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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經濟當前總體上處于失衡狀態,產能過剩、“供需錯位”已經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絆腳石,供給側改革是大勢所趨。保險業作為國家重點發展的服務行業應該順勢而為,主動做好自身的結構性改革,并服務好全國的供給側改革。本文基于供給側改革背景,指出了保險行業供給側改革的必要性,并根據供給結構方面在我國保險行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保險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保險業;供給側改革
1保險業供給側改革的概念
供給側改革,又可以稱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將從過去的以需求拉動為經濟增長重點,轉變為以調整供給結構為經濟增長重點,把提高供給質量為出發點,不斷擴大有效供給,推進產業結構調整、投資結構調整、區域結構調整、要素投入結構調整;在供給數量方面,不斷減少過剩行業的產能和低端產業的庫存,取而代之的是不斷增加高端科技產品的供給。根據供給側改革的概念,保險業供給側改革的概念為從供給方面入手,調整保險行業的供需關系,通過推進創新型保險產品的研發投入,調整保險資金的投資結構、保險公司的區域結構和要素投入,投入更多保障性險種,研發高端的、創新性的保險產品,來替代原來市場上的中低端、僵尸產品的庫存,以便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2保險業供給側改革中的問題分析
1.1保險產品供給方面的問題
1.1.1適銷的保險產品數量較少,產品總量卻很多。在我國目前的保險市場上,產品供給數量過剩、種類單一,各保險公司的險種看似十分豐富,但絕大多數為復制品,缺少針對客戶需求的個性化險種。像長期護理保險、信用保險、責任保險、教育保險等消費者個性化需求的保險相對較少,而占據市場絕大多數份額的產品為分紅型保險產品、萬能險、車險等。
1.1.2大多數保險產品價格較高、性價比偏低。市場上的保險產品,還存在保障范圍狹窄、低保額但高保費這樣的現象,例如許多壽險產品,保險繳費期較長、保險期間較短但保費卻較高。
1.2保險服務供給方面的問題
1.2.1業務開展不規范。保險公司過于注重業務量增長,放松了業務管理,過于注重業務數量,忽視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有的保險銷售員誤導消費者,夸大產品收益率或保障范圍等,導致保險合同生效、免責條款適用等諸多問題。另外,保險理賠服務也未跟上,拖賠、惜賠甚至無理由拒賠現象較為突出。在投保時未向客戶提供或說明理賠的有關限制規定,出險后才對客戶言明;對客戶在提供理賠材料等方面要求過于苛刻,超出合理范圍。
1.2.2服務可靠性不強。保險展業人員銷售的承諾跟實際理賠服務不匹配,在展業過程中存在銷售誤導行為。主要表現為:(1)以銀行存款、理財、基金等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來宣傳銷售保險產品;(2)夸大保險理財產品的收益或不如實告知收益;(3)誘導投保人不如實告知其健康狀況,不如實回答回訪;(4)對合同條款尤其是免責條款、除外責任提示說明不到位;(5)以保單升級為由,誘導消費者退保已有保單再購買新保險等。
1.2.3保險公司投資結構方面的問題我國保險業在投資結構方面長期存在的問題有:保險投資受到監管部門的嚴格監控、投資領域狹小、難以獲得更多的投資渠道等。保險公司現在的保險資金投資渠道比較單一,主要投資于銀行存款、股票、各種債券、基金以及其他固定資產,主要以固定收益類資產為主。在以上的保險投資渠道中,占比最少的為基礎設施投資,比重最大的為各類債券以及銀行存款。我國保險業投資總體來講,絕大多數投資于金融領域,沒有真正發揮保險資金對實體經濟的服務作用。
1.2.4保險業地域結構方面的問題保險業機構區域結構,尤其是服務機構發展不均衡,東部地區最多,中西部地區以及東北部地區的保險服務機構較少。另一方面,保險教育區域發展也不均衡,東部地區的院校相比于中西部地區設有更多的保險專業,注重保險學科的發展。
3保險業供給側結構改革的對策建議
3.1保險產品供給側改革的建議
3.1.1想要實現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必須不斷加快產品供給的轉型。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險產品的需求變得更加多樣化與個性化,在這種形勢下,保險公司應當簡化現有的險種組合,改變產品開發機制,以需求為導向,創新研發更多適應需求的保險產品,方便消費者的選擇,讓保險真正服務于消費者的需求。
3.1.2優化保險產品的性價比,提升消費者的滿意度。通過提高保險產品的基礎保額、擴大保單的保障范圍、制定符合消費者需求的附加責任險,使保險產品保障更加全面可靠。保險公司還應該根據監管要求,符合隨費率市場化改革的要求,在定價過程中盡量降低產品的費率,提高保險產品的性價比。
3.2保險服務供給側改革的建議
在保險服務方面,一方面要規范展業人員的銷售行為,應當加大保險公司對銷售誤導行為的治理,可以通過對展業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流程規范化和違規嚴懲的方式強化展業人員的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的營銷觀念;另一方面,保險公司要改善處理投訴的服務本質,可以通過制定完善的投訴處理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提高處理投訴處理的效率,并通過培訓提高相關人員的專業素養,妥善處理與消費者保險產品投訴的爭議。
3.3投資結構方面的建議
保險業資金應該更多的應用在與民生休戚相關的企業、新興的高新技術產業以及服務于國家戰略的產業結構轉型企業,為低碳綠色環保、具有高附加值和國際競爭力產業中的優質企業提供資金支持,減少對高污染、高消耗和低附加值產業的投資,對服務于民生的企業、中小微企業以及一帶一路相關企業加大投資,真正讓保險資金服務于民生和國家。另一方面,保監會等監管機構在保險資金投資渠道問題方面,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保證安全性、流動性和風險性的前提下,降低對創業領域投資的門檻,擴大保險資金的投資渠道。
3.4保險業區域結構的建議
作為促進國家經濟健康發展和保障社會穩定重要支柱的保險業,應正確履行自身職責,擴大服務范圍,平衡機構區域發展范圍,在中西部地區設立更多的分支機構,不僅可以開拓自身保險市場,更可以為當地經濟發展提供保障。另一方面,保險業教育在區域方面也應平衡發展,保險公司可以更多的與中西部院校開展校企合作,提供科研實習等機會,資助院校開展保險學科的建設,更多的在中西部地區培養專業人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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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勉 單位:河北經貿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