅收補貼形式的工資補助。
我國為鼓勵個人、家庭投資于教育,或人才培養,知識的更新和積累與人才價值增值,或為調動高技術人才工作積極性,防止人才外流,可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一是比照韓國的教育稅、法國的學徒稅和培訓稅等,研究開征教育稅,專款專用于教育事業的發展。二是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調整。在人才投資成本上增加個人特許扣除,如所負擔的個人或家庭的教育費;對高科技人才的工薪收入可適當提高個稅稅前扣除額,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可參照稿酬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并適當擴大對創新發明成果獎勵的免稅范圍,同樣地也要體現在對技術入股的獎勵中;增設教育費用扣除項目,對教育投入實行直接稅收優惠,提高費用扣除標準,考慮對學生家庭的學費減免稅計劃和教育稅減免計劃,引導家庭對其成員提供更多的教育投資;準予對教育培訓捐贈條款的稅前列支,以促進對教育的捐贈;建立針對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稅收政策。三是整合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增加對人力資本支出、人才再教育的扣除。韓國對企業支付的技術和人才開發費用,可按一定比例從法人稅和所得稅中扣除;意大利對于聘請時間2年以上的博士后,按每個合同提供信用額度為1500萬~6000萬里拉,對于企業委托培養的博士生,給予的支持為獎學金的40%。我國必須加大稅收政策包括房產稅、營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所得稅方面對勞動力教育、培訓的支持力度,允許企業用于職工培訓的費用在稅前據實扣除,鼓勵企業和個人增加教育培訓投入,改善勞動供給結構,提高勞動者就業能力;根據鼓勵再就業從事個體經營的需要,適時提高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根據稅收的收入效應和替代效應原理,適當降低企業稅負,鼓勵投資,以增加就業機會。
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
根據我國首次的綠色GDP核算結果,2004年全國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為5118億元,占當年GDP的3.05%。建國以來,我國GDP增長了10多倍,而每增加1億元GDP所需投資則高達5億元。根據污染者付費原則,OECD國家普遍實行了征收環境稅的政策,包括在空氣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固體廢物污染等方面征收。
我國目前主要是完善現行環保稅制。掀起“綠色革命”,鼓勵與限制并舉,全方位、多環節引導能源資源利用向節約、綠色環保、循環使用、可再生、可持續發展,以體現國家政策導向,建立并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生態保護型社會。一是調整資源稅。根據礦藏的品質來確定資源稅稅率,在減免稅項目中應包括對能源礦藏的勘探開發費用的抵扣,對企業為防止開采而破壞環境的支出予以抵扣,對保護礦工生命安全的支出的抵扣等;提高單位計稅額,實行彈性差別稅率,使資源的價值和稀缺性在稅收補償中得到體現,促進資源合理開采和節約利用,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資源輸出地的財力,支持西部大開發;將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以及與使用資源的有關收費如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區使用費、林政保護費、排污費、電力、水利基金、水資源費、漁業資源費等并入資源稅,以開采量為計稅依據,同時對外企征收;在合理劃分資源等級的基礎上,對重點礦山和品目的資源變化情況進行監控,并據此對稅額相應調整;針對我國能源含稅價和價格含稅率均大大低于OECD絕大多數國家的情況,逐步提高鐵、煤炭、油品等非再生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稅價,實行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相結合的復合計稅辦法;對利用資源科技,以資源回采率和環境修復率作為確定稅率的重要參考指標,根據資源產品在不同時期的價格適當調節稅率,為資源開采企業發展提供緩沖空間;對技術含量高、資源回收或綜合利用、開發利用替代資源,清潔生產繼續給予稅收鼓勵;對“綠色產
