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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個人所得稅法頒布施行以來,我國一直施行分類稅制。個稅改革的目標是建立分類與綜合結合的制度,優化個稅納稅的結構,提高個稅起征點,允許納稅人自由選擇以個人、家庭作為納稅單位。其中,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具有以下重要意義。
(一)適當減輕了中低收入群體的納稅負擔,加大了對高收入群體的調節作用個稅征收最重要的目的在于調節收入分配差距,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和諧。但從目前來看,工薪階層成為個稅征收的主要對象。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工薪階層并非社會財富的擁有者。從社會財富的分布情況來看,10%的富裕群體占有了社會總財富的45%,而10%的低收入群體僅占有社會總財富的1.4%。我國奢侈品消費也逐年遞增。因此,工薪階層不應該成為個稅征收的主要對象,而應加大高收入群體的稅收調節。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月工資在3500元以下的工薪階層將不需要交納稅款,對于超過部分,實行超額累進制,對高收入階層加大了稅收調節。
(二)促進收入增長超過GDP增長率,對壟斷行業的收入進行約束目前,收入分配不合理現象更加突出,影響了社會的和諧和穩定。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進程中,政府對居民收入的增長提出了要求,即應保持8%以上的增長率。同時,將城鄉居民收入的增長結合起來,確保城鄉居民收入增長超過GDP增長率,實現居民收入的增長與經濟同步發展。另外,應確保勞動報酬持續增長,勞動報酬應與勞動生產率共同發展。在初次分配后,我國勞動者的報酬在GDP中僅占有35%的比例,勞動生產率的年增長率為9%。結合通貨膨脹的影響,在未來兩年,勞動者報酬應在10%以上。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一部分。通過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城鄉收入的差距可以減小,對壟斷行業的高收入進行有效控制,增加中等收入群體的數量。
(三)有利于實現收入分配的公平,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根據1981年800元的個稅起征點來計算,個稅起征點=同期平均收入×13.3%,照此推算,當前的起征點應在1萬元以上,因此,提高個稅起征點是當前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從2010年開始,我國將工資福利、補貼等收入納入到個稅征收對象中,這在實際上擴大了個稅的征稅范圍,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不應當繼續實施。在2008年以來,我國物價持續上漲,而根據個人所得稅來看,我國目前的個稅起征點為3500元。物價的持續上漲而個稅起征點不變,加大了百姓的生活壓力,也加大了社會貧富差距。因此有必要提高個稅起征點。
二、結語
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調整,是當前經濟發展的要求,也是實現社會穩定和諧的重要保證。提高個稅起征點,適當減輕了中低收入群體的納稅負擔,加大高收入群體的調節作用,有利于實現收入分配公平。但也應認識到,個稅起征點的調整和變化,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會的相對公平,但也存在著很多問題。過多追求收入分配的公平,會影響高收入群體創造社會財富的積極性,也可能會加大逃稅、偷漏稅行為的發生。因此,應加大個稅改革的力度,加強法律監管,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作者:徐昀璐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