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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稅和逃稅是稅收領域中的普遍問題,在國際稅收領域比國內稅收領域更為復雜和突出。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因為跨國公司在國際經濟活動中面臨著比國內市場更為激烈的市場競爭,稅收負擔的輕重直接影響其收益大小、競爭的勝負。公司當然盡一切可能避免稅收負擔,并在安排稅務計劃時進行種種可能的避稅選擇。另一方面,各國間稅收范圍、稅率高低、稅收征管上存在的差異也客觀上為跨國納稅人進行國際避稅和逃稅創造了條件。
應該看到,國際避稅和逃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規定的差異,運用變更經營地點或經營方式等合法手段,減少甚至免除國際納稅義務的行為。論文百事通而國際逃稅則是指跨國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用拒絕申報所得、少報或瞞報所得、偽造賬冊等各種欺騙手段不繳或少繳稅款的非法行為。盡管從各國政府角度看,避稅行為和逃稅行為都是以逃避稅收為目的,都減少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但對避稅和逃稅,政府的防范措施是不同的,對于避稅主要通過對稅法和稅收協定做出相應修訂、補充,杜絕漏洞;對于國際逃稅,則是根據有關稅法和稅收協定進行制裁。所以,跨國公司要研究的是如何合法避稅,而不是非法逃稅。本文介紹利用毛里求斯作為避稅地的相關情況,以期對跨國公司合理避稅及加強對國際稅收的認識有所幫助。
一、毛里求斯作為避稅地的優勢
毛里求斯共和國地處印度洋,其財政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稅收是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出口加工業、制糖業、旅游業、金融服務業和信息通訊業是它的五大經濟支柱;該國金融保險市場是開放和自由的市場,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經批準可以在該國注冊營業;銀行利率放開,由各商業銀行自行決定。作為避稅地,毛里求斯有其獨特的優勢,從而受到稅務籌劃專家的青睞:
1、穩定的政局和寧靜舒適的生活環境;
2、優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基礎設施建設:包括暢通無阻的公路網,可靠的水電供應,現代化的通訊設備,先進的航運條件;
3、精通英語和法語的專業人士;
4、沒有外匯管制的自由市場經濟和穩定的貨幣匯率;
5、政府大力支持,鼓勵投資,為新建的離岸貿易中心和自由港提供便利;
6、與歐、美、非各國良好的貿易關系——優惠的國外市場準入條件:(1)歐盟。毛是《洛美協定》成員國,根據該協定,毛產品向歐盟出口享受無配額,免關稅的待遇。(2)美國市場。2000年9月生效的《非洲法案》為毛紡織服裝產品敞開了美國市場,毛對美國出口紡織品有關稅,有配額,但配額每年都用不完。(3)日本、澳大利亞、瑞士、挪威等國給予毛普惠制優惠關稅待遇。(4)毛是東南非洲共同市場(COMESA)的成員國。COMESA有20個成員國,全部取消關稅和非關稅壁壘。(5)毛是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SADC)成員國。SADC有14個成員國,成員國之間逐步取消貿易壁壘。只要符合原產地的有關規定即可免配額限制、免稅進入歐盟、美國、東南非共同市場和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市場;
7、在毛里求斯進行最簡單的企業注冊約200美元,毛里求斯不會對注冊該國的企業征收資本利得稅、收益稅以及遺產稅;
8、有完善的免雙重課稅協議網絡。與下列國家簽訂了免雙重課稅協議:印度、盧森保、中國、德國、法國、印度尼西亞、奧曼、巴基斯坦、英國、馬來西亞、意大利、瑞典、南非、馬達加斯加、新加坡、瑞士等等。這使得在毛里求斯注冊的企業得以“合法避稅”;
