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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是年末永遠的話題,對一部分人來說,年終獎占年收入的比例較大,尤其是一些企業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和銷售人員,看著幾位數的年終獎心情自然歡喜,但高額的個人所得稅也讓部分人的心里有些不是滋味,特別是業績明明比別人好,名義上的年終獎也要高,但實際拿到的年終獎反而比別人低,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削弱年終獎的激勵作用,甚至產生消極影響。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如何合理發放年終獎,避免員工承擔不必要的稅負,使年終獎真正起到應有的激勵作用,也是領導和會計人員應該考慮的問題。
1“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納稅人取得的年終獎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1)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年終獎,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根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年終獎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目前為3500元),應將“年終獎”扣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方法確定年終獎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2)將雇員當月取得的年終獎,按以上所述方法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為:(1)雇員當月工資薪金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的。應納稅額=年終獎×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雇員當月工資薪金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的:應納稅額=(年終獎-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例1]王琳和張宏都為甲公司銷售人員,王琳2014年12月取得應稅工資收入5000元,另發放年終獎金48000元;張宏2014年取得應稅工資收入3000元,另發放年終獎24500元。計算王琳和張宏2014年12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1)王琳2014年12月應納稅額的計算:工資應納稅額=(5000-3500)×3%=45(元);48000÷12=4000元,年終獎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年終獎應納稅額=48000×10%-105=4695(元);王琳2014年12月應納稅額=45+4695=4740(元)。(2)張宏2014年12月應納稅額的計算:工資小于3500元,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24500-(3500-3000)]÷12=2000(元),適用10%的稅率和105的速算扣除數,年終獎應納稅額=[24500-(3500-3000)]×10%-105=2295(元);張宏2014年12月應納稅額=2295元。需要注意的是,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位納稅人,該計稅方法只允許使用一次。
2由于個人所得稅的影響,“年終獎”在員工激勵方面可能會帶來負效應
2.1問題的提出:高校超課時費的發放筆者在高校工作,一般高校有年最低課時的要求,超過最低課時的,按每節課一定課時費計算超課時費,一般是一個學年計算一次。假設某高校一位教授的月應稅工資、薪金所得為8000元,計算出超課時費為12000元,同時學校準備發放年終獎3000元,目前有三種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超課時費隨12月工資一起發放,年終獎單獨發放;方案二:超課時費平均到三個月隨工資一起發放,年終獎單獨發放;方案三:超課時費作為年終獎發放。從教師稅收負擔的角度,應如何發放年終獎最好呢?