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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在2019年開始實施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通過深入了解A企業的工資構成以及個人所得稅納稅現狀,本文提出了針對A企業日常工資以及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稅收籌劃方案,幫助職工減少個人所得稅納稅負擔,增加職工實際可支配收入,讓職工充分享受到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福利,切實提高廣大職工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關鍵詞:A企業;新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
2018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了《個人所得稅法》,并于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意味著我國企業為廣大職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工作發生了顛覆性的變化。薪金報酬是職工的重要經濟來源之一,而提供較高的薪金報酬則是企業激勵職工工作熱情和工作效率的一個重要手段。因此,在我國現有的個人所得稅政策下,科學、合理的運用相關稅收政策,對企業職工的薪金報酬開展稅收籌劃,在合法合理的范圍內幫助職工減少個人所得稅繳納額。實現職工的實際收入有效增長,激發職工工作熱情。
一、A企業職工的工資構成
A企業的薪金報酬由日常工資、績效獎金以及年終一次性獎金這三部分組成。其中,日常工資包括了基本薪金、崗位薪點工資、年功工資和通訊補貼。績效獎金以職工崗位級別為基礎,根據職工每個月的工作績效進行判定。一般情況下,職工的日常工資相對穩定,按照固定金額在全年平均發放。績效獎金和年終獎按照月度和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分別按月以及年終一次性發放。[1]
二、A企業職工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現狀
職工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是指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按照我國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設計合理的方式,對職工獲取的工資薪金分配方式進行合理調整,降低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提高職工實際收入。A企業作為大型國有企業,有關部門對職工薪金報酬側重于關注發放金額的合法性和合規性,較少考慮職工實際獲得的收入多少。職工薪金報酬由人資部核算,再由財務部按照核算結果發放。缺乏對職工薪金報酬開展稅收規劃的意識。
三、A企業職工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分析
2018年重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2019年起采用每年預扣預繳、次年統算多退少補的計算方法。每年預扣預繳指的是,扣繳義務人在向職工支付薪金報酬時,按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額,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累計預扣法,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一個納稅年度預扣預繳稅款時,以納稅人在本單位截至本月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累計收入扣減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扣減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和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2]再根據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稅率表的檔位,計算出累計應預扣預繳稅額,再扣減累計減免稅額和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所得差額即為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公式如下: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累計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累計收入-累計免稅收入-累計減除費用-累計專項扣除-累計專項附加扣除-累計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當月應預扣預繳稅額余額為負數時,暫時不退回個人所得稅。當本期納稅年度結束之后,納稅人采取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的方式,對預扣預繳的稅款進行多退少補。由A企業職工薪金報酬組成可以看出,日常工資、績效獎金相對穩定,稅收籌劃空間有限,這部分收入,扣除各項保險和公積金后正常申報個人所得稅即可。而年度獎金通常占職工全年薪金報酬比重較大,可以對這部分收入進行合理規劃。此外,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件的相關內容,企業給職工按照各種名義發放的獎金(除年終一次性獎金以外),例如季度獎、年中獎以及安全獎等等,需要全部納入當月工資、薪金收入,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需要給職工扣繳的個人所得稅額度。[3-4]在2022年以前,職工年終一次性獎金有兩種納稅方式。一種是并入綜合所得來進行納稅計算;另一種是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基礎上來單獨計算個人所得稅。以A企業采用月薪制S先生為例,他的年度綜合所得為120000元,專項扣除為22000元,專項附加扣除為17000元,沒有其他扣除項。全年一次性獎金為40000元。則S先生除年終一次性獎金外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20000-60000-22000-17000=21000元。應納稅額為21000*3%=630元。(1)當單獨計算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時:年終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40000*10%-210=3790元全年應納稅額=630+3790=4420元(2)當把年終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來進行納稅計算時:應納稅所得額=120000-60000-22000-17000+40000=61000元全年應納稅額=61000*10%-2520=3580元所以,S先生在其全年收入不變的情況下,采用年終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來進行納稅計算,可以減少繳納個人所得840元。A企業具有這樣的S先生300位,則一年可以為職工節省個人所得稅納稅金額252000元。再以A企業采用年薪制Y先生為例,他的年度綜合所得為300000元,專項扣除為54000元,專項附加扣除為17000元,沒有其他扣除項。全年一次性獎金為100000元。則S先生除年終一次性獎金外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0000-60000-54000-17000=169000元。應納稅額為169000*20%-16920=16880元。(1)當單獨計算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個人所得稅時:年終一次性獎金應納稅額=100000*10%-210=9790元全年應納稅額=16880+9790=26670元(2)當把年終一次性獎金并入綜合所得來進行納稅計算時:應納稅所得額=300000-60000-54000-17000+100000=269000元全年應納稅額=269000*20%-16920=36880元可以看出,采用年薪制的Y先生平時薪金報酬較高,已經預扣預繳了較高的個人所得稅。在這種情況下,Y先生應該將年終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算,全年就可以減少繳納個人所得稅10210元。A企業具有Y先生這樣的采用年薪制的職工有12位,因此一年可以為年薪制職工節約個人所得稅納金額122520元。
四、結語
企業在日常工資、績效獎金以及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納稅籌劃中,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職工的不同的情況,靈活運用不同的個人所得稅計稅方式。需要人資部門分別測算年終一次性獎金采用兩種不同計稅方式后,職工全年實際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進而獲得最優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國家通過新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完善現行稅制,用綜合稅制取代原有的分類稅制,運用稅收政策更加公平的調節居民個人收入。企業應該順應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變化,在新的個人所得稅法的框架內,開展合理的稅收籌劃。在職工應發放的薪金報酬不變的情況下,降低職工個人所得稅稅負,幫助職工獲得更多的實際收入,讓職工充分享受到社會經濟發展帶來的福利,切實提高廣大職工的獲得感和幸福感。
參考文獻
[1]呂金霞.新個人所得稅法下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納稅籌劃[J].納稅,2019(17).
[2]萬東敏,張霞.高校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分析[J].現代商貿工業,2019(1).
[3]袁沙沙.基于新個稅背景的企業納稅籌劃策略研究[J].經濟改革與管理,2020(16).
[4]呂佩.企業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稅務籌劃分析[J].財會學習,2020(29).
作者:葉子萌 單位:北京交通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