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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個人所得稅比較研究
(一)中外個人所得稅權的劃分及功能區別
個人所得稅征收權的歸屬各有不同,國外很多國家采取的是高度集中的稅收管理方式,通過中央政府來全面掌管個人所得稅在立法、管理、征收、監督等方面的內容。而我國只是將個人所得稅的立法權歸到中央,而征收權會交予地方,中央和地方一起享有稅收。在功能方面,西方國家由于采取中央政府統一管理的辦法,而我國卻歸屬于地方政府,而因為地方政府對于稅收的管理并不可能像中央那般完善,因此,使得許多稅收出現偷稅、漏稅的漏洞。
(二)中外個人所得稅權設計不同
與西方國家稅率對比,我國累進稅率有很多種,稅率覆蓋的范圍較廣,增稅條例不符合民情,稅收品種過多。針對民生問題逐漸明朗化,我國政府批準通過稅收的調節作用,由宏觀的方向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控,尤其是個人收入在出現分配不均的問題方面獲得了有效的處理。可是稅收和個人收入并不相符,增稅條例不合理的問題依舊沒有獲得解決,這也表現出與西方國家納稅的區別之處。
(三)中外個人所得稅權模式不同
全球大部分國家在個人所得稅方面都會使用分類所得稅制、綜合所得稅制以及混合所得稅制進行管理。而綜合所得稅制成為了較多國家會使用的稅收模式。我國由于人口基數較大,因此在發展上并不能平均,稅收管理進行得較晚,發展不夠完善,一旦我國想要在稅收體制上尋求一條全新的出路,就要參照西方國家的稅收管理經驗,通過我國的國情,尋求出一條真正符合我國的稅收改革之路。
(四)個人所得稅收功能不同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既具備了調節稅收分配、降低收入的兩極分化的局勢,還具備了提高國家財政收入的功能,這也體現了個人所得稅發揮收入功能的基礎上,才能更具有調節能力。西方國家將個人所得稅的功能完全發揮出來,通過綜合稅制模式來提升政府的財政收入以及對分配收入進行適當的調整。而我國稅制發展較晚,尚不夠成熟,調節功能還沒有被有效應用。
二、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對策
(一)適時調整我國的稅制模式
在選擇稅制模式時,不僅要符合我國當前的國情,還要具備超前性以及長遠性。所以,我國在個人所得稅制上應當通過當前的分類制的模式逐步朝著綜合性特征較強的混合個人所得稅制的模式進行轉變。并重新對勞務報酬所得進行定義,將原個體工商戶所得含義結合的內容剔除掉。并且為了企業的發展考慮,可以添加實物與有價證券所得的項目,以防隱形收入影響個人所得稅的公平性。再者,提高對個人收支的監督管理。
(二)完善和提高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
在稅法里,每項列舉應稅所得都只提供了一個十分模糊的定義,這就免除了對應稅所得過于刻板的限制而產生的過多稅法漏洞、較差的可操作性等問題,這也是當前國際上采用的方式。并且也存在一些非法收入,通常這部分收入都較高,可我國現在的稅制并沒有針對工資薪金以外的所得給予較大的關注,因此我國應當進一步明確應稅所得。
(三)將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進一步完善
要考量到納稅人的經濟負荷以及合理開支的費用,對費用扣除的項目盡可能完善,有效地體現出稅收的公平性。應當從費用扣除的范圍上進行擴大,并在費用扣除指數化方面進行調整,然后要提高聯合申報的形式,讓稅收的負擔更加公平化。
(四)將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結構進一步優化
參考國外立法對于稅率問題的分析對比,可以將稅率進行合并,極大地簡化了稅制,提升了征管的效率,讓個人所得稅的稅負確定更加合理化,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收入分配的調控力度,并將由于累進稅率較高而使得出現的罕見稅率剔除掉。
(五)不斷加強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征管制度
加強稅收征管制度,就一定要加強征管的力度,并且,創建相協調的社會信譽約束制度,強化公民的納稅意識和稅收部門的素質建設,給個人所得稅在征管方面打下優良的社會基礎。
三、結束語
對于當前市場經濟國家而言,稅收是政府命運的重要問題之一,只有通過合理的稅收制度、公平的稅收管理、科學的稅收機制,個人所得稅才能夠在經濟社會的發展當中做出應有的貢獻。
作者:張璇單位:西安西京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