(1)方案一超課時費應納稅額的計算:如果沒有超課時費,當月應納稅額=(8000-3500)×10%-105=345元;如果超課時費和當月工資一起發放,當月應納稅額=(20000-3500)×25%-1005=3120元;導致多繳納個人所得稅=3120-345=2775元,為超課時費承擔稅額。(2)方案二超課時費應納稅額的計算:工資應納稅所得額=8000-3500=4500元,正好在稅率為10%對應區間的最大值,如果每個月應納稅所得額再增加,增加部分的稅率就需要按20%的稅率計稅,超課時費分三個月平均發放,每個月發放4000元,在稅率為20%的區間內,所以超課時費應納稅額=12000×20%=2400元,比方案一少納稅375元。(3)方案三超課時費應納稅額的計算:如果將超課時費作為年終獎發放,年終獎共發放12000+3000=15000元,由于15000÷12=1250元,則適用稅率為3%,超課時費應納稅額=12000×3%=360元,比方案二少交稅2040元,比方案一少交稅2415元,幾乎接近年終獎3000元。年終獎原本和一年的業績有關,國稅發〔2005〕9號對年終獎的特殊規定,就是為了避免年終獎和當月工資合并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所導致的稅收負擔過重現象。但目前有部分高校是將超課時分幾個月隨工資平均發放,加重了稅收負擔,使得本就不多的超課時費又部分縮水。在年終獎較少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將超課時費作為年終獎發放,但年終獎的發放金額不要超過臨界點18000元,超過18000元的部分可以平均到幾個月隨工資發放。
2.2“年終獎”的計稅方法會導致年終獎的“多給少得”目前年終獎的計稅方法導致的另外一個問題就是,一旦超過臨近點,年終獎就需要全額按照更高一檔的稅率計稅,近似于全額累進(因為速算扣除數會增加,但增加的金額遠遠不足以抵消因稅率的提高而增加的稅額),導致多拿1元年終獎,可能會多交數千元甚至數萬元的稅。經計算,發18001元比18000元多納稅1154.1元;發54001元比54000元多納稅4950.2元;發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納稅4950.25元;發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納稅19250.3元;發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納稅30250.35元;發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納稅88000.45元。所以有人說:“寧愿少拿一千,不愿多拿一元。”[例2]高萌和李曉都為某公司的銷售人員,2014年12月取得應稅工資、薪金所得都為5000元,根據當年業績考核情況,高萌應發年終獎54000元,李曉應發年終獎60000元。兩人的工資沒有區別,應納稅額和實發工資都一樣。工資應納稅額=(5000-3500)×25%=45元,實發工資為5000-45=4955元(不考慮其他影響)。但年終獎應納稅額會有很大差異。高萌的年終獎:54000÷12=4500元,適用10%的稅率和105的速算扣除數,年終獎應納稅額=54000×10%-105=5295元,高萌稅后實得年終獎=54000-5295=48705元。李曉的年終獎:60000÷12=5000元,適用20%的稅率和555的速算扣除數,年終獎應納稅額=60000×20%-555=11445元,李曉稅后實得年終獎=60000-11445=48555元。從以上計算可以看出,雖然李曉的業績較好,名義年終獎比高萌高出6000元,但扣除所得稅后,實際拿到的反而少了150元,實發年終獎無法反映員工業績的好壞,不但起不到應有的激勵作用,還會打擊員工的積極性。所以作為領導和會計人員,應合理安排年終獎的發放時間,使員工盡可能避免承擔不必要的稅負,使年終獎起到預期的激勵作用。
3“年終獎”稅收籌劃案例
年終獎的稅收籌劃思路,主要是依據年終獎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只能使用一次的規定,利用臨界點,尋找工資、獎金增減變化平衡點,合理確定年終獎發放數額,把年終獎分解成兩部分,一部分以年終獎的形式單獨發放,另一部分以月獎、季度獎、半年獎等形式并入工資發放。[例3]張琳為甲公司銷售經理,其年收入由兩部分構成,月應稅工資、薪金所得為10000元,根據部門業績情況確定獎金的多少。2014年,根據考核結果,張琳的全年獎金為120000元。張琳的獎金應該如何發放呢?目前,有很多單位主要采用年末全部作為年終獎發放、在次年的前幾個月平均發放或者按季度考核,作為季度獎發放等形式。假設目前甲公司準備在下列兩種方案中進行選擇:方案一:2015年1月,120000元全部作為年終獎發放。
