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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為了減少中間環節、降低中間成本和費用,企業和納稅人盡量運用這種途徑將大量的有形商品轉變為無形資產,這樣一來,原有的稅種就沒有了征稅基礎,而隨之出現的新的產品種類,已不在現行稅收制度的范疇之內,從而使大量的稅源流失在外。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促使電子貨幣和電子銀行的產生,而其使用的方便性也順理成章地成為人們在網上交易活動的重要媒介,自然而然地促使交易憑證、發票和賬簿的無紙化。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無紙化憑證是極易被篡改的,使得稅務部門無賬可查。此外,電子商務在交易時基本是匿名的,它的隱蔽性特征嚴重阻礙著稅務部門跟蹤供貨的路徑以及貨款的來龍去脈。在稅收征管時,稅務管理部門是以納稅人的真實合同、發票、往來票據、賬簿和單證為基礎進行檢查和監督。但電子商務交易方式本身所具有的隱匿性、無紙化、無形化、電子化和快速化的特點,使得稅務機構在稅收征管時,缺乏直接的憑據。由于電子商務交易是建立在計算機的操作上,在計算機技術十分強大的今天,可以利用電子技術修改電子數據,或是利用加密技術予以隱藏,不留痕跡,這更使得稅務管理部門無賬可查,稅收征管變得有名無實。
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速度很快,但與發達國家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相關的電子商務稅收法規研究明顯滯后,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上有很大的空間。因此,我國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
(一)建立完備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
要明確電子商務與稅法體系中的一些法律格式、法律概念,如電子數據、電子賬簿、電子發票等。這些內容是順利完成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不可或缺的東西,同時也為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時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據。目前通過立法對含有電子商務交易數據的納稅憑證做出法律效力規定的歐美等國已經做出了表率。應重新解釋和修訂一些稅收概念,明確電子商務的納稅主體、納稅地點和納稅稅種等。應通過立法來明確稅務機關在電子稅務監管方面的權利和電子商務經營者在稅務登記上應盡的義務,從而使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無序狀態得到根本改變。
(二)加強電子商務征稅的登記與管理
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制度,需要對納稅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具體細致的審核,而在可以正式進行稅務登記時,納稅人應該提供計算機的密碼備份資料,以免其對電子賬簿隨意進行修改。納稅人在完成上網交易手續后,應開具專用電子發票,并將該發票以電子郵件形式發往銀行,從而完成電子結算,同時納稅人還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電子商務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對于從事電子商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做到詳細的資料統計,做好全面的稅務登記和管理工作,以便隨時查詢他們的資料,掌握這些網絡貿易納稅人具體活動的情況以及詳細記錄。
(三)加強國際間的電子商務稅收協調
由于電子商務本身具有無紙化、無國界性、虛擬性等特性,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稅務機關能夠獨自掌握納稅人所有的交易信息。為了給各國實施稅收征管和稅務稽查提供支持,應在互惠互利、維護稅收主權的前提下,加強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協調。一方面,各國盡量保持在稅收制度上同其他國家的協調一致,加強在關稅、所得稅以及對跨國所得的重復征稅方面的合作;另一方面,要求稅務機關將自身網絡與國際互聯網以及其他國家銀行、商戶等全面鏈接,從而建立一個全球性的電子稽查系統。
(四)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
稅務機關應繼續積極推行稅收管理“電子化”的發展。一方面,稅務機關要加強與工商、公安等部門的溝通,建立溝通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進一步加強稅務機關內部網絡與上述部門之間的聯系,特別是要加強與銀行的合作;另一方面,因電子商務的貿易過程包含許多環節,稅務機關在加大研究開發高水平的應用軟件以及加強在線監控方面就勢在必行。稅務機關只有在網絡建設、微機配置等方面提供硬件支持,才能為開展網上辦稅、推行網上申報納稅、實現網上劃轉稅款和電子稅務稽查奠定基礎。此外,在電子商務模式下,稅務部門需要獲取一些特殊的檢查權,特別是在網絡檢查方面賦予新的稅收檢查權,為打擊電子商務偷稅、欠稅行為提供法律依據和支持。
(五)注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隊伍建設
為了適應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需要,應注重培養一支業務能力突出、能適應電子商務發展、高素質的專業稅務稽查隊伍。稅務稽查隊伍中的成員應對計算機和電算化財務軟件熟練掌握、得心應手。同時,應聯合工商、海關、銀行等,選擇條件較為成熟的領域進行電子商務稅收征管試點,從技術角度探索電子商務征稅的解決方案,對電子商務交易的跟蹤、監管、征稅等問題進行分析和研究,從而使稅務征管人員成為既精通經濟稅收專業知識、又精通電子商務的復合型高素質人才,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提供人才保障。(本文作者:馮惠琴單位: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忻州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