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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納稅人為了達到少納稅或不納稅的目的,可能采取向征稅人尋租的策略,與征稅人員勾結偷稅。征稅人利用手中控制的稅收征管、稽查等權力接受納稅人的尋租行為(行賄),而相應地給予納稅人偷漏稅的機會,同時自己獲取非法收益。納稅人為獲得這些好處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賄賂),而征稅人員又因其受稅收任務與受賄風險的約束,其能夠接受納稅人尋租的“租金”是有限的,因此,就會出現同類納稅人向征稅人競相“尋租”的結果。因為如果某一部分納稅人通過尋租成功減少了稅款,就相當于減少了其生產或經營成本,相應地就具有了相對于守法納稅人更為有利的競爭優勢。從這個意義而言,納稅人是否選擇尋租是具有“競爭性”的。而尋租成功所產生的“示范效應”,又進一步地鼓勵其他納稅人加入尋租的行列。
假定只有兩位納稅人(尋租者)A和B,對于一項特定的稅收優惠,尋租者尋租成功后的預期利潤為L,作為理性的經濟人,一方面,每個尋租納稅人愿意花在尋租上的額外支付不會超過既定稅收優惠R和他此次尋租后的預期收益L的差額M(M=R-L);另一方面,為了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每個尋租納稅人會使自己付出的租金M最大化。研究假設R/2≤L≤R,即尋租者尋租后的預期利潤不小于平均利潤,也不超過征稅人員違規提供的稅收優惠總額R,由此可推導出R/2-M≥0。其支付矩陣如圖1所示。這是一個典型的“囚徒困境”問題,在這個博弈中納什均衡就是(尋租,尋租)。因為若給定B納稅人尋租的前提下,A納稅人的最優選擇是尋租,若其不尋租,則A的預期利潤為0,B的預期利潤為R-M,因此對于A來說尋租比不尋租好。同樣,給定A納稅人尋租的前提下,B納稅人的最優選擇也是尋租。因此該博弈的唯一納什均衡為(尋租,尋租),各方收益組合為(R/2-M,R/2-M)。事實上,如果將這個博弈模型擴大至多個(N個)納稅人(尋租者),各參與方的行為也符合上述分析結論。多個納稅人的競爭行為會使每個尋租者均會選擇“尋租”策略。因為如果有一個納稅人不選擇這樣做,那么他的預期收益將會從R/N-M降為0。因此,當所有博弈參與方的想法均是為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時,最終導致的結果就是他們都采取“尋租”策略。由此可見,在稅收征管活動中尋租行為是很容易發生的,征稅人員若沒有足夠的激勵和約束,就很容易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與納稅人互相勾結,偷稅漏稅,最終的結果必然是導致稅收無序流失。
再者,因為稅收總規模是既定的,納稅人的尋租活動也是需要付出一定成本的,因此,由納稅人相互之間的競爭所產生的這種博弈不是“零和”博弈,因為在交易過程中會造成大量社會資源的損失和浪費,從而最終會產生某種“負和”的結果,即社會損失。這一過程正如奧爾森(1999)認為的那樣,“這種情況與其說是分蛋糕,不如說是在瓷器店爭奪瓷器:一部分人雖然多拿了一些,但同時也打破了一些本來大家可以分到手的瓷器。”而產生這種結果的原因在于,各參與方之間的尋租行為,在交易過程沒有創造任何的社會價值,而是通過對有價值資源的浪費來消滅價值,致使很多社會資源以交易成本的形式無謂地消耗掉了。而且如果放任下去,管理層面缺乏相應的制度和機制設計來改變這種各部門博弈的狀況,這種不利局面將作為一種“納什均衡”的狀態長期存在下去。
二、監督和治理“尋租”行為的博弈模型分析
由于租金的存在,導致納稅人之間爭相尋租以獲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從而造成了社會資源的無謂損失和浪費。因此,要想消除尋租行為帶來的不利影響,必須消除尋租活動中產生的租金,這主要從尋租和受租(設租)兩方面進行監督和治理。
(一)對納稅人尋租行為進行監督的博弈模型在該博弈中,參與者為納稅人和監督機構。納稅人以“尋租”或“不尋租”作為其純策略選擇,監督機構以“監督”或“不監督”作為其純策略選擇。假設在尋租過程中產生的“租金”為R;尋租成本為F,其中:尋租金額為F1,被發現后尋租者所受到的懲罰為F2,監督成本為C;監督機構進行監督的概率為α,監督成功的概率為t(相應地,監督不成功的概率為1-t),納稅人選擇尋租的概率為β(不尋租的概率為1-β)。該混合策略博弈模型如圖2所示。
(二)對征稅人受租(設租)行為進行監督的博弈模型在該博弈中,參與者為征稅人和監督機構。征稅人以接受尋租或不接受尋租為其純策略選擇,監督機構以監督或不監督為其純策略選擇。同樣假設在尋租過程中產生的“租金”為R(因為征稅人接受尋租從而引起的稅收損失),征稅人的工資及各種薪金收入為S,監督成本為C,征稅人接受尋租的金額為M,征稅人受租被發現受到的懲罰為B,社會認為征稅人受租可能被監督機構發現的概率為p,征稅人認為受租后可能被監督機構發現的概率為q。監督機構選擇監督的概率為θ,征稅人選擇接受尋租的概率為γ。博弈模型如圖3所示。