業”如風能、太陽能、地熱、潮汐和水能資源等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產品實行零稅率。二是完善相關生態稅制。對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對企業使用符合國家鼓勵發展的節能減排、清潔環保產業設備項目的國產設備,允許抵免所得稅和加速折舊;對符合一定生態標準的生產企業,在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方面給予一定的減免優惠;對以清潔能源為動力,符合節能技術標準的車輛,給以適當比例的車輛購置稅減征優惠。消費稅擴圍時,應將高檔消費品、奢侈品,以及一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如豪宅、多套住房、高檔服裝、高檔家具、主要大氣污染源、高級高能耗娛樂消費、電池、煤炭、一次性產品以及一些限制類的建筑材料等納入,并提高稅率;在能源制約的大環境下,出臺燃油稅;對一些關鍵性的、價格高性能優、環保節能經濟和社會效益異常顯著的重大設備和產品,在一定期限內實行加速折舊和所得稅稅收抵免及某些增值稅減免優惠;為保證征收鏈條的完整,增值稅擴圍可先將循環經濟產業鏈企業、環保產業調整、產品更新、調整產品結構、工藝設備改造、通信設備、計算機、信息傳輸等作為轉型試點,營業稅其他項目短期內可保留,相應發生的投資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并給予所得稅抵免。綜合順差過大問題,降低原材料、初級產品、半成品資源、高能耗、高污染產品的出口退稅,以及取消資源型產品或投資過熱的煤炭、磷礦、電解銅、原油、柴油、鋼鐵、水泥和一些礦產品等的出口退稅率,提高高科技產品、具有知識產權產品的出口退稅率;對進口國內技術不達標或不能生產的、直接用于生產節能產品的設備、環境監測儀器、環境無害化技術、清潔汽車、清潔能源以及技術資料等,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境外無償捐贈的直接用于環保節能產品生產的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三、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和區域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
我國機電、輕紡、建材等一般加工業戰線長、水平低、能耗高;汽車廠家有近130家,超過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總和,但年均產量并不大;第三產業占GNP比重較低,不到40%,而發達國家是60%~70%。后進國家趕超領先國家實現現代化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采用“部門不平衡發展戰略”,需要有潛力的主導產業,通過以創新為基礎的主導部門與其他部門復雜的關聯互動產生擴散效應來推動產業結構轉換,從而加速經濟增長。從上世紀60年代末到2000年間的統計表明,制造業獲得美國專利的數量,占全美專利總數量的90%。這一異乎尋常的旺盛的技術創新活動,得益于其大量的投入、研發與工程應用。
根據我國產業政策和實現企業規模結構優化的需要,可采取一定的投資抵免與再投資退稅,以及消除對企業股利的雙重征稅政策。企業所得稅可設置累進稅率來促進地區產業的合理布局,為保護西部環境,在鼓勵企業環保生產行為的同時,更加要突出預防和懲罰污染環境的行為。為調整產業布局,促進區域均衡發展,根據不同地區、不同產業實行差別稅率,對東、中、西部地區從事鼓勵類產業的收入實行低稅率,對從事限制類產業的收入實行高稅率,這樣就促使一些不利于東部而利于西部地區發展的產業向中西部轉移,而逐步退出的是那些在各地區都不利的產業;應針對不同產業性質及稅種本身的特點,制定適當的優惠期限,靈活安排間接優惠方式,以發揮扶植相關產業或地區發展的投資誘導作用;通過加大稅收留成比例來促使資金投入到中西部地區的基礎建設,并且對西部地區公路國道、省道建設用地可比照鐵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對國產的重大技術裝備、對適合集約化發展的產業和一些制造業,應實行累退稅率,促使資源向大型企業集中,使產業向重工業和采礦業集中的中西部、東北地區轉移,推動國企規模經濟發展,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使制造業成為技術創新最為活躍的行業,并且促進產業在區域間的合理分布。為了提升第三產業結構級次、增強競爭力,營業稅的擴面,可增設“其他經濟行為”稅目,把保險、直銷、拍賣、信托等一些新興經濟現象、新興企業納入,據此實現增值稅擴圍,最終將所有第三產業納入,并在商品及各類服務的所有環節征收,鼓勵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對轄區內促進第三產業發展的稅收制度創新。增值稅轉型也會減輕工業企業、資源開發企業的稅負,化中西部資源優勢為競爭優勢;將轉型與產業政策相結合,選擇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高新技術產業,及其他稅負較重的行業或企業允許增量部分的扣除;對資源與能源開發、農產品深加工,實行稅基式減免與稅額式減免相結合,以發揮西部礦產、土地、水、旅游、邊界資源的優勢,促進農村特色經濟的發展。為減輕農民負擔,在涉農稅收政策中,提高農民銷售農產品時的增值稅起征點,對農民購進的農資等生產資料所含增值稅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針對農民既是生產者又是消費者的雙重身份,比照企業,廢止農村居民存款利息稅;為推動非農化進程,對農副產品鏈式產業化開發的企業減免所得稅。