此方案應納稅額的計算如下:120000÷12=10000元,適用稅率25%,速算扣除數1005,年終獎應納稅額=120000×25%-1005=28995元;2015年12個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10000-3500)×20%-555]×12=8940元;2015年全年合計應納稅額=28995+8940=37935元。方案二:將2014年的年終獎在2015年的12個月隨工資平均發放,即每個月隨工資發放10000元年終獎,每個月應稅工資、薪金所得為20000元。(如果按季度發放或分幾個月平均發放,應納稅額會更大,為了簡化計算,設計為平均12個月發放。)2015年全年合計應納稅額=[(20000-3500)×25%-1005]×12=37440元。由于張琳的工資比較高,稅率已達到了20%,所以簡單地將年終獎平均到每個月發放,對應納稅額的影響不會很大,從計算結果也可以看出,方案二的應納稅額合計比方案一僅少了495元(37935-37440元),而且方案一在2015年1月就拿到了所有的年終獎,用年終獎進行投資,取得的收益應該會大于495元,所以上述兩種方案都不是最好方案,應重新設計年終獎的發放方法。120000元到底應如何發放,才能使所交的個人所得稅最少,又不違反稅法的規定呢?由于年終獎超過臨界點,稅率就提高一檔,所以,年終獎的發放金額應找臨界點,超過臨界點的分到各月或作為季度獎發放,兩者如何劃分,還要看目前工資適用的稅率高低。需要說明的是,在下述方案中,也可以將作為年終獎發放的金額扣除后金額平均到每月發放,不影響應納稅額,但為了達到節稅又能盡早發放的目的,所以做了下述安排。
新設計方案一:120000÷12=10000元,適用稅率25%,速算扣除數1005,比25%低一檔的稅率為20%,對應的臨界點為9000元,9000×12=108000元,此時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555,需要平均到每月發放的年終獎還有120000-108000=12000元。月工資應納稅所得額=10000-3500=6500元,對應的稅率為20%,該稅率對應的區間為(4500,9000],9000-6500=2500元,為了保證稅率不再提高,平均到每月發放的年終獎不應超過2500元,12000=2500×4+2000。所以設計方案為:108000元作為年終獎單獨發放,2015年1—4月每月年終獎2500元隨工資一起發放,5月2000元年終獎隨工資一起發放。年終獎應納稅額=108000×20%-555=21045元;全年工資應納稅額=[(12500-3500)×20%-555]×4+[(12000-3500)×20%-555]+[(10000-3500)×20%-555]×7=11340元;2015年全年合計應納稅額=21045+11340=32385元。
通過重新安排年終獎的發放時間,應納稅額比原方案一少了5550元,比原方案二少了5055元。新設計方案二:雖然上述方案的稅負已經大大降低,但考慮到比20%低一檔的稅率是10%,中間的差距為10%,所以可以進一步考慮,年終獎是否可以再多向每個月平均一點。稅率為10%時的臨界點為4500元,4500×12=54000元,此時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如果按54000元發放年終獎,需要平均到每月或作為季度獎發放的年終獎還有120000-54000=66000元。此時每月工資應納稅所得額=10000-3500=6500元,對應的稅率為20%,9000-6500=2500元,如果每月隨工資發放2500元,可再發放2500×12=30000元,還剩余36000元,更高一檔稅率對應的區間為(9000,35000],35000-9000=26000元,所以26000元可以在1月作為季度獎發放,剩下的10000元在4月作為季度獎發放。所以設計方案為:54000元作為年終獎單獨發放,2015年1月發放季度獎26000元,4月發放季度獎10000元(季度獎和本月工資合并作為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每月隨工資發放2500元。年終獎應納稅額=54000×10%-105=5295元;1月應稅工資、薪金所得=10000+2500+26000=38500元,4月應稅工資、薪金所得=10000+2500+10000=22500元,其他月份應稅工資、薪金所得=10000+2500=12500元,全年工資應納稅額=[(38500-3500)×25%-1005]+[(22500-3500)×25%-1005]+[(12500-3500)×20%-555]×10=7745+3745+12450=23940元;則全年合計應納稅額=5295+23940=29235元。從以上計算可以看出,新設計方案二交的稅最少,比新設計方案一又少交稅3150元。
4“年終獎”稅收籌劃思路總結
在工資薪金和獎金總額不變的前提下,把工資薪金和獎金進行合理分配,可以實現節稅的目的。如果年工資、獎金總額相對固定,且工資和獎金的分配不受限制,則僅從員工個人所得稅負擔考慮,可以按表2進行工資和年終獎的分配。如果工資相對固定,但年終獎需年終考核后才能確定的,也可以參照上表確定年終獎的發放金額,剩余的平均到下年每月發放,或參照案例思路,部分平均到每月發放,部分作為季度獎等獎金發放。
作者:崔玉衛 單位:三江學院 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