9、雖然世界上有許多所謂的“避稅天堂”,但毛里求斯始終奉行國際通用會計準則,是為數不多的幾個從未被國際社會列上“避稅黑名單”的地區。
二、利用毛里求斯進行稅收籌劃的途徑——兩類境外公司的介紹及比較
毛里求斯于1992年頒布其境外公司法。毛里求斯境外公司的發展導源于1992年印度開放外資直接投資印度之貨幣市場,由于毛里求斯與印度簽有租稅協議“TheIndo-Mauritiandouble-taxationagreement”,因此吸引了許多美國及歐洲的大公司,想藉由此協議減低印度45%的資本利得稅及分離課稅。毛里求斯當局有鑒于其境外公司之發展過度依賴與印度的租稅協議,若要進一步發展其區域性金融中心的地位,他們必須加強與其它國家的關系,1995年毛里求斯與中國簽訂租稅協議,藉由此協議,可將在中國投資的資本利得及利息所得稅降低。1996年毛里求斯又與盧森堡及新加坡簽訂租稅協議,與越南及阿曼進行租稅協議洽談。至此,毛里求斯已奠定其區域性金融中心穩固的地位。
(一)主要公司立法。2001年12月1日通過新法——TheCompaniesAct2001,1984年公司法與1994年國際公司法已經失效。新的公司法模仿新西蘭公司法,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修改以適應毛里求斯的法律和商業環境。新法為公司信息的使用者和投資者提供了更加有效率、有針對性的、友好的法律框架;2001新公司法適用于毛里求斯境內所有公司。
(二)兩類境外公司。毛里求斯應用于國際稅務籌劃的境外公司可分二類:環球商業公司一類(簡稱GBC1)、環球商業公司二類簡稱GBC2)。二者皆是境外所得免稅。GBC2和英屬維京群島國際商業公司相似。就稅務而言,GBC2屬非居民公司,而GBC1屬居民公司。GBC2完全豁免公司稅,且無股息扣繳稅,是控制各類資產、進行各類貿易及經營國際業務的理想選擇。若要享受毛里求斯與其它國家所簽訂的租稅協議的優惠,則須選擇GBC1,且每年需將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稅務報表呈交給當地政府備查。
1、環球商業公司一類GBC1。GBC1的用途與運用非常廣泛、靈活,其中的一個用途是從公開市場取得資金。它的特性有為投資者提供保護,例如每年經審計過的財務報表要備份給毛里求斯境外商業活動監管局留底。
(1)稅率規定:在1998年7月1日以后取得執照的海外公司,公司所得稅率為15%。但是1996年7月所得稅規章制定中,境外來源所得與國外所繳的稅可作抵扣毛里求斯所得稅之用,如此一來實際稅率費用便大大減低。
(2)優點:此類公司形態可用來取得毛里求斯與多國所簽之租稅協議。
(3)缺點:a.需保留公司會計資料與相關文件在毛里求斯的注冊辦公室;b.不可與當地居民交易或生意往來;c.不可用毛里求斯貨幣-盧比交易;d.不可擁有位于毛里求斯的產業或持有當地公司的股份;e.不可發行“不記名股票”與“無面值股票”;f.每年舉行年度會議;g.須提供年報;h.公司會計資料或相關文件需經專業性審計并有會計師簽證報告并做稅務申報。
2、環球商業公司二類GBL2
(1)GBL2是依2001年出臺的公司法成立,持有二類環球商業營業執照,并以外國貨幣交易的私人企業。在稅收意義上,GBL2是非居民公司,不能享受雙重稅收協定的好處。新晨
(2)優點:a.低維持成本;b.不強制每年舉行股東或董事會議;c.每年不須辦理稅務申報及申報財務報表;d.股利發放無須扣繳;e.有些商業糾紛適用國際法處理,利于保障毛國外投資者權益;f.運用毛里求斯公司從海外投資,如產生國際糾紛,不會損及個人資產或是母公司的信譽,其商業法律糾紛僅止于其毛里求斯公司。
3、二者的比較(見表)
三、毛里求斯路線的使用舉例
印度與毛里求斯的稅收協定規定,在印度被毛里求斯居民所擁有的公司,其股票的銷售或轉讓的資本利得只有在毛里求斯才應納稅。日前,毛里求斯不征任何資本利得稅。因此,通過毛里求斯路線投資,外國機構投資者能在印度獲得資本利得,而在印度或毛里求斯不承擔任何資本利得稅的納稅義務。
使用毛里求斯路線的其它好處是股息的預提稅稅率較低。當這些股息從毛里求斯匯回本國時,根本不存在基本的稅收或預提稅。由于這些好處,許多公司(非外國機構投資者)都通過毛里求斯對印度進行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