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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為平衡國家稅收收入和居民可支配收入,進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帶動消費能力提升,自2018年9月開始,我國推行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企業代扣代繳員工的個稅,企業扣繳多少個稅直接影響員工的可支配收入。在員工全年薪酬總額既定的情況下,工資薪金所得和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同分配方式,可得出不同的個稅計算結果。本文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在若干假設前提下,對工資薪金所得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納稅籌劃方案進行研究,得出在不同薪酬區間,使得個稅最低的分配方案,達到員工可支配收入最大化目的。
[關鍵詞]新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納稅籌劃
隨著我國經濟持續發展,居民收入逐年增長,個稅納稅人數和納稅金額也隨之增長。為平衡國家稅收收入和居民可支配收入,進一步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帶動消費能力提升,自2018年9月開始,我國推行個人所得稅稅制改革。本次個稅改革變化較大,大幅減輕中低收入人群個稅負擔。企業作為個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多少個稅直接影響員工的可支配收入。企業如果從員工的角度出發,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通過納稅籌劃,最大限度地降低員工個稅負擔,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員工對企業的認可程度和歸屬感。工資薪金所得和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式、稅率的差異,恰好為企業納稅籌劃提供了合法的操作依據。
1工資薪金所得和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個人所得稅法改革后,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參考《關于全面實施新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征管銜接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底56號)。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參考《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2納稅籌劃研究
2.1研究假設
本研究建立在以下假設前提基礎上:一是員工除工資薪金所得外無其他綜合所得;二是當年在同一家企業任職受雇,即在同一家企業預扣預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三是工資薪金、全年一次性獎金、免稅收入、各扣除項目均可預測,能夠合理估計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和全年一次性獎金;四是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且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
2.2研究思路
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方式每月減除費用為5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式不設減除費用。當年度所得總額為負數時,全部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應納稅額為0元,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并到工資薪金所得計稅,能保證當年無需繳納個稅。當所得總額大于0且小于等于3.6萬元時,所得總額大于0元部分,無論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稅,還是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稅率均為3%,則全年一次性獎金在0到所得總額之間取任何數值,都能保證應納個稅最低。工資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在大于0且不超過3.6萬元時,均按照3%稅率計稅,故當所得總額大于3.6萬元且小于等于7.2萬元時,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數為3.6萬元時,能保證應納個稅最低。當全年一次性獎金大于3.6萬元不超過14.4萬元時,均按照10%計稅,故當所得總額大于7.2萬元且不超過N(N為臨界值)元時,超過7.2萬元部分應優先選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稅,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數保持3.6萬元不變。當所得總額超過N元之后,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數調增至14.4萬元,能使個稅最低。為計算臨界值N,先測算所得總額為33.6萬元時,以下兩種分配方案的個稅:第一,全年一次性獎金保持3.6萬元(稅率3%),工資薪金所得達到30萬元(邊際稅率20%),個稅合計44160元;第二,全年一次性獎金達到14.4萬元(稅率10%),工資薪金所得19.2萬元(邊際稅率20%),個稅合計35670元。經測算,所得總額為33.6萬元時,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14.4萬元時,個稅更低。因此,所得總額在7.2萬元和33.6萬元之間存在臨界值N元,其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3.6萬元與14.4萬元的方案,所計個稅總額一致且均為最低。