四、促進科技創新和新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
科技創新是帶動經濟社會發展的生產力引擎。要變“中國制造”為“中國創造”,就要改善企業技術創新的市場環境,保證獲得由其帶來的超額利潤,鼓勵科技投入,加快發展創業風險投資,加強中介服務,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稅收支持力度。我國直接減免稅措施,僅在一定期限內(初期)使用,對投資導向具有短期性、短視性和滯后性的特點,可比照西方把支持技術進步、高科技的重點放在研發階段。
一是對所得稅,要采取間接措施與多樣化優惠方式,并指向具體研發活動及項目。針對創業投資平均第7年才能產生盈利所具有的長期性特點,增加虧損彌補年限至企業真正贏利年度;再根據國際通常做法對創投業這類投資工具屬中介性組織,其收益為中間所得,其投資分紅已分配利潤如股息紅利等可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以克服經濟性重復征稅,并可規避WTO規則的限制;對企業投資高新技術獲得利潤再用于高新技術投資的,退還其用于投資部分利潤所對應的所得稅;在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面,除規定將發生的貿易或商業活動有關的研究或試驗支出作為費用直接扣除外,應準許社會各界向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的捐贈,包括科研新儀器設備等,作為慈善捐贈予以扣除;允許企業按銷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科研開發準備基金和擴大投資抵免,對擁有大型科研機構的企業可允許加大研發風險基金的提取比例。二是推動增值稅快速轉型。生產型增值稅加重了企業稅負,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升級改造,不利于國內投資環境的改善,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參與國際競爭;降低認定“門檻”,將一些有固定經營場所、會計核算健全、誠信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并降低稅負;消除對技術進步的副作用,根據“稅不重征”的原則,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中試產品免稅;對高新技術產品減免或先征后返;免除高新技術企業機器設備進口環節的關稅與增值稅,并對其產品出口退稅。三是推進中小企業科技創新。這類企業占企業總數的99%,其總產值和產品出口額都占60%,提供著大約75%的勞動就業機會,它們活躍著市場,被譽為“創造就業崗位的機器”,國家應通過差別稅率結合財政政策對之扶持和鼓勵。中小企業的起點低,以勞動密集型為主,科技含量不高,難以達到現行稅收優惠政策標準的要求。對它們而言,重要的是降低優惠門檻,營造良好的納稅環境,謀求稅收征管和納稅服務的公平,以節約其納稅成本。可適當提高小規模納稅人的起征點,降低征收率;對個人投資興辦的股份公司的股利、紅利所得減征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投資興辦企業稅后利潤轉增本企業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企業的,可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或按比例退稅;準許中小企業用稅后利潤進行再投資,給予按一定比例抵退稅支持;準許從應稅所得額中抵扣企業投資的凈資產損失。四是涉外稅收優惠。應盡量減少對直接減免稅優惠措施的使用,重視對間接優惠等不受國際稅法因素制約形式的采用,使跨國納稅人直接受益。五是根據“彌補風險”原則,對上述優惠政策及時調整,以免僵化。嚴格界定和限制優惠范圍與優惠時限,隨著時間的推移,當其收益逐漸增加或已不屬于高新技術時,應恢復按正常稅率征收,同時也可推動其技術革新。如對一般技術含量不高的進口設備,調整不再免征增值稅,這樣既有利于增加對國內機器設備的需求,也有利于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對投資風險準備金規定限時、限方向使用,對挪用或逾期不用的,應補繳稅款并加罰滯納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