三、稅收管理中尋租行為治理的路徑選擇
通過前述博弈模型的分析,對稅收管理活動中的“尋租”與“設租”行為的治理可從如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形成良好的稅收激勵約束機制
一個良好的稅收制度的設計和調整應該是對政府的施政目標和納稅人的利益目標通盤考慮的,能夠兼顧各個博弈參與方的利益,即稅制設計既考慮納稅人在具體稅制實施過程中有可能采取的為了減少其自身的稅負或減少納稅數額而進行的各種對策選擇,又要充分考慮納稅人的這些對策選擇會對整體稅制的實施所帶來的預期影響。因此,政府應盡可能設計這樣一種稅制,即能夠使得納稅人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策略選擇剛好符合政府的利益取向和施政目標,從而能夠形成稅收“激勵相容約束”,以減少稅收的無謂浪費和流失。
(二)建立有效的稅收相關信息獲取機制
因為納稅人和征稅人之間、納稅人和監督機構之間,以及征稅人和監督機構之間的這些博弈都屬于不對稱信息博弈,因此,征稅人對納稅人行為和策略選擇、監督機構對于納稅人和征稅人的行為和策略選擇的了解和掌握通常是不全面的,且一般情況下某些博弈參與方會盡可能地隱藏其相關信息。因此,應建立一種有效的包含稅收各參與方在內的信息獲取機制,全面推進稅務機關與工商、銀行、海關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制度,以盡量打破信息壁壘,縮小信息不對稱的范圍,使得稅收制度的設計與調整盡可能在信息完備的情況下進行。
(三)規范征納雙方行為
1.治理納稅人尋租的行為規范選擇(1)硬化細化懲罰措施,加大尋租懲罰力度。目前納稅人對尋租風險大都持無所謂的態度,即“風險中性”,這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征稅人方面一般是檢查有余、懲罰不足,無法有效威懾納稅人,因此應硬化細化懲罰措施,加大對納稅人尋租的懲罰力度,使納稅人的尋租成本大大高于其由于尋租所可能帶來的利潤。(2)加大監督力度,降低監督的成本。加大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和征稅人的雙重監督,提高監督工作的效率和成功率,以此降低納稅人尋租或征稅人受租的積極性。充分利用當前迅猛發展的電子信息網絡,實施電子稽查與電子監督,以降低稽查成本。(3)利用各種媒介,強化稅收宣傳。在我國現階段,以法治為核心的公民自覺納稅意識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出現了所謂的“意識約束真空”。因此需要加強稅收宣傳,廣泛利用媒體,通過扎實、深入、細致的宣傳教育引導納稅人自覺納稅,增加其尋租的心理成本。(4)規范稅收征管,對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我國進行的歷次稅制改革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部分稅種在系統性、協調性、適應性和可操作性上存在“先天不足”。因此應完善稅制,建立健全稅收征管法規,通過先進的稅收征管手段、科學的征管方法和優化的征管模式使納稅人無機可乘。并可考慮根據納稅人以往的納稅記錄,將其進行分類管理。
2.治理征稅人受租(設租)的行為規范選擇(1)健全約束機制,加大監督和懲罰的力度。應強化信息化建設,制約執法權,提高執法透明度,制定合理的懲罰措施,建立強有力的監督和約束機制,從源頭上杜絕稅務人員通過各種途徑獲取“租金”行為的發生。(2)提升征稅人受租(設租)成本和受租(設租)風險。要降低納稅人尋租成功的可能性,就必須從提高稅務人員的受租(設租)成本和受租(設租)風險入手。一是提高受租(設租)者的未來收益預期,二是提高受租(設租)查處率,從而有效防止“囚徒困境”的產生。(3)引入競爭,采取激勵機制。征稅人之所以選擇受租(設租),其原因在于可獲取違規收益,稅制的設計應在加強對征稅人監督的同時適當提高其工資福利水平,完善激勵機制,建立獎勵制度,那么征收人就沒有必要冒違規之風險,從而削弱稅務人員接受尋租的動機。此外,由于征稅人與征稅人之間存在博弈,因此可考慮引入競爭,對征稅人實行競爭上崗、優勝劣汰等,加大其機會成本和違規風險,建立有利于征稅人自律的激勵機制。(4)完善稅法,改進征管技術。稅法的不完善、不健全甚至是漏洞,不僅使納稅人有機可乘,也為征稅人違規提供了可解釋的空間,并導致監督成本的加大。因此應完善稅收法律法規,改進征管技術和手段,建立健全循環、鏈條式的監督制約機制,提高征管效率。
作者:程瑜單位: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