通過解一元一次方程,可以得N值為20.31萬元,即當所得總額為203100元時,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3.6萬元時的個稅總額,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14.4萬元時的個稅總額是相等的。綜上所述,可以得出結論:當所得總額大于7.2萬元且不超過20.31萬元時,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3.6萬元,能保證應納個稅最低;當所得總額大于20.31萬元且不超過X(X為另一個臨界值)元時,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14.4萬元,能保證應納個稅最低。當所得總額為20.31萬時,若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14.4萬元(稅率10%),則工資薪金所得分配5.91萬元,對應10%稅檔。如果全年一次性獎金保持14.4萬元,工資薪金所得從5.91萬元增至14.4萬元,均按照10%計稅。因此,當所得總額大于20.31萬元且不超過28.8萬元時,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14.4萬元,能保證應納個稅最低。當所得總額大于28.8萬元且不超過M(M為臨界值)元時,超過28.8萬元部分應優先選擇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稅,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數保持14.4萬元不變。當所得總額超過M元之后,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數調增至30萬元,個稅最低。為計算臨界值M,先測算所得總額為56.4萬元時,以下兩種分配方案的個稅:第一,全年一次性獎金保持14.4萬元(稅率10%),工資薪金所得達到42萬元(邊際稅率25%),個稅合計87270元;第二,全年一次性獎金達到30萬元(稅率20%),工資薪金所得26.4萬元(邊際稅率20%),個稅合計94470元。經上述測算,所得總額為56.4萬元時,全年一次性獎金保持14.4萬元,個稅更低,所以臨界值M應大于56.4萬元。再測算所得總額為80.4萬元時,以下兩種分配方案的個稅:第一,全年一次性獎金保持14.4萬元(稅率10%),工資薪金所得達到66萬元(邊際稅率30%),個稅合計159270元;第二,全年一次性獎金達到30萬元(稅率20%),工資薪金所得50.4萬元(邊際稅率30%),個稅合計156870元。經上述測算,所得總額為80.4萬元時,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30萬元時,個稅更低。因此,所得總額在56.4萬元和80.4萬元之間存在臨界值M元,其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14.4萬元與30萬元的方案,所計個稅總額一致且均為最低。通過解一元一次方程,可以得M值為67.2萬元,即當所得總額為67.2萬元時,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14.4萬元計算的個稅總額,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30萬元時計算的個稅總額是相等的。綜上所述,可以得出結論:當所得總額大于56.4萬元且不超過67.2萬元時,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14.4萬元時,能保證個稅最低;當所得總額大于67.2萬元且不超過Y(Y為臨界值)元時,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30萬元時,能保證個稅最低。按照上述測算、推理、分析思路,可以繼續得出所得總額大于67.2萬元,使得應納個稅最低的所得分配方案。
2.3研究結論
在若干假設前提下,通過一系列測算、推理、分析,得出在不同薪酬區間,使得個稅最低的工資薪金所得和全年一次性獎金分配方案,納稅籌劃結果詳見《個人所得稅最低的年所得總額分配方案》(表1)。企業可以根據上述結論,通過在EXCEL中設置公式,快捷地得出每位員工的納稅籌劃方案。
3結語
研究建立在若干假設前提下,研究結論適用于比較理想的狀況,實際應用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為以下方面:第一,研究假設員工僅取得工資薪金和全年一次性獎金,若實際工作中按照上述納稅籌劃方案分配工資薪金所得和全年一次性獎金后,員工又取得其他綜合所得,如果繼續按照原納稅籌劃方案分配全年一次性獎金,未必能保證應納個稅最低。因此,建議對工資薪金所得的預測變更為對綜合所得的預測,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納稅籌劃方案出現偏差的可能性。第二,研究假設工資薪金、全年一次性獎金、免稅收入、各扣除項目均可預測,實際上以上各項預測值與實際值都可能存在偏差,導致按照研究結論所作納稅籌劃失去意義。因此,建議持續評估預測值的合理性,且全年一次性獎金最好在12月工資薪金所得確定后再發放。研究假設員工當年在同一家企業任職受雇,而實際上員工變更受雇單位是常有之事。對于當年前后在兩家不同的單位申報納稅的員工,后一家單位需先確認員工當年尚未使用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式,并考慮員工當年在上一家單位已申報的綜合所得。第四,本研究結論僅適用于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之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需并入當年綜合所得納稅。為了盡量降低員工的個稅負擔,企業應及時掌握個人所得稅法最新政策,充分使用稅收優惠政策,達到合理避稅的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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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焦艷.新稅法下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J].納稅,2019,13(08):30-31.
作者:陳美玲 單位:佛山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