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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GP”現象的現狀研究及解決對策
(一)雙GP現象的委托成本及經濟后果
1.干擾成本
第一,在私募股權基金中,LP大多由實業出身,對于基金的運作經驗不足,專業知識相比GP欠缺。LP的重心應該放在現有企業的管理上,而不是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去干擾GP的管理運作。第二,LP相比于GP更注重短期利益,在實業中,LP通常3年左右就可以收回投資,所以他們會以同樣的要求約束GP,而一般私募基金回收期在3到5年,更久可達7到8年,LP介入私募基金的管理中,會干擾GP的投資決策。一個好的長期投資項目可能會由于LP的干擾而被迫放棄,造成利益損失。在GP選擇投資行業方面,LP可能會更加偏好房地產等高盈利高風險行業,忽略新興具有良好發展潛力的行業。以上兩個原因會導致GP的決策發生偏差,使私募基金的投資收益下降。雙GP現象非但不能使私募基金更好地運作,反而會干擾投資,形成干擾成本。
2.資源錯配的成本
LP與GP是委托關系,LP付給GP薪酬,但現在LP介入GP的運作管理,相當于降低了GP的使用效率,對LP來說,花費過多時間去管理已有專業GP的私募股權基金是一種人力資源的浪費,是資源的錯配。對LP來說,介入私募基金的管理運作,不僅僅不能提高收益,而且還會造成資本的貶值。
3.溝通成本
對于私募股權基金而言,LP并非唯一的出資人,大大小小的出資人很多,所有的出資人即LP共同委托GP對私募基金進行管理,但目前的現象是出資額大的LP介入基金的管理,這對于其他LP來說,是一件不公平的事。因為人是GP而不是LP,少數的LP并不能代表全部LP的意見。LP內部之間存在較大的溝通成本,同時這種成本又加劇了LP和GP之間的溝通成本。LP和GP對項目有不同的意見,產生了分歧,需要較大成本對此進行溝通。溝通成本降低了私募基金的整體運營效率,對LP和GP來說,都是一種利益損失。
(二)降低“雙GP”現象造成的委托成本的建議
1.優化協議內容,分期續訂協議
LP與GP在簽訂協議的時候,應該明確各自的職責范圍,并以書面的形式條文化,采取與法律相近的方法來維護各自利益,使雙方對權利和義務達成共識,實現控制風險,提高私募基金內部管理效率目的。同時,應分期續訂協議,最初協議應該是階段性的,如果LP對GP滿意,可以續訂,如果不滿意或者投資前景不佳,可以選擇“用腳投票”。
2.GP向LP承諾保底收益等條款
我國金融市場尚未成熟,金融工具不很豐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尚未進入全面組合各種金融工具的階段,GP承擔無限責任只是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負債,而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內部投資失誤。從而,GP應約定向LP承諾保底收益等條款,是GP向LP提供風險保障的一項有效措施。相應地,LP也可對GP設計更合理的根據項目進行動態調整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或額度條款,以控制總體風險。
3.分散投資不同種類的私募基金,以有效分散風險
組建更大規模的基金,對眾多項目進行足夠數量和規模的分散投資,是一種空間上的風險分散策略。有大型LP因其背景相似,風險承受方式和程度相似,因此LP無需僅局限于一家自有資金,可以通過強強聯合形成巨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既可與外資巨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抗衡,也可形成投資的規模效應,還可實現風險在多項目中的有效分散。相對應也需建立相應的LP投資風險監管制度,發展相應的風險監管技術。
二、結語
總之,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發展拐點,LP與GP雙方都要用長遠的眼光來看待合作關系,將長期利益放在首位,并根據經濟周期規律、法律規定界限、合理的內部管理模式和相應的權利分配設計,以規范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行業內管理體系建設,來化解雙方的矛盾和風險,提高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效率和規范性,降低LP和GP之間的委托成本,共同合作與促進,實現雙贏的模式,提高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
作者:劉星宇單位:湖北省大冶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