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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主體設計
“營改增”后另一個變化就是固定資產的進項稅可以抵扣,這對軌道交通企業來說無疑是個利好。拿地鐵行業來說,地鐵運營成本大都與收入倒掛,再加上每條線路建設投資成本上百億元,設備采購的進項稅足以抵消運營收入產生的銷項稅,對于“營改增”后新成立或未來仍有在建、新建線路的企業來說,今后很長一段時間都無須繳納增值稅,會極大減輕企業稅負。當然,如何利用這一利好還需企業進行籌劃。當前,國內大部分軌道交通企業形成這樣一種局面:投資建設項目有大量的進項稅,運營和資源開發項目則是進項不足、銷項很多,怎樣利用稅收政策實現增值稅繳納最小化,需要企業分情況設計納稅主體:如果運營公司為分公司,總、分機構在同一地區,可以根據當地稅務機關規定的匯總繳納條件對企業相關方面進行適當調整,申請總、分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運營公司將其進項、銷項一并交由總公司匯總、相抵后統一繳納,這樣不但最大限度的實現了抵扣,還有利于減少稅務溝通環節,實現增值稅專業化管理;如果運營公司為子公司,則可按有形動產租賃(已納入“營改增”范圍)或出售的方式,把電客車、設備等有形動產租給或賣給運營公司,開具增值稅發票,運營公司作為進項稅實現抵扣,改善其進項不足的局面,同時還能通過調整租賃費控制運營公司的經營成果。
二、供應商挑選
從當前各地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的成本結構看,人工成本占比50%左右,而這部分成本不產生進項稅,其他成本費用中仍有一部分不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因此企業需加強對應稅項目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營改增”之前,軌道交通企業對供應商是否提供增值稅發票沒有硬性要求,只要是正式發票都能接收。“營改增”后,企業應對現有供應商進行梳理,制定過渡性政策:要求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供應商必須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滿足條件暫未申請資格的供應商規定辦理期限,可先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對確實無法提供專用發票的供應商,要求給予價格讓步或停止合作,逐步淘汰出局,以避免不能抵扣進項稅而產生的損失。同時,企業要嚴格供應商準入制度,要將一般納稅人資格、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等作為硬性條件納入供應商考核,保證采購環節能取得足夠的進項稅額。
三、合同簽訂
“營改增”后,軌道交通企業還需關注相關合同條款的擬定策略,以獲得減稅效應,避免爭議。首先,企業應在合同中對供應商信息進行充實、規范,列明供應商名稱、納稅人識別號、開戶行、賬號等重要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其次,應對合同標的進行準確描述,如對服務項目描述的正確性會直接影響對稅種的專業判斷,是能否提供專用發票的重要依據;第三,雙方價格談判時要明確標的價是含稅價還是不含稅價,并在合同條款中清晰描述,避免出現歧義;第四,最好將供應商需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一個義務條款進行明確。
四、財務核算
增值稅的賬務處理相對營業稅來說更為復雜,如果核算有誤,可能加重稅負,甚至造成涉稅風險。財務人員應在加強業務知識學習的同時,結合會計準則規定和企業管理要求做好核算籌劃工作:首先,要結合管理特點進行相關科目的設置,比如除按規定增加進項、銷項等三級明細外,還可按稅率設置四級明細,方便賬實核對以及與稅務系統的核對,又比如建設項目因進項稅的影響造成在建工程與可研報告投資額不一致,需要巧妙運用明細科目表達價、稅與投資額間的關聯關系,使其既符合核算要求又滿足決算要求;其次,要注意收入和成本費用核算方法的變化,能正確計算收入、成本費用、銷項稅和進項稅;另外,要求核算人員熟知企業進項稅的抵扣范圍,對于稅法規定不予抵扣的項目應進行進項稅轉出。
五、結束語
以上是筆者結合行業特點和工作實踐得出的一點心得體會,希望能對即將成立或想對管理做出調整的企業帶來些許參考價值。2015年是“營改增”稅制改革的收官之年,屆時各企業的涉稅業務又將有所變化,我們應以“營改增”為契機,加強學習、精心組織,充分運用和爭取相關政策進行合理籌劃。
作者:段瑞單位:西安市地下鐵道有限責任公司運營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